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宾
法律规定了离婚的标准,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并列举了一些典型情形给人们离婚行为提供指南,其中一项规定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民法典出台后,规定到法院诉请离婚被判决不准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同居是婚姻的应有之义,因此,两人分居达到特定期限就被推定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果好聚好散,几乎用不到分居这个理由,如果双方意见不一,那么分居如何认定呢?法律规定的并不清楚,比如说分居是不是需要符合特定的理由?纯粹“不爱了”是否可以作为分居的理由?如何判断分居时双方的主观心态,如果雙方有孩子的话,这种分居状态的主客观判定会更难,同样一件事儿双方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分居本身就是一种经验事实,属于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由于发生在夫妻之间,这种状态很难被第三人知晓,认定往往面临很多难题。
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分居和离婚是两种并存的法律制度,因为宗教信仰下的禁止离婚观念催生出了分居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现在分居制度的宗教意味少了,但是依然被认为是婚姻制度的补充。也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分居只是视为离婚的前置程序,认为分居是婚姻走向解体的中间状态。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分居都构成了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分居只是构成离婚法定事由之一,并没有专门的夫妻分居制度。我国只是将分居作为一种需要举证的事实,并无法律上对构成分居的各种条件的规定。这种模糊性也带来了很多的纠纷。
判定分居状态是否需要符合法定的主观和客观要求,我国婚姻法只是规定分居的时间要求,其他因素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判定分居需要考察两个因素,一个是主观因素,主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比如分居的空间因素如何认定,是否一定不能在同一个屋檐下,还是只要有空间上的隔离就具备分居的空间要求,比如在同一户的不同房间。认定当事人分居意愿的标准应当是不想共同生活,有主动的语言表示或客观行动,比如夫妻因为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就不满足主观要件。
由于认定分居在证据上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难题,当事人双方经常因此纠缠不断。有的国家设定了裁判分居制度,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分居达成协议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经由法院审查并宣告分居。当分居达到一定期限后,法官就可以直接进行是否离婚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定分居,那么提出的分居的理由也不能局限于离婚理由,因为分居只是感情破裂的前兆,并不是“确已破裂”,所以当事人只要有不想共同生活的理由,都可以提出分居。更重要的是,裁定分居不仅能够降低离婚的成本,而且可以防止陷入分居认定的麻烦。另一方面,分居的结果并非必然是离婚,分居可以缓和感情冲突,防止冲动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