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
【摘要】 1900年敦煌文书出土,学术界关于研究敦煌社会文化生活的学术成果层出不穷。其中关于敦煌放妻书的研究也颇具规模,普遍来看,学者们都认为敦煌放妻书是一种离婚文书,其中蕴含着以和为贵的思想,注重男女之间的感情和睦,同时在敦煌应当存在较为宽松的婚姻状态,离婚也较为普遍。但就唐五代宋初的社会而言,各种条件的束缚仍然使得男女之间的离婚并不如放妻书表面所见之和睦,放妻书依然是男子掌握主动权出妻的一种方式,只不过是双方家庭博弈中缓和双方关系的一种妥协,离婚依然不易。
【关键词】 放妻书;唐五代宋初;出妻;离婚不易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15-0031-02
1900年敦煌出土了一批文书契约,其中放妻书的发现为研究该时期婚姻状况提供了珍贵的一手史料,至今为止,已校录出版的放妻书共有12件,学术界对放妻书的研究也出了相当数量的学术成果。总的来说,近年来研究放妻书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敦煌存在较为宽松的离婚环境,放妻书文本中蕴含着“以和为贵”的思想,离婚朝着温情、和睦的方向发展。但就整个唐五代宋初的社会现实而言,婚姻生活的开始、存续以及离异却不得不受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敦煌百姓在生活中更倾向于维持好一段稳定的婚姻,不会轻易离婚。在深究放妻书文本和分析唐五代宋初这段时期的社会背景之后,可以一窥其原因。
一、家族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必经途径,是繁衍生息的重要手段。《礼记·昏义》中提到婚姻的本质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1]婚姻被限定于祭祀祖先、传宗接代的使命之中,更多是包含一种“家族主义”的色彩,并不重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诉求和情感依托。虽说幸福的婚姻是每个女性的向往,但往往现实并不如人所愿,因此便出现了离婚。敦煌放妻书为人们研究唐五代宋初的离婚情况提供了可行的方向。尽管从敦煌放妻书中读取到“二心不同,难归一意”“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2]P161等看似和谐的离婚词句,但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离婚如同样文中表述那般和谐与容易。在放妻书中也提到“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眅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2]P183当夫妻双方“眅目生嫌”以后,会影响到后代,使得家庭前途坎坷不遂,若就此分离方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今则夫妇無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2]P195表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影响到了家庭和谐,夫妇之间互相憎怨,不孝敬父母,也不尊敬六亲,这也看出家庭因素对婚姻关系影响重大。在放妻书结尾处还会提到“恐后无信,勒此文凭。”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凭此文书到官府裁定纠纷,从侧面也反应官方律令对此也是赞同的,放妻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书。从放妻书中所窥探到的离婚原因分析,虽有夫妻双方情感不在原因,但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夫妻间的情感已经影响到家庭和谐,男子在这种家族影响下,并不能操纵自己的感情,男女之间的男欢女爱在这种环境下虽难能可贵,却也无足轻重,无法占据主要地位。
二、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
张亚辉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提出:“礼和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各自背后既依赖依赖的力量,法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是靠传统来维持的。”[3]换言之,法是外在的约束,而礼是内心的遵守。因此,整个社会不仅在法律上已经对女性离婚再嫁有了约束,同时礼的存在也时刻束缚着女性,儒家思想依然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如斯六五三七号1V放妻书中说道“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妇称延长之乐。何乃结为夫妻,不悦鼓瑟,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2]P177在这里既指出和谐理想的婚姻状态是什么,又规定了女性在婚姻中应承担的角色,同时也体现了孝义思想和等级次序思想在婚姻存续关系中的重要性。如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孟氏书》[4]中也提道: “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阳)女阳(阴),纳婚于六礼之下。”儒家思想强调男为阳,女为阴,夫为天,妇为地,因此在放妻书中也将这种思想以文字表述的方式运用到家庭生活中,“夫天妇地” “ 男阴(阳)女阳(阴)”其实就是传统三纲五常在“夫为妻纲”上的体现。除此之外,在放妻书中对传统子女角色做了理想性的规范,如斯六五三七号1V中说道:“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2]P177这也是儒家思想所规定的伦理道德的体现,这种对男女角色不同的定位规定正是儒家思想企图达到在传统纲常礼教理想状态规定的体现。
从这些语句中,依稀可以看到在中古时期的敦煌,儒家思想依然是人民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在无形中指导着人们走它所希望走的道路。东汉班昭《女戒》中写道 “《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离也。”[5]由此看来,尽管律令中对女性离婚再嫁有过宽松的政策,但就儒家思想的影响而言,女性大多数时候不愿离婚再嫁,扮演着礼教所规定的贤惠角色,过着相夫教子、侍奉姑婆的生活,男性也希望自己成家之后立业,有一个安稳的大后方支持。
三、小农经济的束缚
敦煌尽管处在西部边陲,但依然从事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社会分工方面,男女都要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放妻书斯五五七八号中:“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饭饱衣全,意隔累年,五亲何得团会。”[2]P176)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男耕女织的特点。由于身体素质和生理结构的不同,男性负责耕种,女性负责绩麻,从而饭饱衣全,家庭和和美美,在这种传统的家庭分工下,男女双方互相依赖。从国家层面来说,稳定的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收税的主体是家庭,因此家庭生活的成员除老幼外都要承担起纳税的责任。从家庭层面来说,纳的税主要是粮食和绢布,粮食由男性在田地里耕作获得,而绢布由女性在家织就而成,因此稳定的婚姻关系是纳税的保证。如Дx一四五三号《丙寅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仓见纳地子历》中记录了诸人纳麦麻的数目[2]P423,这些残存的敦煌文书无一不表明敦煌百姓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包括绢布及粮食。女性在当时不仅是肩负繁衍生息责任的生育工具,同时还是家庭税收责任承担的一分子。
除此之外,在敦煌地区,绢布、米粮还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可用于交换,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纺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负担。这种小农经济促使男女结合形成固定的婚姻关系,同时也限制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上述材料显示,女性不但要生儿育女,承担税收,同时积极参与家庭耕织的生产,减轻家庭负担,在家庭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因此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适应小农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家庭的稳定,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国家还是家庭都不鼓励妇女离婚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事了。
四、结语
就此看来,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不仅受到法律家庭、儒家思想的影响,还受到实际经济体制的制约。那为何放妻书中布满和谐的离婚词句,从中看到的是事实的本质吗?离婚能轻易实现吗?
古代婚姻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平等的婚姻关系几乎是没有生存土壤的,就算是门当户对的婚姻,女方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当男女双方的婚姻走向尽头的时候,女性几乎很难提出何离。男子可在遵守“三不去”的限制下出妻,而女子却只能被动接受最后的结果,“田舍翁多收十斛麦,尚欲易妇。”[6]更是直白地指出男女之间的不公。放妻书也是以男性的口吻写下的离婚文书,并不见女方亲口谈论对此婚姻关系结束的态度。就此看来,所谓和离,不過是女方被弃遭遇中较为体面的说法。
和离不易,若能和离,背后想必有女方家庭奋力争取的因素。在放妻书中也提到“聚会二亲,以俱一别”,可见双方家庭对于这段婚姻的结束是在经过商议后达成共识的。离婚毕竟是件不体面的事,若女子本家对此不重视,那女子就担当恶名被弃,七出的任意一条,在当时对女子名声而言都是致命性的打击。若女方有所依仗或本家地位经济实力足够,此时男方家庭也会有所顾虑,协议和离便是双方处理婚姻关系的缓冲之法。
综上所述,离婚不易,放妻书依然是男子掌握主动权出妻的一种方式,只不过是双方家庭博弈中缓和双方关系的一种妥协。婚姻的结合、存续、离散之间都受到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虽然在研究放妻书的诸多成果中,不断有学者提出敦煌远离中央,地域偏远,受少数民族文化和佛教影响较深,因此女性地位较高,离婚再嫁现象更多,但也不能忽视中原文化影响在这一时期并未消散,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抛却表面,深究内里,可知离婚不易,敦煌百姓更多的选择仍然是维持好一段婚姻,不会轻易离婚。
参考文献:
[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昏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888.
[2]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M].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1990.
[3]张亚辉.历史与神圣性:历史人类学散论集[M].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9.
[4]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5](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注.后汉书卷84·曹世叔妻班昭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2790.
[6](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