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8月20日发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 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