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史良

2020-09-10 23:07陈娜
世纪风采 2020年3期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律师

陈娜

史良,1900年3月出生于江苏常州,是我国杰出的妇女解放运动的领袖之一。她毕生都为求得政治民主,争取妇女的民主权利,实现男女平等而努力。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被毛泽东誉为“有关一切男女的利害,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史良作为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长参与主持制定了这部最重要的法律,为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一、立志做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律师

史良出生于一个贫苦的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史子游饱读诗书,是个颇有才学、开明的塾师,对自己的孩子,不论男女,一视同仁。史良有姐妹弟弟8人,全家生活都依赖父亲教书的微薄收入。虽然家庭贫困,但史子游并没有不给女孩子受教育的机会。史良14岁那年,大姐开始工作,家庭收入有所增加,她终于得以进入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史良考入武进县立女子师范学校。她非常珍惜难得的上学机会,用功读书,成绩总是名列前茅。不仅成绩优异,史良还积极参加活动,被选为学生会会长,领导同学驱逐无能的校长,参加常州教育界和社会进步人士共同反对地方政府企图停办女师和男师两师范学校的护校斗争。通过学校的学习和锻炼,史良成长为一名思想敏锐、擅长口才、有胆量、有见识的青年。

五四运动后,新思潮兴起,不少青年知识分子开始积极寻求救国之道。律师是自由职业,不少人选择这个职业,目的是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史良也是如此。她说:“我曾看见多少被陷害的有着革命意志的青年,弄得有冤无处诉,他们没有钱,没处请律师,我便感到不妨在这方面试一试,作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律师。人要革命不一定要人人走一条狭路,在另外的环境里,也依然可以去革命。”1922年7月,史良从武进县立女子师范学校毕业后,来到上海,进入大同大学补习英语,准备进大学深造。随后,她先后在上海女子法政学校、上海法政大学和上海法科大学学习,从此和法律结缘。

1927年,史良从上海法科大学法律专门部毕业,因为上海法科大学是私立大学,拿不到律师证书,不能立即从事律师工作。1930年,上海法科大学改名上海法学院并经教育部批准立案,史良领到了可以开业的律师证书。1931年6月,她在上海开始了律师职业生涯。最初,史良在法科大学一位老师也是赫赫有名的大律师董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在董康的帮助下,史良业务能力提升很快。大约一年之后,史良独立在法租界辣斐德路辣斐坊1号开办了律师事务所。

在史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个银盾,上面镌着“人权保障”四个大字,以此自勉。谈及旧社会的这段律师生涯时,史良曾说:“我们在旧社会做律师,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复杂的条文结构,利用矛盾,寻找机会,去为受苦受难的人民申诉冤屈。我在旧社会的律师生涯,正是抱着这样一个宗旨,努力去做的。”

史良所办理的案件,除了政治性的以外,就是妇女案件,其中较多的主要是婚姻案件。对于那些正受欺压和冤屈的妇女受害者,史良总是不遗余力地帮助她们。一次,一个贫困的妇女被一个男人骗了,生下孩子后才知道这个男人早有妻子。这个妇女长得很美,但文化程度不高,每天到史良家厨房门口哭泣。厨房阿姨问明缘由后将这个妇女的苦情告诉了史良。史良了解全部情况后,就决定义务替她辩护,并邀她同进午餐。后来这名妇女在法庭上胜诉,男方答应每月付给生活费用。史良认为,虽然如此,这个妇女仍然是吃了亏的。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史良认识到旧社会中国妇女的苦难。

史良对广大妇女怀有深厚的感情,哪怕对牢狱中的女犯人都真诚给予帮助。1936年11月,史良同沈钧儒、章乃器等著名爱国人士,因积极参加抗日救国活动被国民党反动派逮捕入狱,是国内外闻名的“七君子”之一。在牢狱中,史良没有因为女犯们缺乏文化素养或愚昧无知而瞧不起他们,反而经常为她们的事情一天忙到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给予她们帮助。有一个被判为死刑的女犯陈王氏,她原有恋人,却被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苦,不能成婚,而被强迫嫁给了素不相识的商人。婚后受尽丈夫欺侮,痛苦至极,终于被迫杀人,去寻奔原来的恋人,案发被捕。史良认为这是一个妇女的惨痛故事,陈王氏的经历反映着千千万万在封建婚姻制度下被牺牲的女性的苦难。她告诉陈王氏怎样申诉,并代她写了申诉状,最后陈王氏在终审时终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史良还教这些女犯认字、读写,教她们唱救亡歌曲,讲抗日道理。史良后来回忆说:“这次关押,前后七个月,是我一生活动中最忙碌的时期之一。因为我和这些女犯朝夕相处,就很自然地成了她们的义务律师,她们每个人的案情,我都熟悉极了。我帮助她们每个人研究案情,告诉她们辩护的方法。在这些女犯中,有一部分不识字的,我又成了她们的义务教师,许多不识字的女犯在我离开的时候,已经能够大体看懂报纸了。”

二、妇女运动的领袖

史良自身作为一名女性,她生活在妇女之中,深深知道旧中国妇女地位的低下和痛苦处境。她一直在为争取妇女地位的提高,实现男女平等,谋求妇女的解放而奔走呼号。

五四运动时期,史良参加的护校斗争实质上是争取和维护女子受教育权利的斗争,因此也成为她从事妇女运动的开端。1929年,她在江苏省妇女协会工作时,与其他同志一起,筹备江苏全省各县妇女代表会议。会议的宗旨是反对当时提出的以所谓“女子美德”和“健全母性”為口号的妇女准则和妇女大纲。会议开得很成功,全省总共61个县,只有4个县没有派代表参加。1930年,史良等人编辑出版了《女光》周刊。该刊虽然仅存在了半年时间,但它极力抨击当时的反动潮流,为解放妇女种种枷锁而呼喊,如要求教育、经济等方面的平等,给无助的妇女解决婚姻问题等等。

1935年华北事件之后,为更好地发动妇女参加抗战,史良与一批妇女界爱国人士在上海发起成立上海妇女界救国会,担任救国会的理事。她发表演讲呼吁妇女走向社会走向抗日。在救国会的影响下,上海市广大妇女为抗日救亡奔走呼号,推动了爱国救亡运动的蓬勃发展。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史良作为妇女界的代表和妇女救国运动的领袖人物,十分注重发动妇女参加抗战。在她看来,抗日战争没有占全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参加,是根本不可能取胜的。1938年2月,史良发表《妇女动员中的一点意见》一文,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她对动员妇女参加抗战的意见。她把目光向下,强调发动广大下层劳动妇女和农村妇女大军参加抗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各级政治机构向妇女开放,吸收妇女参加。随后,史良为纪念“三八”节写了《今年“三八”纪念中的特殊任务》一文,指出“假如忽视了妇女参加,不动员她们贡献力量,无异甘愿毁灭一半抗战实力。所谓民族解放运动,当然包含男女解放在内。如果仅是男子解放,女子得不到解放,整个民族就算不上解放。男女同样得到解放,才能完成民族的解放,也只有民族解放的成功,才足以保证妇女解放的实现”。她还指出了妇女在抗战中应做的具体工作:前方的妇女工作包括救护伤兵、救护妇孺、军中杂务、慰劳工作和运输等;后方的妇女工作则主要有生产、治安、交通、看护、征募、慰劳、救济等。抗战时期,在重庆,史良积极动员妇女征募资金、寒衣、军鞋,支援抗战,全力以赴。

三、参与主持制定《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身为司法部长的史良参与主持制定了《婚姻法》。史良在旧社会度过半生,长期从事律师业务,领导妇女运动,同情关心妇女,一直在为妇女争取自由、平等的权利。她深深懂得,妇女的真正解放,只有社会的解放,即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才有可能。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这种可能,为妇女参加社会活动,改变社会地位,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是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必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们有一个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史良以极大的热情参与讨论。她认为妇女一方提出的离婚权,要得到重视并予以保障。她曾回忆说,记得讨论婚姻法时,我就从自己长期为妇女办案的切身体会中提出,妇女有一方提请离婚的权利。“后来,这个建议受到了尊重,妇女一方离婚权受到了保护。”也就是说,在男女婚姻中,只要被压迫被欺凌与受委屈的女子提出离婚,就要给予重视,甚至加以采纳,以保护妇女的权利及其自由平等的地位。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发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婚姻法》共8章27条,规定: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公布后,史良曾发表谈话说:“这个《婚姻法》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是革命的。它不是一部徒具形式的条文,而是在实际上积极扶持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主义残余的大法。反封建正是我们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了,要从不平等达到平等,绝不是形式上规定的平等可以达到的,必须加倍扶持实际处在不平等的妇女地位,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中国妇女在爱情与婚姻方面,从此拥有了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毛泽东为此特别批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

四、为推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不遗余力

“要使《婚姻法》的条文变成事实,还需不断努力。”史良认为,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法令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她对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婚姻法》始终不遗余力,并亲自到基层去了解、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就及时解决纠正。

为了考察《婚姻法》贯彻落实的情况,史良曾连续半个月走了数十个县乡村考察,并亲自撰写相关文章,强化法律落实的重要性。她指出,《婚姻法》使正确处理和解决婚姻问题、家庭问题有法可依,因此必须切实执行,逐条逐字地使其实现,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地位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她还强调:妇女本身“更应加紧学习,宣传这个法令的精神,树立起正确幸福的婚姻观念,使沉浸在封建婚姻的苦海中的姊妹,也能正确地在这《婚姻法》的保证下挣脱出来,和男性一起,为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富强而奋斗”。1951年9月26日,她以司法部长的名义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婚姻法》上是有一定成绩的,但有不少司法机关还存在着普遍性缺点,主要的是:对贯彻《婚姻法》的政治意义和自己在贯彻《婚姻法》中的严正责任认识不够,未把自己看成是积极支持妇女反对封建束缚和虐害正义斗争的骨干力量;对不少妇女在恋爱、结婚与离婚上受到许多的限制与干涉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妇女因婚姻问题被虐杀或自杀的血案叠次发生,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终止虐杀事件的继续发生。”通知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自己作为当地为贯彻《婚姻法》、支持妇女反对封建束缚和虐害正义斗争的骨干力量,不仅应及时而正确地处理婚姻案件,且应主动积极地为群众处理婚姻问题(如巡回审判,定期访问已处理之婚姻案件当事人等),并经常利用一切可能,组织各种力量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经她提议,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庭,专门承办处理妇女婚姻案件,由妇女担任庭长。

在宣传婚姻法和解决婚姻问题时,她提出采取“分片包干制”,以做到家喻户晓。“现在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婦要求再结婚,仍然受到干涉和迫害。妇联是妇女的娘家,我们妇女干部要为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支持她们向封建势力作斗争。”时任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的史良还多次与妇联干部谈到妇女解放的艰巨性。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娘家人”撑腰,觉悟后的广大妇女纷纷冲破旧式包办、买卖婚姻的牢笼。一张张政府颁发的婚姻证,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的妇女终于和男子一样,拥有了爱与被爱的权利。

1985年9月6日,史良因病去世,身后没有给家属留下任何遗产。史良生于民族忧患,死于祖国中兴,她的一生都在为解放妇女、维护妇女权利而奋斗。

(责任编辑:聂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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