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雷
贪腐经纪人现象自古有之,唐代巨贪元载妻子王氏是历史上比较有名的“贪内助”。王氏贪婪成性、蛮横善妒,除了家庭事务,她还通过丈夫干预朝政,元载的不少“政见”就出自妻子的“枕边风”,而元载的许多敛财行为也大多是通过其妻王氏出面促成的,王氏成了元载名副其实的“贪腐经纪人”。
《旧唐书》记载,元载上朝时,王氏放纵长子伯和等人“游于外”,即结交狐朋狗友,借机受贿索贿,以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伯和等人依仗父亲的地位,“唯以聚敛财货、征求音乐为事”,因此家中珍宝、美女不计其数。
近年来,有关部门对外披露的贪腐要案中,经常会出现“充当贪腐中间人”的提法。这些人通过帮助贪官出面联系行贿人、向第三人转达贪官的旨意、收取或保管贿款,从而全程中介运作受贿犯罪。这些贪腐经纪人要么是曾经帮助过官员的退休领导,要么是官員的亲朋好友,要么是官员的妻子、情妇、司机等特定关系人。
从民法角度来讲,经纪人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中间商人,如社会公众人物会聘请经纪人帮助自己从事表演、代言、肖像授权等盈利活动,或提供职业规划、形象包装、营销宣传、财富管理、法律维权等策划、咨询、代理服务,并收取报酬。民法意义上的经纪人是法院允许存在的,且可以因其中介获得合法报酬;但贪腐经纪人的存在非但没有合法依据,还是法律制裁的对象。
贪腐案件中出现的经纪现象,主要表现为受托为贪官提供贿赂居间服务的人,成功帮助贪官促成了一笔笔权钱交易,即利用贪官的权力影响牵线搭桥、暗度陈仓,帮助商人成功获得项目或实现其他目的,同时帮助贪官获取相应经济回报,有的也会借机从中收取分成或好处费。一些贪腐经纪人,一手从行贿者手中收钱收物,并代为转达行贿目的,一手向受贿官员递送钱物、传达要求,并在二者间周旋沟通,从中赚取报酬。
行贿与受贿原本是一条毒藤上的两只坏瓜,作为受贿的畸形孪生兄弟,行贿才是受贿的根源。为了将行贿与受贿更直接、各高效地对接,这些贪腐经纪人成功地扮演连接行贿受贿供需两端的支点和桥梁角色,在贪官与行贿人贿赂交易中频频牵线搭桥。在促成一笔笔肮脏交易的同时,大多自己也从中获取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不法利益。
这些专业的贪腐经纪人,往往关系深厚、触角广泛,既靠近位高权重之官,又拉拢家财万贯之商,故而能够在权力与资本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起到互通有无、连横合纵的作用。贿赂犯罪中贪腐经纪人现象客观上起到了权力腐败催化剂的作用,扩大了贿赂交易市场。
贪腐经纪人的产生,实际上是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各方需求的产物。贪官毕竟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特别是一些高官,芸芸众生中的生意人和普通百姓也需要有人牵线与贪官接上头。而对贪腐官员而言,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明目张胆地腐败变得越来越危险,故而需要“经纪人”走在前台,甚至代为操办贿赂事宜。经纪人中介贿赂交易使得贿赂交易市场更加复杂多变,不仅将腐败的利益链条拉长,而且使犯罪手法更具隐蔽性、多样性、“智能性”和反侦查性。
作为权力暗箱的衍生物,贪腐经纪人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培育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贪腐经纪人之“毛”无“皮”可附,掐断这一灰色利益链的需求源头。同时完善惩戒机制,压缩政商之间的灰色地带,减少中介人出手的机会。其次是要完善立法,增大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幅度,扩大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真正让这类权力掮客为自己的不法中介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