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乃敏 蒋平 崔艳梅
摘要回顾梳理了江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从认定标准、机构程序、动态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全省开展认定工作的地区进行归纳比较,总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完善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经验总结;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7-6611(2020)15-0259-02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0.15.07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nalysis o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in Jiangsu Province
QI Naimin, JIANG Ping,CUI Yanmei
(Professional Farmers Cultivation and Guidance St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Jiangsu 210017)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ed the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in Jiangsu, summarized and compared the 38 areas of the provinces identification work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the organization procedure, the dynamic management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s, and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 this, 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vinces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New professional farmers;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Experience summary;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基金项目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研究智库2019年课题(2019092902)。
作者简介齐乃敏(1978—),女,江苏新沂人,推广研究员,硕士,从事蔬菜育种、农民教育培训相关研究。
收稿日期2019-12-22;修回日期2020-01-15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业部随后颁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1-2],将认定管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从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动态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3-4]。2018年10月,在苏州、南京等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出台《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5],目前江苏省共7个设区市、31个县(市、区)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并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时间不长,特别是认定管理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因此还存在改进完善的方面。因此,分析梳理全省现有38个地区的认定管理工作,总结经验不足,有助于推动现有认定管理工作的发展,进而推动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1江苏认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江苏以整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契机,以提高农民、扶持农民、富裕农民为方向,着重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能力提升等方面开展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1积极构建认定工作组织框架
《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在省级层面明确了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动态管理、保障措施等,并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目前,全省已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的地区,均成立多部门参与的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分产业建立专家认定评审组,大多明确由农广校作为认定管理具体承办机构。2016年起,盐城、南京和苏州市农委连续3年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纳入对县级农委的效能考核内容,有力推进市域认定工作开展。
1.2着力框定认定总体规模
科学确定认定目标,从2018年起,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认定,全省每年认定新型职业农民1.5万人。到2022年,全省按照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总量的2%~3%确定认定人数,预计认定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以上[6]。同时,明确认定标准及条件,引导各地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生产经营规模等作为参考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初、中、高3个等级开展分级认定;指导地方规范认定程序手续,严格把关申报、审核、公示、颁证等关键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镇江市探索提出了“336”认定法,即在认定类别、等级和条件3个方向和从业年限、种养规模、经济效益、技能培训、学历水平和示范带动等6个方面,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1.3严格规范认定管理程序
江苏大部分的地区都明确规范认定管理的流程,根据申报者的学历产业等情况,镇江市和昆山市采取直接认定和受理认定两种认定程序。原则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而受理认定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公示—颁证4个环节,即个人填写申报表格,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待認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布。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农民,颁发统一式样的证书,同时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1.4试点采取两类认定标准
江苏各地现有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两大类认定标准。一是以南京、涟水和灌南等地为代表,采取分类别和分等级认定,认定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各异。如生产经营型不同级别按种养规模作为分类标准,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则根据学历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不同级别的认定。一种是以盐城、苏州和宝应等地为代表,采用单一认定标准,未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等级和类型进行分类或者只对类型分类未对等级分类,只将种养规模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认定标准。这种认定标准一般以当地主导产业或者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据,量化的生产规模因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1.5切实加强认定动态管理
各地严格认定档案管理,对认定的职业农民设立一人一档,学历证明、从业证明、产业规模和收入证明以及农业系统培训合格证等规范收集管理;督促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南京市开发了市级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将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培训学员、认定信息统一纳入系统管理。盐城市开展已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定期复合和退出核查工作,537人因生产经营调整、培训参与不够等因素退出。
1.6出台激励扶持政策措施
在专项资金投入引导、优先项目扶持、社保补贴支持、金融信贷支持和人才激励措施等方面,制定针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激励扶持。淮安市统筹农业大专项类经费近300万元,用于“半农半读”职业农民教育、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昆山市与南京农业大学合作开展职业农民免学费函授本科教育,学费由地方财政全额补贴,首批40人已开班。2015年苏州出台《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或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社保补贴。目前已累计向符合社保补贴政策的新型职业农民近1 800人次发放社保补贴近1 000万元。吴中区探索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近两年25名新型职业农民获助理农艺师职称。句容连续举办3届“十佳”新型职业农民评选,对获奖职业农民每人给予10万元奖补。
2认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民参与认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江苏大部分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都有了政策性文件,相关工作也逐步完善。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过于分散、缺乏体系化等明显滞后于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的问题[7]。特别是对认定后农民的政策扶持,部分地区仅停留在“鼓励”“优先”层面,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足。相关扶持政策跟进不够,导致农民认为认定不认定对产业发展和家庭收益影响不大。因此,农民主动要求认定的参与度不强。
2.2认定标准涵盖面不宽
江苏省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年龄、文化水平都有明确要求,但是大多数都没有将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作为认定标准或仅有大概的定性要求。而大多数的认定标准以经营规模为主,重点关注的是农民的经济能力,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上,认定标准较少提及[7]。这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道德要求高、职业素质要求强还是有一定距离。
2.3认定管理主体的广度不够
现在的认定管理办法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颁布。日常认定工作多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为具体承办机构。这种将认定标准制度、培训与考核、审核与监督等职能相对集中于单一管理主体的做法,将认定对象涉及到的广大农民、农场主、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涉农经济组织未纳入认定管理环节,不利于调动广大涉农利益主体的参与性,也难达到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的目的。
2.4动态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据统计,南京、昆山等地均开发了当地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系统。其他地区使用的多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已入库1.5万人。尽管很多信息管理系统在运行,但是在动态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主要是记录农民的个人基本信息,但对培训进度、定期考核状况,产业发展状态等信息的跟踪记录不够。
2.5地区发展间认定工作发展不平衡
江苏省域内的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在认定管理的政策扶持环节,不平衡体现更加明显。苏南地区的认定工作,特别是认定后扶持政策已经使得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公积金和社保补贴。而苏北部分地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较少,且大多停留在“政策鼓励”阶段,离享受实质性的激励扶持政策还有一定距离。
3发展完善认定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认定管理的法律制度保障
建议从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一是将认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参考青岛、甘肃等地做法,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认定管理机构的产生方式、成员构成、组织体系和具体职责等重要内容,详细规定认定标准、流程、动态管理和政策扶持等,将培训考核纳入认定核心环节。二是将认定后的扶持政策制度化。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将土地承包、金融信贷、融资担保、社保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制度化,切实增强认定管理的吸引力。进而确保培育工作和认定管理均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有法律制度的监督保障[8]。
3.2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评价有机衔接
将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视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和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才培养管理方式来培养管理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拓宽认定管理的主体范围,将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根据国家新修订职业标准调整制定职业资格目录,实时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农民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9]。
3.3将培训和考核作为关键环节纳入认定流程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认定管理多采用非考核的认定流程,仅对前期培训时长有要求。而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培训+考核”是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关键环节[10]。因此,建议借鉴加拿大、英国等国“岗位能力+岗位技术规范”的做法,强调认定的过程中培训和考核的比重,建议考核采取“中期考核+结业考核”等形式,尤其注重实践测评环节。
3.4进一步完善认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在现有“一人一档”的基础上,对培训与考核进度、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等信息及时跟进,实时记录。同时,定期发布农业政策、教育培训、重大技术推广、农业人才需求等信息和相关视频,便于新型职业农民通过网络获取农业技术和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办公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A].2012-08-01.
[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A].2013-05-24.
[3] 曹茸.加强认定管理 完善培育制度——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曾一春就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答记者问[J].休闲农业与美丽乡村,2015(11):20-21.
[4] 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A].2015.
[5] 江苏省农委.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A].2018.
[6] 袁晓岚.有文化会经营 无锡认定数百名新型职业农民[N/OL].江南晚报,2019-01-07(02)[2019-11-15].http://js.people.com.cn/n2/2019/0107/c360302-32499966.html.
[7] 李宏伟,屈锡华,杨淑婷.西方发达国家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6(3):39-43,124.
[8] 吴青青,王磊荣.关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制度的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229-231.
[9]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A].2019-05-18.
[10] 李宏偉,屈锡华,杨淑婷.我国22个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