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出重拳打击腐败行为,但腐败的形势仍旧严峻。对于减少腐败现象产生的措施,有一部分人认为腐败是由于过低的公务员工资导致的,加上新加坡、中国香港“高薪养廉”取得的成效,在中国实施“高薪养廉”的设想应运而生。但学术界对于“高薪”能否“养廉”的认识还未达成一致,“高薪养廉”在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也引发了国内学者们的思考和讨论。本文从“高薪养廉”存在的弊端性和关系的伪因果性出发, 对其在中国是否可行进行分析。分析表明,“高薪养廉”制度在现今中国并不可行。
关键词:高薪养廉;公务员;反腐
一、“高薪养廉”的涵义
“高薪养廉”一说源于英国洛克的宪政民主思想。所谓“高新养廉”,就是给政府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薪资,不仅能够保证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保证其拥有较高的消费水平,以此规避因经济状况而滋生腐败行为。
“高薪养廉”的方法在中国古而有之,远有官员薪俸高到令人咋舌的宋朝,近有创建“养廉银”制度的清朝,但无论哪个朝代都没能真正意义上以高薪促成廉洁。时至当下,受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高薪养廉”成功经验的影响,中国政府实际上也在提供“高薪”上进行了尝试,公务员工资逐年增长,公务员的总薪酬甚至超过了社会的平均薪酬水平。尽管如此,十八大以来仍有大批“老虎”、“苍蝇”落马,究其原因在于“高薪养廉”并非灵丹妙药,有其条件性和局限性。
二、“高薪养廉”的弊端性
(一)“高薪”概念难以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对物质的追求渐渐从“有”变为“好”,与此同时住房、汽车、教育等各方面经济压力也接踵而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高薪”则变为相对模糊的概念。既要满足公务员自身及其家人的生活需要,又要表现体面的社会地位,其所需明显会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尤其是关于社会地位的体现,现代社会更多地将社会地位等同于个人财富,受这种观念的影响,“高薪”的“高”又会再上一层楼。雪上加霜的是中国公务员工资决定机制中关于工资比较制度方面有很大的欠缺,公务员本身又有政府提供的各种保障和福利,这些都为“高薪”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二)提供“高薪”将会带来的社会问题
中国的广袤的领土和人口基数决定了公务员的人数绝不会少,截至2016年底我国公务员人数已达719万。一方面,公务员工资是从国家财政里拨出的,如果支付“高薪”最直接带来的必然是加重民众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引发民众对公务员的仇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出于中国人求安稳的心理,公务员作为“铁饭碗”本就竞争激烈,在此基础上,高昂的薪资势必会吸引许多求职者,使得各类人才向本就趋于饱和的政府机关流动,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均衡。
我国的公务员有其特殊性。中国政府是在中国共产党一个政党的领导之下的,不论是党还是政府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的脱贫攻坚尚且没有结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没有实现,应当是人民公仆的公务员却得到“高薪”,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三、“高薪”与“养廉”关系的伪因果性
(一)新加坡的反腐经验
众所周知,新加坡的政府廉洁是世界公认的。根据透明国际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显示,2006年全球最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新加坡名列第五,是亚洲最清廉的国家。新加坡的公务员始终处于社会高收入阶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年薪高达220万新元(约合1100万人民币),是美国总统府特朗普的4倍多,而且这也是在缩减工资的情况下。普通公务员的年薪在6、7万左右(约合30萬人民币),并且伴随经济的发展,政府每年都会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之与市场挂钩,并由此保证政府的高效廉洁。
新加坡“高薪养廉”制度的显著成果易使人们错误的认为清明廉洁的政治环境是“高薪”的结果,但事实上,除了“高薪”外新加坡还采取了如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腐败的机制,制定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等一系列措施。“高薪养廉”制度只是新加坡实施廉政建设的一个方面,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也不可能真正意义上遏制腐败。
(二)腐败滋生原因的多样性
导致腐败的原因是多样的,经济状况只是其中一种且非主要的,我认为造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制度因素。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首要原因。在封建社会中,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度成了腐败的诱导素。在如今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极少数权力机关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国家已就此进行多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也是显著的。
2.文化因素。就腐败而言,理论界认为东方文化中的人际关系及人情往来是孳生腐败的天然土壤。有人说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是五千年腐败史,这话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腐败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是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的,它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至今还在影响着当代人的行为方式。
3.人性因素。在物质文化获得极大满足的今天,人性中的某些弱点也被放大。贪婪和虚荣促使部分公务员偏离了初心。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从许多落马官员的经历中可以发现,他们一开始收受的贿赂与最后清查出的贪污总额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逐步走上不归路,高薪在人无尽的欲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高尚的道德和坚定崇高的信仰可以抑制人的贪欲,但这并非人人能达到的思想境界,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以,只能说“高薪”是“养廉”的条件之一,但仅凭“高薪”一定不能“养廉”。
四、小结
我国当下的国情并不适用“高薪养廉”,若没有进行具体分析就全然照搬他人经验,结果只会与期望背道而驰,反而为腐败提供资金。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并不是一个“高薪”待遇可以维持的,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道德规范、社会监督制度等都要发挥作用,“养廉”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而当今的中国还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刘世伟.新加坡高薪养廉制度的经验与启事[D].廉政文化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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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建芳.高薪养廉再认识及对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思考[D].安徽:安徽行政学院,2015.
作者简介:
李晨颖(1999.04—),女,汉族,浙江桐乡人,本科,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