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
“完善江河湖海限捕、禁捕时限和区域,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0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
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降低江河湖泊和近海渔业捕捞强度,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
0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做好渔民退捕工作。”
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科学划定禁捕、退捕区域。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引导长江流域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
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印发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订的《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07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
“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08
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2号)
“研究确定了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分工安排和牵头单位。”
09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其他重点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10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
“从保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推广监控信息系统、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大力整治违法行为、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六方面明确了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