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树根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房规划建设局,广东 东莞 523000)
监督是指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与评价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对企业风险进行督促、监视、管理的过程。因此,建筑安全监管是一个建筑管理部门、社会机构等多方全过程对建筑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而非一次性的、仅针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7 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为监管执行者。
建筑安全监管具有公共性、专业性、成本效益性、有限性、法制性等几大特征。⑴公共性。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最显著的特征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目的是保护从业者的安全与健康,规避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维护人民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⑵专业性。建设项目参与方众多、资金投入多、项目规模庞大、工程流程复杂,存在的安全隐患多种多样,这就要求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才能够准确预判风险源。⑶成本效益性。建筑安全监管由政府部门、建设施工各方共同参与,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任何一方监管出现问题都将引起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强制性干涉各方安全规范性施工,这个过程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体现在资金、成本、利益的合理优化问题。⑷有限理性。建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建筑安全本质是保护国家主体利益不受损害,但受多方资源不充分限制,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难以实现,部分拥有丰富资源的企业常常垄断资源与信息,导致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甚至有部分企业利用丰富资源干涉阻碍政府监管,这就是安全监管的有限理性。⑸法制性。建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是基于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利而实现的,执行处罚、奖励行为均需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绳,是建设工程安全的保护伞,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未随工程项目的增长而增多均得益于安全保障性法律的不断完善。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日新月异。但受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修订需较长流程与时间,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这些新技术出现后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真空期,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保障,造成了大量法律漏洞。
随着各方主体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强,尤其是社会、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要求的不断提高,项目主体均增设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划分了监督职责。但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同组织之间以及项目管理人员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权限、责任义务依然存在划分模糊不明确的问题,部分管理职能任务甚至出现重复、缺失等问题。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因缺乏管理职能,无法实时对相应问题提出有权纠正或者开出处罚决议。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最低价中标、总包价等现象,这决定了建设工程项目重质量、轻安全的结果,安全管理资金预算、投入严重不足,部分工程甚至不设安全管理经费,工程安全停留在横幅标语阶段。因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严峻。但是,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只谈结果、不计过程的问题,即各管理部门对于安全监督责任意识不强,监督管理负责人制度缺失,施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监督,只能在工程出现安全问题时才会追究责任,并且对于情节较轻的仅进行处罚,只有情节严重时方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缺乏防患于未然的制度,仅依靠安全处罚警示教育提高管理人员责任杯水车薪,这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及稳定性,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
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侧重于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不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罚款、停工整顿,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缺乏激励机制,即便设置有建筑安全监管激励制度的地区,其奖励角度也局限于经济方面,方式单一,缺乏法律、文化角度的考量。这些现象影响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企业责任心与主动作为的热情,也隔断了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的其他社会性群体主动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中来的渠道。安全监管各方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安全监管各方关系
构建安全监督科学管理体系,打破现有不合理管理体制,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各组织的科学安全管理理论宣讲,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理念,促进监督管理者、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深层次理解科学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分各单位、各部门、各组织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能与责任分工,把各项工作规范在相关规章制度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详细划定建筑工程中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准则。督促管理人员细致改进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深入研究工作内容,避免越位管理问题。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合理清查的纠错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负责人机制是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落实的保障,是事故发生后准确追究监督管理人责任的基础,是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因此,积极完善建筑工程政府监督方、建设方、施工方等各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详细划定各方安全责任与权力,是有效避免实际工程实施期责任追究不明确、情绪化追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基础。建筑工程实施期间,各部门责任主体负责人需加大职责内的安全监督力度,督促自身管理范围内相关人员认真负责的完成各项工作,充分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管理人员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各项工作的基础,较高综合素质的管理人员可显著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公平为每一位监督管理人员提供切实、丰富的知识培训、道德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相关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素养、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水平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基石。实际建筑工程监督工作中应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引导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人员树立正确价值观,形成各尽其能、各司其职,提高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为构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信息化提供了条件。因此,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电子管理系统,建筑工程各方实现了实时直观获取监督管理数据并对各项数据整合、汇总、比较、分析与总结的能力,为安全监督管理者实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情况、作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了条件,是降低建设工程危险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利用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科学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负责人机制、提高管理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促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科技信息化等措施,建筑安全管理者实现了对施工安全的全方位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