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自由的关系

2020-09-10 10:55:58陈红
环球市场 2020年6期
关键词:自由关系法律

陈红

摘要:政治学与社会学上对自由的解释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都能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但当今法治社会中,这样的自由不是真实存在的自由。法学对自由的解释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个解释已经表明了法律与自由之间从来都不是一种纯对立的关系,两者一直都是相互关联、相互牵制的关系。本文将从“法不禁止皆自由”这一命题引入,从而深入探讨“法律”与“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详细论述法律之于自由、自由之于法律分别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

关键词:法律;自由;法与自由;关系

当谈到“法不禁止皆自由”时,很多人会把它理解成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人们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这个解释看似没什么破绽,但其实它是一个较为片面的解释。事实上,一直以来,“法不禁止即自由”都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不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不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1]因此,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有则无”“无则有”的关系,要想论述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了解“法律”与“自由”具体概念。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个解释很容易让人觉得法律与自由是一个相对立的概念。但实际上,即使“统治”这个词看起来有一些压迫感,但当今社会中“统治”和封建社会时期的“统治”完全不一样,它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它是为了实现更多人的自由而存在的。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具体该如何理解呢?在真正理解了“自由”的概念后,法律与其之间的关联点才能明朗起来。

二、自由的概念

不同角度、不同學科对自由的解释各不相同。如哲学上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自由又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在法学或法律中,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它的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以上三种解释中,除了法学上的解释,其他两种都会让人觉得自由意味着摆脱控制,意味着支配自我。

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更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正因为它对人类如此重要,对于自由的约束与规定才更不能松懈。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自由就绝不会如哲学中的自由那般纯粹,也不会如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自由那般直接。关于自由,最好的解释是如卢梭说的那般:“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去表达自己的意愿,去实践自己的想法,人人自由,却又需服从于自己所规定的制度!

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想使社会拥有稳定的秩序。而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它们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主要表现在自由以秩序为前提,但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超过必要的限度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强调个体的状态,秩序则倾向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状态。在实践中,自由可会打破秩序的稳定性,然而,秩序又在维持着稳定的状态。因此,它们非常容易发生冲突,需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2]这两者的关系其实和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有着相通之处,接下来将从三个层面来介绍一下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三、法与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法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是深化民主、保障自由的工具,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可以说,自由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评价一部具体法典良恶的基本标尺。法律的产生恰恰体现了人追求自由的精神。[3]

(一)法对自由具有确认和保障作用

首先,自由自身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自由不仅需要法律来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牵制和侵害,以及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还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自由实现的条件。其次,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为‘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合;第三,设置国家权利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最后,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所遵循的原则为: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公益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但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点是,法律所保障和确认的自由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并非人的主观精神产物,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法律保障范围内的相对自由的实现程度同样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其次,由于自由具有历史性与阶级性,与具体国家的实际国情密切联系,因而无法用统一的价值观来衡量别国的立法甚至干涉立法。[4]上文中所叙述的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确证作用也只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

(二)自由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属性

阶级社会的全体人自由无法达到,只能通过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强制性来保障社会稳定。国家要依靠法律破除一切形式的垄断和专制从而保障个人自由,但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他人自由的限度,最终实现全体人的自由。[5]

这与法学中对自由的解释是相契合的,如今的自由不再象征着解放,它并不能保证个体可以摆脱束缚、不受约束。但这样的自由可以使得更多的人获得自由,可以使自由不再是一个只属于少数人的奢侈品。这样有秩序的自由,才是最适合法治社会的自由,才是最能与法律友好相处的自由。

(三)法律只是人类追求自由世界过程中实践的一个片段[6]

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在约束着自由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享受自由的权利,使得人们能够拥有更高质量的自由。

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去理解,人的自由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去获得,而法律也只是人类实践中的内容之一罢了。也正是这一部分,使得自由成为大多数人都有资格获得的自由,也正是这一部分保证了他人无权私自践踏或是剥夺个人的自由。

关于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我个人还是比较推崇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去分析法与自由的关系。这一论述也是众多学者所普遍认可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观点深刻且富有逻辑,是关于法与自由关系的经典论述。我们应当秉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社会民主主义关于法与自由关系的思想,同时正视社会民主主义法学思想的合理性,毕竟它在资本主义制度渐显不合理性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在扩大资本主義世界无产者民主权利、提高社会中下层民众生活水平以及为民主思想提供理论借鉴等问题上,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和积极作用。[7]

最后,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命题上来,通过详细的阐述,可以看出法与自由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成全。这里的法无禁止要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一些行为全然没有法律意义,进而形成“法律上的空白”。二是一些行为与法律相关且为法律规范,但该行为在法律上既不能适当地被认定为“合法”,也不能被认定为“违法”,不能以“禁止或允许”作非此即彼式的回答,从而撤回其规范之手,放弃对该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委诸相关行为人的良心自决。[8]

因此,“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法律保障我们拥有自由,我们却也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下享受自由!

参考文献:

[1]汪习根,武小川.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04):38-46.

[2]原梦凯,王慧敏.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J].法制博览,2019(13):123-124.

[3]王复兴,刘扬,王明哲.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界,2012(04):11-13.

[4]王复兴,刘扬,王明哲.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界,2012(04):11-13.

[5]王复兴,刘扬,王明哲.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界,2012(04):11-13.

[6]王复兴,刘扬,王明哲.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界,2012(04):11-13.

[7]王复兴,刘扬,王明哲.社会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界,2012(04):11-13.

[8]易军.“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4(04):121-142+207.

猜你喜欢
自由关系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02
让人死亡的法律
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 14:25:30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56
保加利亚媒体:饭局是中国搞定“关系”场所
环球时报(2014-06-25)2014-06-25 14:36:51
让法律做主
浙江人大(2014年5期)2014-03-20 16:20:27
新西兰旅游界恶补“关系”开发中国商机
环球时报(2013-09-15)2013-09-15 10:02:41
美国垄断不了“自由”“民主”
环球时报(2012-04-18)2012-04-18 10: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