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边界模糊化问题探析

2020-09-10 07:22王瑞霞
客联 2020年7期

王瑞霞

【摘 要】教师道德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环节,教师道德中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存在不可区分性。教师承担着来自职业和个人的双重压力,本文从国家干预、教师道德属性延伸、道德表达三方面来解释教师道德的不可区分性缘由,并尝试提出从教师道德标准选择性移交、提升教师专业化、重构教师道德评价体系这三个方面来实践教师道德,正视教师道德边界模糊化的问题。

【关键词】教师道德;边界模糊化;正视问题

教师道德一直是学校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道德分为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教师道德在中国百科大词典中被定义为职业道德之一,教师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又称“师德”。基本内容为:献身教育事业,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教学相长,为人师表;和教师之间的团结协作、互尊互学等”[1]。这里对于教师道德的界定是一种职业道德,是一种基于教师这个职业的职业道德概念。但是教师道德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概念,何云峰教授认为“道德可区分为三大基本领域:私域道德、公域道德和职业道德。”[2]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产生了交叉的区域,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之间存在了不可区分性。教师在这三个道德区域中的道德是存在连接和共性的,职业道德标准的概念使得人们对教师在其他两个道德区域的道德标准提高,这种道德标准的共同提高无疑是因为教师道德在这三个道德区域之间的不可区分性。但是这种道德区域的不可区分性无形中拔高了教师的个体道德的标准。道德的不可区分使得教师在私域领域不得不承受过多的道德压力,为了缓解教师的道德压力,更好的发挥教师的社会使命,教师道德模糊化问题呼之欲出。实现教师道德不同层面的清晰化与责任落实,首先就需要了解教师道德的不可区分性。

一、教师道德的边界模糊性

教师道德的边界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師个人道德之间的不可区分性。教师道德的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重叠,但是这种重叠不是教师道德初始属性和定义,而是在社会分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中国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不可区分性主要由于三个原因,主要可分为国家干预、教师职业属性延伸、道德表达三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的干预

教师是一个社会职业,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职业,中国教师近似于公务员的身份,教师与国家存在着权利的关联。国家是一个上位概念,教师是一个下位概念,国家对于教师有一种天然的约束力。国家制约教师的培养、录用、福利等。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约束。国家对于教师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与国家对于教师所指定的法律约束和对于社会道德标准的界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仅约束了教师在学校所承担的责任,还在学校外的私域道德和公域道德方面对教师进行了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章节中提出了教师需要“为人师表”的提法,这里面为人师表是只是触碰到了个人道德层面,毕竟根据解释学而言,“为人师表”有不同的解释,但是这个榜样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单纯的教师这个身份,国家在强调和要求教师“为人师表”之时,必然跨越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区域,直接要求了教师个人道德的层面。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更多的是个人道德,侮辱学生则是职业道德,这个条例的排序却把教师的个人道德放在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前面,这种国家的权利为两种道德的越线提供了条件,产生了道德界限的模糊化。国家权力的干预使得作为职业人的教师必须遵守法律这一社会规则。法律决定的道德准则却一定程度上触及了教师的个人道德的部分。使得教师这个群体的群体道德和教师的个人道德之间的道德界限被打破,本来群体道德和个人道德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所对应的社会道德标准不同,如同两条不会相遇的直线按照横向发展,然而国家的权利的干预使得这种不会相遇的直线被扭曲为两条曲线,这种曲线会在外力的作用下相遇,当撤去外力之后,依旧保持一种相遇的可能性。这是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被打破的原初。这种国家权利的干预,使得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之间产生了界限的模糊。

国家用法律作为武器打破了私域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的界限,而国家控制的社会道德标准则是助长了这种道德的不可区分性。国家虽然不能直接的的制定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国家通过对于社会道德现象的评论和奖惩,将社会道德的底线把握在国家的手上。国家与教师是上下位的地位,国家对于教师有权利之间的交互,为了保证教师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有益形象,对于教师这个身份,国家给教师在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层面都设定了较高的道德标准,并且在这种标准上模糊了教师作为普通社会人的属性。

(二)教师道德属性的历史延伸

教师道德这个概念在历史的演变中存在着模糊性,且在历史中的道德属性并没有随着时间消失,而是重叠在现时代的教师道德上,使得古代中国教师道德成为现代中国教师道德的延伸。师德概念出现模糊性源于社会对于教师这个身份的界定,古今的教师身份存在不同的界定。“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道-政-教”一体化,教师的职能分化、特化出来,但教师的身份并未完全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而是长期复合或者附着在其他社会身份之中。而且,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一时期的教师,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社会职业。”[3]教师在中国古代还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社会职业,教师更多的是作为其他职业身份的附加属性。中国古代教师表现出一种官师合一的特征,教师大多数都是官员或者是官员的培育者,国家很自然的对教师有高度的道德要求。随着农业社会的衰落,教师逐渐职业化,但是长期的官师合一的社会环境,使得教师依旧被放置在道德的高地,就如郑金洲在《教育通论》一书中对教师道德所下的定义:“教师即道德家”[4]。社会对道德家这一身份,在道德的任何方面都会有极高的道德要求。古代社会中模糊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将大部分的目光关注于教师的个人道德方面。社会大众逐步形成了教师道德的评价就是对于教师个人道德评价的社会集体无意识,社会集体无意识并没有随着教师职业化的发展进程而消失,却是在社会中保存了下来,使得人们在评价教师时无法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无法分离开来,将社会大众的关注点放在了教师的个人道德的方面。

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之后,教师才开始职业化的进程,教师的身份被重新被定义,教师身上属于官员的属性逐渐的消失,教师作为职业人的属性被开发出来,他们在职业道德上的要求也开始增多。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个人道德的高标准,使得教师职业道德在不知不觉中也被提高了,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样又形成了教师道德必须高的社会集体无意识。人们把对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要求交织在一起,逐渐不去区分其中区别,慢慢的教师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要求也牢牢的拴在了一起。这种教师道德属性的延伸导致了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不可区分性。

(三)道德表达的习惯性

国家的干预和教师道德属性的历史延伸都是从社会群体方面来解释教师道德的职业和个人边界的模糊性,个人道德表达的习惯性同时也是导致边界模糊的缘由。所谓“表达,就是人们的思想、情感、观念等通过话语或者非言语的方式表示出来的方式。[5]”人們的在经过长期的重复表达后,会产生属于个体自身的独特的表达特性和习惯。在通过语言或者非语言的方式表达教师职业道德时,人们会不经意的产生关于道德表达的习惯。道德表达习惯是基于个人而言的,并不是凭个体意识刻意在角色转换中产生转变的。道德表达的习惯性使得教师随着职业的专业化的发展,教师作为职业人的属性日益增多,这会使得个人道德表达习惯呈现出群体的表达习惯,这种表达习惯上的趋同性,会让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呈现出紧密的相关性。教师职业道德的表述习惯也会延展到教师个人道德层面,反之亦然,教师个人道德的表述也会渗透过去。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之间产生了一个转换的工具,使得教师个人道德的内容在转换工具的运作下,转录到教师职业道德的方面。随着教师道德内部的界限被打破,这种道德内容的转换也变得常态化起来了,这也进一步扩大了道德界线的模糊性。

教师道德的不可区分性滋养了现代社会教师背负了繁重的社会道德压力,使得教师在个人生活方面承受了不该有的社会道德标准。但是教师更为难过的是丧失了为自己界定道德标准的主动性,这是追求教师道德去个人化的本心。

二、正视教师道德边界模糊问题

正视教师道德边界模糊问题要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比例做出调整,不再混淆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的标准,达到教师职业道德属性不断加强,道德标准主体性移交,让教师道德标准能更适应现今社会生活的需要。

(一)调整教师道德不同要求的比例

教师道德比例的调整,主要不是针对教师道德标准的高低,而是借由比例的调整,实现道德主体的选择性的转变。教师职业道德是群体道德,教师的个人道德是个人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使教师能够发挥自己最大的社会价值,所以社会设定了教师这个职业的社会道德约束和职业道德底线。教师的个人道德则是社会制定的社会自然人的社会道德底线和个人的道德自约束力的体现。据所周知“个人道德和团体道德是传统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关注视域的分野。”[6]教师作为群体道德是由社会评定其道德标准的,即教师道德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社会大众和国家,教师个体道德的主体性由于教师职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不可区分性,被转移到了社会和国家的手中。教师道德需要去个人化,即是将这种教师个人道德的主体性从社会移交到个人手中,在坚持社会对于自然人的最低道德标准的基础上,由教师个人制定自身的个人道德标准。“康德则围绕着人的个性存在和人的类存在的本质,指明人始终处在实践善的途中[7]”。所以要相信人拥有追求更高的善良的本性,教师可以自然维持自己的个人道德的提升。个人化的教师道德不是简单的将对教师的道德评价由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混合转向对于职业道德,而是一种主体性的转变,将要求更高道德的需求的社会义务转变为教师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将教师架上道德神坛,而是将追求道德的高度的权力交给教师。

(二)提升教师专业化发展

教师专业化发展分为个体和群体两个方面。教师个体方面,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指教师个体素质的提升,即授课能力、学科知识、个人道德等方面的发展。教师的群体方面,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群体的发展,即发展教师组织,提升教师这个群体的职业化程度,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个人道德是建立在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而言就要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的提升必然也会带来教师道德个人化提升。

(三)重构教师道德评价体系

教师道德评价是社会对于教师道德的优劣的界定,是由教师道德评价体系所决定的。教师道德评价体系一直是业界长期讨论的重点,对于其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但是也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即“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是指教师自己、他人或社会,依据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凭借社会舆论、教育传统和内心信念等力量,对自己、同行或他人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和道德品质进行价值判断”[8]。正视教师道德边界模糊问题,首先要重构教师道德内容的评价,也就是将教师评价的重心从对教师个人道德的衡量上转向到职业道德层面。教师道德评价内容的第一位应该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个人道德的评价应该被弱化,不能用职业来限制一个社会人的道德底线,要相信一个能满足教师的职业道德的社会人,必然能够保有内心的真善美。教师道德评价内容的转向会为教师建立起一个个人的空间,让教师在道德层面上保有私人的领域。其次是重构教师道德评价群体。教师道德评价的群体不应该简单的由社会大众和国家组成,要加入有专业学科背景的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群体,用以保障教师道德评价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正视教师道德边界模糊问题,逐渐将教师从残酷的道德环境中解放出来,教师可以自由的沐浴在道德之中追求真善美,使得教师道德的不可区分性逐渐的淡化。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如同两条螺旋交织的曲线,两者呈现着密切的相关性。虽然在某些环境和时间节点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交叠,但是在教师个人生活中以个人道德为主,在教师学校环境和教学情景中以教师职业道德为主。随着道德标准选择主体性的移交、教师不断专业化、教师道德评价的重构逐渐建立起尊重教师道德的社会。教师的道德会是一股自由的微风,吹进学生的心灵,建立出道德的自由天城。

【参考文献】

[1]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袁世全;李修松,萧钧,祁述裕等.中国百科大辞典[M].华夏出版社.1990(09).

[2]何云峰.教师道德_期待与角色定位[J].伦理学研究.2015(07).

[3]吴黛舒.教育实践与教师发展[M].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95.

[4]郑金洲教育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25.

[5]贾凌昌.“表达”的道德教育价值审视及其路径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15(02).

[6]宋晔.教师德性的理性思考[J].教育研究.2005(08).

[7]戴兆国. 人永远走在向善的路上——论康德道德哲学的人类学意蕴[J].伦理学研究.2011.

[8]钱焕琦.教师职业道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