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最早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时至今日,历经七次修订。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案,相比之前几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上调了起征点,同时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个税法案的修订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个税管理工作的新突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在这一重大变化面前将迎来更加激烈的挑战和更加令人兴奋的发展机遇。本文针对个税改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结合实际财务管理工作现状,浅谈新个税法下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以期帮助科技创新型企业把握机遇发挥科技优势的同时,更好的落实个税新政。
关键词:个税改革;科技创新型企业;财税信息化;薪酬结构优化
一、引言
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从1799年开始试行,到1874年个人所得税已发展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税种。然而截至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美国于1862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一个世纪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从一个次要税种一跃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2016年为例,个人所得税已占到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的71%,具有很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反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虽然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而2018年8月31日正式发布的新个税法象征着我国个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成为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接下来的个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研究个税改革对科技创新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将成为个税新政的落实与未来持续发展的有效助力。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新挑战
科技创新型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科技创新型人才。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人才引进上的竞争尤为突出。而受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激励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流动现象也十分突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人才结构中包括高端科学技术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外籍人员。薪酬结构除了基本工资、一般福利、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还会制定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或者股权激励计划等。对于员工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筹划安排本就是财务与税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复杂的人员结构与薪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税管理人员在税务筹划工作上的难度。新个税法下,个人综合所得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个人所得税的这一重大改革更加加重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挑战。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企业的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新要求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虽然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但仍然注重源泉扣缴,这一细则的实施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和难度,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税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员工在纳税意识提升与新个税法解读上存在困难;其次在员工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收集上存在困难,尤其在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收集工作上,需要在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的同时,注意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护,做好信息收集与信息保密是财税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实施不仅向财税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专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三)个税改革对创新模式下的产品与服务带来多重影响
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产品服务群体面向个人C端用户,个税改革给产品与服务带来多重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分布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层出不穷,遍布全国人民衣、食、住、行、投资理财、休闲娱乐、学习进修各个方面,产品与服务内容主要面向广大个人用户。为了快速抢夺与占领C端流量,这些科技创新型企业凭借着自身的科技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优势,推出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运营方式,通过发放线上优惠券或红包、注册或交易返现等形式拉动下载量与激活用户数,通过不断推陈出新的运营活动提高用户活跃度,比如当下盛行的直播平台网络打赏行为。这些涉及红包、返现、网络打赏等创新型的运营手段帮助企业快速打开了市场、获取海量用户的同时,也为企业帶来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增加了运营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与服务的用户体验。
三、新个税法下科技创新型企业财务工作的风险应对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方案,积极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财税管理人员应积极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加强税务知识宣导,提升员工纳税意识,科学设计薪酬结构,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帮助员工降低税务成本。
1.提升财税人员管理技能,积极对员工进行纳税宣导
财税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管理素质与管理技能,加强与主管税务机构的沟通,及时掌握与学习个税政策的变化与优惠政策。制定科学有效的纳税宣导计划,向全体员工准确传达对新个税法的解读,提升员工纳税意识。
2.加强对外沟通交流,积极进行薪酬设计与税务筹划
财税管理人员应积极与外部咨询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参加行业研讨会,结合企业自身员工情况,制定符合员工需求的薪酬结构方案,针对不同薪酬水平的员工,给出不同的纳税规划建议。
(二)发挥技术优势,逐步完善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
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技术研发优势,财税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导企业内部产品与技术人员,推动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完善财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效率
利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技术优势,结合新个税法的实施细则,打造适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的财税管理信息化系统,在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提升内部财税管理效率。
2.积极与税务机构沟通,助力实现税企信息化对接
积极与税务机构沟通,助力实现税企信息化对接,为智慧税务贡献力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其中行动目标之一便是至2020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各类创新有序发展,管理体制基本完备,分析决策数据丰富,治税能力不断提升,智慧税务初步形成,基本支撑税收现代化。科技创新型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争取实现税企信息化系统对接,为税务机构的征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产品与服务条款应明确涉税事项,加强对个人用户的纳税宣导
科技创新型企业面向个人用户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导工作。由于个人用户群体较为庞大,用户群体的年龄、地域、受教育程度、纳税意识等也各不相同,企业在面向海量用户群体进行宣导时应更加注重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产品与服务中的相关运营方式如果涉及为个人用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在产品介绍、活动方案或者服务条款中明确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涉税要点等。确保用户理解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有利于树立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形象。同时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税务指导,明确创新产品与服务涉及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要求与申报流程,推动创新领域的纳税规范化细则落地。
四、结束语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2019年美国企业总税率为36.6%,其中劳动相关综合税率为9.8%,对比中国企业2019年总税率为59.2%,其中劳动相关综合税率为46.2%。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2018年的就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5.6%,总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5.3%,而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6%。劳动相关综合税率远高于美国,但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却远远低于美国。虽然两国的税收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但对标世界先进水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协调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强大的功能,所以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贫富差距较大,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来缩小这种差距,实现收入的二次分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一定的力量,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实力的不断提高,加之近十年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世界范围内普遍经历着减税降费的浪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会越来越完善细致,逐步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为个税新政的落实发光发热。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税法还不尽完善的今天,科技创新型企业应该立足自身的业务特点,通过对新个税法的深入研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方案,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发挥技术优势,逐步完善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针对创新模式下的产品与服务条款应明确涉税事项,加强对个人用户的纳税宣导等手段,尽量降低新个税法对自身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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