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的新发展、挑战与应对

2020-09-10 10:55赵新新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9期

赵新新

摘要:信息化浪潮下,司法改革顺应潮流推动电子诉讼的发展。当前电子诉讼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电子诉讼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先试点后立法的模式在其推进过程中面临合法性的困境,欠缺完备的程序规则使得电子诉讼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存在缺口,同时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造成一定的冲击。在未来,电子诉讼的发展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完善程序规则、协调好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关系。

关键词:电子诉讼;诉讼原则;诉讼程序;程序选择权

一、 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要实现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的转变,建设网络强国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发挥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和智慧法院的建设。周强要求,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突出“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特征,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1]2017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完善智慧法院的工作布局,加快智慧法院的建成。2019年我国已经建成了智慧法院的基本体系。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电子诉讼的发展离不开顶层设计的大力推动,推广电子诉讼需要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135条、136条、259条、261条中涉及对电子诉讼的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了互联网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通过搭建起在线诉讼平台细化完善诉讼规则,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最大限度的便利当事人。总的来讲,电子诉讼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运行中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2020年1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同时配套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21-26条对电子诉讼的规则予以细化健全。

二、电子诉讼发展改革的挑战

(一)电子诉讼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挑战

一直以来,诉权都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并且存在多种学说,学者们对诉权的定义也未达成共识。现今,诉权学说中以二元诉权说为主流通说,其包含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密不可分。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行使的目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行使以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为前提。从这个角度界定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我国《宪法》对诉权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替说法进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诉权进行具体的规定,对其保护采用抽象的方式。诉权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但是立法没有明确说明是否为法定权利,这对诉权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诉权是人权的一种体现,保障诉权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二)电子诉讼对诉讼原则的挑战

1.电子诉讼对直接言辞原则产生影响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方面,直接原则要求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必须亲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个环节之后作出裁判。言词原则要求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2]贯彻“直接”和“言辞”的传统民事诉讼,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接触、直接进行证据交换、直接对抗辩论,法官从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形成内心确认。而电子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线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法官在线审理、证人通过视频传输技术在线作证。这种隔着一层屏幕的审理方式增加了距离感,减轻了真实感,同时割断了法官与当事人的直接联系,法官无法通过狭小的屏幕窗口去判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没有办法察言观色和直接接触证据的情形下,法官形成自由心证受到无形的压力。

2.电子诉讼对辩论原则产生影响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3]辩论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控辩双方激烈的言辞辩论有利于对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辩论原则贯穿审判全程,可对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辩论。[4]当事人在庭上亲口陈述辩论,法官亲眼看到、亲耳听到后认定案件事实,据此作出裁判。相较于传统民事诉讼,电子诉讼虽然交流方式可以实现同步性,但是当事人面对虚拟性的法庭会减弱双方的争辩,影响辩论权的行使。

(三)电子诉讼对诉讼程序的挑战

1.网上立案

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法院會对起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缴纳诉讼案件受理费后,法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完成立案程序。电子化网上立案的推行模式以陕西为例,搜索微信小程序“陕西移动微法院”点击进入,按照系统操作提注册成功后,进入“陕西移动微法院”操作界面后,点击“我要立案”模块,选择“审判立案”选项,点击“申请立案”,在列表中选择受诉法院,随后按提示上传此前已准备好的立案相关材料。当然,各地人民法院进行网上立案的实践存在差异化,不能一概而论。起诉权作为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网上立案的推广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电子送达

我国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仍然无法很好的解决“送达难”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邮件、传真等方式作为新型送达方式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送达效果,因而《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改中新增了电子送达的规定。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信息技术将诉讼文书传达给当事人,确保其收悉的方式。[5]电子送达方式灵活多变,能够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送达和审判效率。但另一方面,电子送达可能存在送而不达,达而不悉的情况。电子送达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入当事人的特定系统即完成送达,但是可能存在系统故障或者第三方的拦截等原因而实际上无法送达。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下的产物,改变了传统证据的提交方式、存在样态。显然,相较于直接可感知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难以确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63条将电子证据单列进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中,这是证据形式变化的现实需要。电子证据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主要是信息载体差异化,在强调“原件”形式的作为证据提交的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下,电子证据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存在障碍。最佳证据规则的优势就是利用“最原始”的证据用来还原案件的事实。最佳证据规则要求证据材料必须以原件的形式提交,例外情况下才可使用复制件。相比原件,复制件的证明力低,辨别真实性难度高,而电子证据是通过科技手段将原件、原物轉变成虚拟的信息,很难满足最佳证据要求的“第一手材料”。

三、电子诉讼制度完善策略

(一)协调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关系

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庭审场域的变化,庭审现场从传统民事诉讼中固有的“物理法庭”到网络上的“虚拟法庭”。虽然本质上都是民事诉讼,但是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式时会面临难题。关于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实践模式,一种是辅助性模式,一种是并列性模式。辅助性模式下的电子诉讼以辅助传统民事诉讼的顺畅运行为其主要任务,作为辅助手段的工具,而存在主次之分。辅助型电子诉讼既可以是阶段性辅助也可以是全程性辅助辅助,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线上与线下的转换实现纠纷的解决。并列性模式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诉讼,二者相互排斥,因而并列模式只适用于全程性的电子诉讼。

(二)完善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与限定

民事程序选择权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纠纷的方式,调解、仲裁、诉讼都在其选择范围内。其二、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解纷后,可以对诉讼程序进行选择,包括程序的启动、程序的选择适用、程序的变更、终止等。程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主体性原则的体现,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程序选择权设置的目的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能够更好的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裁判的可接受度。一方面,电子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有权选择于己方便且高效的诉讼程序或者避免不利的程序。另外,不同社会主体运用科技的水平存在差距,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能力因技术条件、知识技能等因素而产生分化。所以,电子诉讼的发展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进行限定,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可以由法院裁量强制适用电子诉讼,形成“自主选择为主,强制适用为辅”的路径。

(三)完善电子诉讼的程序规则

传统的诉讼程序具备完善的诉讼规则,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而受制于先试行再立法模式的电子诉讼则一直欠缺完备的法律规范。当前电子诉讼的试点取得良好的成效,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面临合法性的难题亟待解决。完善电子诉讼的程序规则应当从两方面来考虑,其一对电子诉讼的各个诉讼环节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包括电子诉讼从在线立案、电子证据、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在线执行等各环节。其二从程序保障的角度,针对当事人利用电子诉讼滥诉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建立健全程序异议权、程序失权、程序转换机制、惩戒机制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渠道,建立完善的程序规则规范电子诉讼的运行,确保电子诉讼程序公正。

四、结语

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重点突出电子诉讼。电子诉讼在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正确处理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通过细化完善程序规则,为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9929.shtml.

[2]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30(05):14-22.

[3]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版),第50-51页.

[4] 张峰,滑冰清.电子法庭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的冲突与协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01):46-49.

[5]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30(05):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