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涵
一、小案例中的大启示
1. 意气用事,终身后悔
15岁的初三学生刘洋,在初一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并被选为班长,工作认真负责,学习成绩优秀,先后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有一天,他与父母告别后即将进入校门时,看到一个初二学生在父母背后做鬼脸,这本来也没什么,但刘洋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就約几个同学去教训了那个初二学生一顿。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这个初二学生又找到一帮人来报复他。由于不甘示弱,刘洋进行反击,在打斗过程中,刘洋拿出身上的刀捅向对方,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法院判处刘洋故意伤害罪。
(1)案例解读
案例中,刘洋因为自己心里的小小不舒服,导致后面悲剧的发生,不说法律对他的制裁,只从情理上来说,他的行为也伤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所以同学们千万不要因为冲动导致无法挽回的错误。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同学恶作剧,终酿悲剧
某中学初二学生王林,平时喜欢开玩笑,爱对同学搞恶作剧。一年夏天,临近期末考试时,老师让同学们在教室里自己复习功课。王林身旁有一个比较胖的同学,大家都习惯叫他“胖胖”。胖胖晚上在家常常看电视看到很晚,由于睡眠不足,第二天就趴在桌上打瞌睡。这一天,胖胖又迷迷糊糊地打起瞌睡来。王林先是摸摸他的头,见他没有反应,又叫了几声,胖胖还是没醒。于是,王林就用纸卷成一根细条,捅他的耳朵。胖胖感觉痒,用手摸了一下耳朵,又睡着了。王林见纸条捅耳朵没有用,就随手从地上拾起一根断铁丝,往胖胖耳朵里捅。胖胖觉得又痒又痛,一惊,把头抬了起来,王林来不及缩手,铁丝捅进耳朵深处,刺破了耳膜,胖胖的左耳从此失去了听觉。
(1)案例解读
案例中,虽然王林不是故意对胖胖造成伤害,但是由于胖胖所受的伤害达到重伤,造成终身残疾,即使王林同学没有达到14周岁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案例带来的启示
(1)青少年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青少年要努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遵纪守法,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减少自己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鉴于青少年涉世不深的特点,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么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等。对于孩子在社会上交友,更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就要及时制止。
(4)一些孩子因贪小便宜触犯法律的案件很多,他们走到这一步,与其父母的影响和教导有关。在偷拿他人财物、犯盗窃罪的少年中,多数是受家长平时为人处世的影响,因家长忽视言传身教所致。作为父母,一定要让孩子从小养成不贪小便宜的良好习惯。
二、课堂测试
1. 一个行人在路口迎面遇到红灯,看到附近没有车便径直通过。他这样做( )。
A. 是对的,可以节省时间
B. 是对的,因为路上没有车
C. 是错的,没有遵守交通规则
2.某老师未经学生允许私自将学生的作文编入自己的优秀作文集。这一做法( )。
A. 是错的,该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B. 是对的,因为这是自己学生的作文,所以老师可以使用
C. 是错的,该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
答案:1. C 2. C
结束语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小卫兵”,它的存在保护着我们的安全,我们每天进行各种活动都少不了法律的保护,所以同学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小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