陈倩倩
摘要: 从古代的单一的口口相传到今天传播媒介的百花齐放,华夏传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社会和媒介技术的进步,传播主体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着主体的改变,华夏传播主体的责任观也在潜移默化中被“牵连”,笔者试图从政府、媒介和民众三方面对华夏传播责任观进行归纳,试图找出践行“华夏文明”道路的可行之径。
关键字: 华夏、传播责任、社会责任观
“华夏”一词最早见于周朝《尚书·周书·武成》,“华夏蛮貊,罔不率俾”。而《左传·定公十年》曰:“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这便是“华夏”一词的由来。从众多的古籍中我们发现“华夏”一词充满了褒义色彩,赞叹之意溢于言表,这也显示出华夏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远,是世界古老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传播和发扬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传播学而言,因其主体的复杂性,责任的内涵更是包罗万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技术的进步,媒介机构不再是信息传播资本的唯一占有者,传播的唯一主体。普通公众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他们可以借助繁多的媒体平台表达自身的诉求和愿望。以往信息的接受者——公众,变成了信息的传播者。这种传播主体的转变改变了以往媒介机构传播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使传播责任走向了公众,让其具有了新的意义。
社会责任新闻理论(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of the press)是当代西方最具代表性的资产阶级新闻理论。它发源于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但又对传统理论进行了重要的修正和发展。它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由斯拉姆等学者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出版后,便以“社会责任论”的名称广为流行。社会责任理论保留和继承了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
社会责任论的修正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社会对新闻事业的期待和要求,并且确实包含着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成份。社会制度不同,新闻体制也应当有所区别。西方的理论因地域的关系与我们终究有些许距离,精华可以借鉴,但我们更应结合华夏民族的实践将“传播责任观”中国化。
施拉姆在其《大众传播事业的社会责任》中,阐述了政府、媒体、大众在大众传播媒介承担其社会责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关系。从施拉姆的观点看,大众传播媒体责任的承担,是政府、大众、媒体自身三方共同作用的过程。但这三者责任的形式和内涵完全不同。这一观点同时也适用于华夏传播中。社会责任是政府、大众和媒介共同承担的结果,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政府责任
传播主体在现代传播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信息的承载着,同时也是信息的表达者。首先,政府作为大众传播的主体之一,是媒体和民众有效沟通的桥梁,作为中介,政府要互动的传播模式中获取媒体和大众的认同。这就要求政府要充分实现大众的民主权利,满足其知情权。从这个角度来说,知情权指的是公众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而实现这一权利,则需要新闻媒介的介入,对政府行为进行报道,使政府工作透明化。民众可以通过媒介获取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并通过媒介对国家的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除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政府还担负着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借助媒介与民众进行沟通,为民众提供多元化信息,走“亲民”路线,塑造政府良好形象,使民众参与国家建设,获取民众支援,成为现代高效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政治和文化手段协调与媒体和民众的关系,如在社会传播过程中使用“议程设置”引导社会舆论。
此外,政府应最大限度地增加信息的透明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认识,并充分发挥舆论防范监测系统的作用。
俗语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几千年的华夏文化早已向我们阐明了这一真理。在华夏传播的历史长河中,政府只有恪守责任,传播之舟才能越驶越远。
二、媒介责任
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众所周知,媒介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然而,媒介不仅是信息的载体,它还意味着责任。
文化传播因为具有‘不动而屈人之兵”的强势的思想意识渗透作用,其重要性越来越显著。与直接的、显性的传播效果相比,文化传播的效果是间接的、潜在的,同时也是深层次的、持久性的。而这一效果需要媒介才能得以完成。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提出了著名的“把关人”概念,这个理论形象地说明了媒介是怎样报道新闻、传播信息的。把关过程及结果,在总体上是传媒组织的立场和方针的体现。然而,随着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信息失控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醒目的标签,媒介的“把关人”概念逐渐淡化,媒介的价值取向和华夏社会中的文明渐行渐远,偏离了理想的轨道。
在坚定民众人生信念、引导人生价值观意义观上,媒介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我国媒介应进行积极有效的文化传播,以传承华夏民族文化,培育华夏民族精神,实现文化建设,从容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坚持以优秀的民族文化精神内核,弘扬华夏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三、民众责任
民众是最庞大的传播主体。从“沉默的螺旋”到今天的“无话不说”,民众在传播中的地位愈加显著而且重要。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每个人都是一个“社会人”,总是身处于各种不同的群体当中。有人的地方便会有传播,有传播的地方就会有责任。在华夏文明发展初期,在个体所身在的不同群体里,哪些信息和观点在哪个群体里可以表达到何种程度、这样的表达大致会带来怎样的传播效果,对人们来说都是不言自明的。[ 芮必峰,张冰清《新的传播权利呼唤新的社会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传播信息的方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直接后果,就是个体的传播权力大为扩展,而相应的责任意识却在不知不觉中沉睡了。
在这样的情形下,民众应时刻牢记自己的传播责任,为弘扬发展华夏文明尽一己之力。首先,民众应关注政府和媒体动向,提高自身独立思考能力、事实分辨能力和识别能力。民众应对自身接收和传播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甄别,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其次,要增强自身的守法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不传播与社会文明相悖的信息。最后,要做一個“圣斗士”,与大众传播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总之,民众应努力成为自由、自觉、文明的创造主体。不仅如此,还应该以改善人类生存、解放人类心灵、完善人性为崇高责任,传播高尚的人文理想。只有在这一理想的引导下,才可能实现对知识的整合,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社会关切和终极关怀,从而使华夏传播方式成为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孙旭培. 华夏传播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播[M]. 人民出版社, 1997.
[2] 高卫华.传媒文化责任与民族文化传播[J].新闻爱好者,2007(1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