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儿童类图书为视角浅谈出版社规避出版物侵权

2020-09-09 07:23许然
传播力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图书出版侵权知识产权

许然

摘 要: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对于图书出版领域著作权的保护,加大了对于盗版图书的打击力度,同时全社会也日渐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社會意识。然而出版社却时常出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出版图书的侵权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涉儿童类图书出版侵权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对出版社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图书出版;知识产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11-0-02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不断发展,居民对于教育的关注也逐渐提高,很多家长从孩子幼时就特别注重早期教育,这使得当前涉儿童类图书市场异常火爆。许多出版社主动收集儿歌、漫画等材料后再重新编撰出版形成新的图书及音像制品,但由于新的图书及音像制品的内容多为出版社从不同渠道自行收集的已经出版的或广泛流传的儿歌、漫画等,如果出版机构疏于向相关著作权人申请著作权授权,图书责任编辑及所属出版社很容易出现侵犯他人或其他机构的著作权等侵权行为,并可能涉及司法诉讼。而一旦涉及司法诉讼,不但对责任编辑的本身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对出版社的社会形象、品牌价值及经济收益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相关涉图书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也不断增加。例如,著作权人的相关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多家出版社出版并发行获得盈利,因此该著作权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相关出版社马上停止出版和发行涉其著作权的相关出版物,并要求在指定媒体发道歉声明,并对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进行赔偿。经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后发现,这类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为出版社败诉,或经过法院调解程序后由出版社对著作权人进行经济赔偿。

因此,图书编辑在工作中必须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在组稿和选题策划过程中增强风险审查及规避意识,避免给自己和出版社带来不可修复的损失和影响。本文将对当前涉儿童类图书构成侵权的方式及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以此对出版行业未来解决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思考。

一、对于公版图书内容的再出版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出版图书的版权保护期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时间为著作权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一般来讲,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即为公共版权,即通常所说的公版。现在我们国家的公版图书大致可以分为出版时间距离当前比较长的古代作品、一些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限的近现代著作、一些著作权人主动放弃版权保护权利的书目和一部分国外作者的著作(是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协议保护的图书作品)等四大类。由于使用这些公共版权的书目既不会侵犯原作者的相关权利,也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和授权,还不用向原作者支付版权使用费,就会大幅度降低出版的成本,因此很多出版机构都将公版图书视为选题策划、约稿、社会效益评价等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期用低投入来获得高效益。比如,法国儿童文学短篇童话《小王子》现有版本就近五十种,不仅内容存在差异,甚至一些修改后的版本会改变作者的原意。这类仅仅考虑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对于作品本身内涵价值保护的行为,就可能会侵犯公版图书中仍然存在的部分私权,并由此产生其他不利的影响。即使该作品成为公版,但作者的标注姓名权、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版社没有完整标注作者姓名,或者虽然标注了原作者姓名但是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了肆意修改,甚至歪曲原作者本意,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

二、对未经授权的儿歌、漫画擅自出版

对于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相关出版单位在所出版的作品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中私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且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篡改,又不存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情形,那么该行为即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下面以一个前几年经天津法院审理过的真实司法案例来简要说明。某著名儿歌作者所创作的儿歌作品曾被收录到人民教育出版社所出版的小学语文教科书中,有其他出版社针对该语文教科书出版了可以相配套的教辅材料,然而该出版社未经该作者授权许可即在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了该儿歌作品,同时责任编辑及校对人员出于专业角度对作品的字词和标点符号进行修改,但是这些修改亦未经原作者的同意。该作者在书店购物时发现该情况后即以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使用其作品,在使用过程中又未经原作者许可就擅自进行篡改,也不存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情形,同时这些更改行为显著改变了儿歌原有的语言环境和内涵意思,甚至会使得读者对该作者及该作品产生负面评价,其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该出版社出版这本图书侵害了作者的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相关经济赔偿、媒体公开道歉等诉求均予以支持。

三、图书出版后避开著作权人向相关机构申请授权

因为儿童群体自身知识限制的特性,所以儿歌等相关的图书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出版社除了直接向著作权人获取授权外,还可以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申请获得授权,音著协作为非盈利机构,是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专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职责是维护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版社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的同时或之后,基于发行量及关注度等原因才会考虑向音著协申请获得相关授权,有时还会以实际的出版时间签约授权期限,即使签约时已经在出版时间之后,这种行为被行业内成为“倒签”。

虽然这种倒签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并不是所有的倒簽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出版社若想进行倒签应注意审查音著协本身的授权行为是否符合音著协与著作权人的约定。在著作权人对该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时,三方依照协产生倒签行为来履约并不会产生异议;但当著作权人提出不同意见时,三方之间就可能会产生违约行为。音著协与其会员的地位本身应该是平等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使音著协有权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出版社等未事先授权就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会因为事后的申请及支付版权费用等而消除司法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判定。如果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和发行既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取得授权,也没有经过音著协取得授权,那么出版社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时这种行为可能是无意的,但在著作权人已经向出版社明确提出侵犯自己著作权后,出版社仍然无视著作权人的主张,还向音著协申请使用授权,那么这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就是恶意的。

四、结语

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图书出版领域盗版猖獗,致使许多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图书版权保护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二是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消费者被盗版图书的低价所诱惑,甚至连出版者和著作权人也缺乏相应的版权保护意识,这都为盗版问题猖獗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不断完善,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加强,对盗版图书等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并逐渐对其形成相应的保护体系,能很好维护出版社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出版社也应该转变思维,从自身做起,主动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在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版前应及时向相关著作权人或相关机构申请授权并支付费用,注重编辑、校对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教育,在选题策划、约稿时就做好法律风险的审查预防。图书出版行业不断紧跟我国日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健康、良性、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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