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国外客户涌入,直接和生产商合作,业务量剧增但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为争取订单而一味迁就,一再降低条件,缺乏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被国外客户钻空子。那国内卖方如何防范买方不付款却把货提走?
关键词:贸易条款,提单,无单放货,保护权益
在一般贸易中,最常用的主要贸易条款有:FOB,CIF。 由于运输费用特别是海运费不确定,波动较大时,很多卖方通常会选择FOB 条款,这样运费波动风险由买家承担,物流公司也由买家找,卖家只需把货交给买方指定物流公司即可。 FOB (EXW, FCA条款) 貌似买家转嫁了风险也省了很多事情, 但卖方依然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很容易被居心不良的买家钻空子,因这些条款下是由买家指定承运人的话,承运人的运费由买方支付则其往往只按买家指令操作,这样无单放货就会发生。
海运方式下承运人通常可签发的提单有2种:
1.货代单 (house bill of loading)
2.船东单(carrier bill of loading)
出货代单其实也是国际通常惯例。
做法:货代自己(或其代理人)收到订舱后,向船公司(carrier)订舱,取得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通常发货人显示订舱人,收货人显示国外的清关运输代理人);然后背对背签发货代单给国内出货人(发货人显示卖方、收货人显示买方)。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通常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给货代单持有人。
由于货代单是通常做法,船东提单一般签发比较慢,而且有些提单内容无法都按国内卖方的要求完全显示,国内卖家同时觉得反正是国外的指定代理,就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货代单。
但有些国家物流操作不规范,而且物流公司多数按运费付款方指令,在没有收回其签发的货代单就已经放货了,若我们疏忽的话,就会导致国内卖方手里的提單成为“废纸”。
FOB/EXW/FCA条款下我们应该注意: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段。 以便相应备货和安排送港时间,送港太早会产生码头堆存费,码头货物多、杂,堆放时间长的话容易有货损。送港太迟,不利于有足够的时间报关集港放行等。
2.提高货款定金比例。 最大限度预防买方不讲信誉。在发生无单放货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提前确认好FOB 费用,有些指定货代公司收费较高,若高出市场价格,可以要求买方出面解决或换货代。
4.报关时要如实申报货物价值,有些买方借口为少缴关税,会让出货方少申报货物价值。但若出现纠纷,国家海事法院是以申报的海关报单价值为准,不以与客户的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为准的。
5.要求货代提供3正3副且发货人显示为卖方的船东直单,不接受货代单。
6.指定货代最好是全球排名前30的GLOBAL FORWARDING COMPANY.
7.查看承运人及其提单有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NVOCC)。 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相对安全些。
8.使用买方指定货代签发的货代单时,要求其出具保函,承诺该批由其承运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发货人背书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9.采用信用证收款方式。
10.投中信保,对冲风险。但在投之前要了解中信保有哪些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等等。
11.货出运后,及时跟踪货物状况,向客户催付余款。船公司(carrier)网站上可按提单号/集装箱号查询到货物的状况。向客户催款时若其不及时明确回复,可向指定货代发正式的公文,警告指定货代在收货人没有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不能把货物放给收货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货代全权承担。及时扣住货物,避免收到货款前被提走。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如下国家的一些特殊性:
1.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允许无单放货。巴西、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没有控制权。
2.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3.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就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针对这些国家,最好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才发货。
切勿急于促成交易一再让步。因一旦遇到无单放货,除了可以找中信保,别的例如:找大使馆,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打国际官司,其实都很渺茫,耗时耗力还不一定能回款。
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作者简历:王葆青(1971.9-),女,海南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