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立晖
与其他王朝相似,户籍制度也是西夏政权赖以加强人口控制、赋役征缴等的最基本制度之一,但因西夏存世文献缺乏记载,长期以来学界对此不甚了了。近年来,学界从黑水城文献等中发现了部分西夏户籍文书,这为西夏户籍制度研究带来了难得机遇。其中,史金波先生首先在黑水城西夏文草书中释读出了4 件西夏户籍文书,并对其所反应的西夏社会、民族、家庭关系、户籍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①,居功至伟。此后赵彦龙、杜建录、李华瑞、许生根、骆详译等先生,又对上述文书及国家图书馆藏西夏户籍、英藏黑水城西夏户籍文书等进行了部分释录及文书所见西夏户口登记内容、程序、相关赋役制度等,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②。然而,当前学界对于西夏户籍文书及其所见西夏户籍制度的认识,仍留有很多可开拓的空间,故今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夏户籍文书所反映的西夏户籍制度来源、丁中制等问题,试作粗浅地探讨,不确之处,敬请方家批评赐教。
对于西夏制度的来源,学界所耳熟能详者莫若《宋史·夏国传下》的记载:“夏之境土,方二万余里,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而乐之器与曲则唐也。”[1]14028由此得知,西夏官制主要参之以宋,而礼仪制度杂采唐宋,乐器与曲制,则是源自于唐。除此之外,学界发现西夏制度实际上还具有辽金的渊源等[2]。那么,西夏户籍制度源自于哪一王朝呢?对此,学界尚未进行专门探讨,下面试做分析。
目前已知的黑水城西夏文及西夏文、汉文合璧户籍文书,史金波先生将其分为三类,分别为定名为《户籍账》的俄ИHB.No.6342-1,定名为《户籍计账》的俄ИHB.No.6342-2,以及定名为《户籍手实》的俄ИHB.No.7629-1、俄ИHB.No.7893-9、俄ИHB.No.4761-10V。为方便研究,今先将俄ИHB.No.7629-1《户籍手实》转引如下:
对于此件,史金波先生释曰:“这件文书申报了户主军抄的来源、结合始末,并报告了该户家庭人口、财产情况,其中包括土地位置、数量、人口名字、年龄,牲畜种类、数量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财物等。”[3]75此件关于人口的登记,除史先生所言的人口名字、年龄外,还可以发现如下信息,如人口是分“男”、“女”分别登记的。同时,在第15行“男”后又书有“大,幼二”三字,而通过第14至17行则知,此三字是代表该户的男子有两个“大口”和两个“幼儿”。当然为何在登记男性人口时却不见了户主的姓名,其中的缘由尚待考察。另外,在第18行后是对“女大”的登记,也即是对大口“妇女”的登记,由第20行可知,该户的大口妇女共计3口。
由以上可见,此件对于该户人口的登记,不仅仅涉及“男”、“女”,还涉及其中的“大口”与“幼儿”。
另外,俄ИHB.No.6342-2《户籍计账》的登记格式、内容等与上件有所不同,其重在对人口的登记,如其第1至9行记载:
据此可见,此件在对于“饶尚般百”里溜人口的统计中,不仅包括了“男”、“女”,且在相关人口中均登记了“大”、“小”口的数量。另外,史金波先生所释读的另一类被称作《户籍账》的文书亦详细登载了“男”、“女”及“大”、“小”口的数量构成。
由以上不难得见,西夏户籍文书对一户中的所有人口全部予以登记,此既是西夏户籍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西夏户籍文书对人口登记的基本特征。因此,文书中的人口登记信息,似可以作为探寻西夏户籍制度来源的重要线索。
从前文已知,按《宋史》所载,西夏制度的来源主要是唐宋,故据之推断,西夏户籍制度的来源亦当不出乎其右。又,因为时代的相当,故而我们首先应该考虑宋代的源头性。早在乾德元年(963)十月,对于户籍人口的登记情况,宋廷就曾下诏做出了规定,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载:
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始令诸州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4]106-107
对于该诏令,《文献通考》又载曰:
乾德元年,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5]113
对于上述记载,穆朝庆先生分析到:“显然,‘女口不预’是对‘女口不须通勘’的进一步解释,即女口不计入户籍。”[6]此外,穆先生还言:“宋太祖乾德元年编造户籍的诏令。‘始令’的含义就是首创,‘始令’下面的文字则是区别于唐代以前男女均分为黄小中丁老的具体方法和内容。‘女口不须通勘’,就是女口不登户籍,这表明女子在宋代是第一次削去丁冠、退出丁籍的。丁的性别含义也首次为男性所独占,而不具有男女的双重意义。这就是宋代的版簿户籍为何称为‘五等丁产簿’、‘丁帐’或‘丁簿’的根本原因。否则当命名为户口簿了。”[6]
至熙宁七年(1074),宋代在编造户籍时又实行了“手实法”。吕惠卿对此解释道:“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5]132对此语,穆先生则指出:“且不论‘手实法’的条文能否真正落实,仅从户籍制度而言,仍然是不计女口。”[6]
另外,吕惠卿对于“手实法”还有另一解释,但其也进一步印证了穆朝庆先生的判断,如吕曰:“手实法凡造五等簿,予以示民,令民依式为状,纳县簿记。”[4]6227百姓所以依“式”而状者,宋家钰先生指出此“状”即是“手实”[7]212,而此手实显然是按照“五等簿”的样式书写的。然由上文可知,“五等簿”仅登记户丁,不登女口,故据此亦可知,宋代的“女口”并不入“手实”。
另外,宋代除“五等丁产簿”、“丁帐”、“丁簿”外,还有一类“甲册”,其载有相关的人口,但在登记人口时该类册籍亦不载“女口”,如《州县提纲》卷二《户口保伍》条载:
县道户口,保户最为要急,倘不经意,设有缓急,懵然莫知。始至,须令诸乡各严保伍之籍。如一甲五家,必载其家老丁几人,名某,年若干;成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幼丁几人,名某,年若未。凡一乡为一籍,其人数则总于籍尾。[8]638
该类册籍主要是因“保甲”而产生,以上载明,在一甲五家的册籍上,有“老丁”、“成丁”、“幼丁”,却也不见“女口”的身影。
当然,宋代用于人口统计的文书,确有一种是对全部人口进行登记的,即对灾民赈济“抄劄”时所做的调查记录,其登记的内容包括灾民的“姓名、大小、口数、住处等几项”[9]。但严格说来,因赈灾调查而产生的文书,其性质并非是“户籍”,故此类文书不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故由以上可知,宋代的户籍文书中并不登载“女口”,而在相关的文书如“甲册”中,亦不登载,这一点与西夏户籍文书区别甚大。另外,即使是宋、西夏户籍中所共同登载的“男丁”,宋代与西夏的登记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戴建国先生通过研究《天圣令》发现:“看来以往学者关于户籍(宋代——笔者)应登记主户中的所有男性成员的推断并不准确,从《天圣令》所载令文来看,男口中的黄小和老是无须登录的。”[10]但通过前文西夏户籍文书可知,文中对于男口的登记,不仅分“大”、“小”,且连三岁的“幼儿”都登记在册,这一点也与宋代户籍有别。户籍文书之所以称之为“户籍”,无疑对“人口”进行登记是其最核心的内容,而在这一点上,宋代户籍和西夏户籍恰恰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若从这一角度来看,宋代似非是西夏户籍制度的真正来源。
然而,唐代的户籍在“人口”登记等方面,却与西夏户籍颇多相似。如学界所熟知的《武周载初元年(公元六八九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今将其部分内容移录如下:
从此件“手实”不难得见,唐代的户籍文书对于一户中的男女人口都登记在案。另外,在“手实”之外的其他唐代户籍文书中,也同样对男女人口等共同登记,如《唐西州户口帐》之一第6至8行记载:
另外,再如《唐开元二年(公元七一四年)帐后西州柳中县康安住等户籍》第1至3行载:
故由以上不难可见,唐代户籍中不仅将男女均登录在案,且对其还区分“丁”、“小”等,前文穆朝庆先生所说的“唐代以前”户籍中登记“男女均分为黄小中丁老”的做法,实际上也包括“唐代”在内。不难发现,西夏的户籍文书不仅登载男女人口,且对相关人口进行了“大”、“小”等的等次划分,其登记内容,与唐代的户籍文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唐代似乎更可能是西夏户籍制度的来源。
另外,金代的户籍制度又与唐代具有承袭关系,如泰和六年(1206)时金“从唐制”,行户籍法,“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旨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13]1032。这里明确记载,“男女老幼年与姓名”都需要以“实数报县”的。无疑,金代户籍中亦载有男女人口,且按人口的年龄大小对其进行分类登记,而这一特点,正是其与西夏户籍制度的共通性所在。
总之,若从户籍文书人口登记的角度来看,西夏的户籍制度似乎更接近于唐、金时期的户籍,故由此推断,唐金二朝较之宋代,更有可能是西夏户籍制度的源头。
“丁中制”,学界通常认为“是中国古代为征派赋役而将编户人口按照年龄进行划分的制度”[14]111-112,“即赋予不同的年龄组别以不同的年龄称谓,并将其与赋、役紧密联系”[15]。有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就已存在“丁中制”[16]。目前正史中关于“丁中制”最早的记载是《晋书》所载的西晋平吴后(280)制定的户调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17]790对此,凌文超先生分析到:“此制按年龄划定丁中身份为:小、次丁、正丁、次丁、老。其中老、小不事,正丁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而次丁(中)只需部分地承担赋役。”[16]
按《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的记载,唐代的“丁中制”为: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复旧。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18]2088-2089
由此得知,唐代的“丁中制”从武德七年(624)始创,此后曾又经多次调整。因“丁中制”与赋役相关,故而在相关户籍文书中“丁中制”要有所体现。前文所举的唐代“手实”等,其所载的“丁”、“小”等当正是对“丁中制”的反映。
那么,西夏是否实行“丁中制”呢?对于此问题,学界尚未开展专门讨论,其具体情况还不甚了然。就目前可见的文献资料来看,西夏似亦行用“丁中制”。如《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下》记载:“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1]14028据此可知,西夏男子十五岁成丁,开始承担兵役。由此进一步推断,西夏当存在按一定年龄阶段承担赋役的制度,故西夏似应该存在“丁中制”。然而,除此之外,西夏“丁中制”的其他内容为何,则不得而知。现在利用有关西夏户籍文书,再结合其他记载,我们可以对此问题略加认识。如在西夏的户籍文书中,除前文提到的西夏文、西夏文与汉文合璧户籍外,还有一件汉文文书,其编号为B11·045[4.10]的文书。其收录于《中国藏西夏文献》卷五《北京卷》第133 页,系西夏文刻本《慈悲道场忏罪法》卷九的裱背文献,杜建录先生将其拟题为《汉文户籍残页》[19]。此前仅杜先生对其做过录文,为研究方便,今根据文书图版,将其重新释录如下:
由以上可知,此件由两个残片构成,因它们都属于裱纸,且目前这两个残片并未完全剥离,故第一个残片或还有部分文字被裱压在第二残片之下。通过图版可知,这两个残片的笔迹完全一致,可以确定他们应属于同一件文书,但这两个残片的前后关系尚难判断。由于此件文书的正面为西夏文,且是用于裱糊西夏文刻本《慈悲道场忏罪法》的,而上述残片二中的“□汝迷赞布”等人,显然又是西夏人名,而此经持有者为“衹移慧增”[20]87,其很可能也是一西夏僧人。因此,据以上推断此件文书属于西夏文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倾向于认为此件是来自西夏的汉文文书。
此件登载了相关人口的性别、数量、姓名、年龄等信息,据此将其定性为户籍文书,比较准确。但通过此件所载的内容可知,其与前文史金波先生所翻译的西夏文户籍文书,有所不同,其个中原因,尚待进一步考察。
由此件第一个残片的第1 行推知,第二个残片的第1 行当系对“成丁”口数的登载,而该残片第4 行则应是对“不成丁”口数的登载。亦即是说,残片二第1至3行是对“成丁”男子的登记,而第4、5行则是对“不成丁”男子的登记。其中有关“成丁”的年龄,最小者为“一十五岁”,这正与《宋史》的记载相吻合,印证了《宋史》对西夏男子“成丁”年龄记载的准确性。第4、5行中“不成丁”者,“□汝迷赞布”“七十六岁”,显然该人应属于“老”,而“义男迷狗儿”“十三岁”,则属于“小”或“幼”之类,既然相关“老”和“小”等均被视作了“不成丁”,故他们都应当不用承担相关赋役。由此来看,西夏施行“丁中制”是无疑的。
另,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二《老幼重病减罪门》记载:
一诸人老年至九十以上,年幼七岁以下者,有一种谋逆,当依时节奏告实行。其他犯各种罪,一律勿治。有教恶者则当承其罪。此外,老年七十岁以上至九十岁,幼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及其他有重病等,谋逆、故意杀人、群盗、强盗等当依法承罪。[21]150
由此可知,在西夏,人口“七十岁”以上被视之为“老年”,而“十四岁”则被视之为“幼年”,再结合上件文书推断,西夏的男子年龄在十五岁至七十岁之间,应为“丁”,而“七十岁”以上则为“老”,十四岁及以下则为“幼”(或“小”)。同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记载中并未区分“男”、“女”,故据之又可进一步推断,西夏女子亦存在“丁中制”,而其“丁”、“老”、“幼”的年龄划分,可能与男子相当。另,从前文俄ИHB.No.7629-1《户籍手实》来看,其所载男子“大二口”与“幼二口”的年龄,均在上述男子“丁”、“幼”的范围之内,而此件所载的有关“大口”“女子”,其年龄也属于上述女“丁”的范围。这说明,西夏户籍文书是需要将人口的“丁中”情况加以体现的,而此点也与唐代的户籍文书颇为相似。
另外,按照唐丁中制,除“老”、“丁”、“小”等人口外,还有一“中”人,然而在西夏的相关文献中,却未发现存在“中”人的证据。当前与西夏人口中“中”的设置似有关联的,为俄ИHB.No.7893-9《户籍手实》,如其第16至21行载:
如上可见,此件第16 行,在登记完人口的男女及数量后,登载了一“中”字,此处的登记内容与俄ИHB.No.7629-1《户籍手实》似乎相仿,其中俄ИHB.No.7629-1登记的是“人”、“男大、幼二”、“女大”等,此件中的“中”字与“大”、“幼”等相对应,其既不是对人口“数量”,也不是对男女性别的说明,由此推测,西夏的人口不仅仅被划分出了“大”、“小”(或“幼”),或可能存在“中”这一情形。但是,按唐制,在“丁中制”中的“中”者,其年龄应介乎“丁”与“小”之间,而此件西夏户籍中所谓“中”的人口,其年龄范围却从“二岁”至“六十”岁不等,其中一些人应该属于“丁”,还有的则应该是属于“幼”的。显然,这不仅与唐制不合,也与西夏对“丁”、“幼”的规定不符。因此推断,此件中的“中”字,当非“丁中制”中的人口年龄“中”,而应为“之中”或“其中”之意。然除此之外,其他史料更无有关西夏人口中“中”的记载,所以,在西夏的“丁中制”中,尚无证据证实“中”人的存在。
另外,通关有关户籍文书来看,西夏王朝不仅在人口管理中实行了“丁中制”,而在“牲畜”的管理中,也似乎施行了类似的制度,如俄ИHB.No.7629-1《户籍手实》中第21至24行有关于“畜”的记载,其中对“骆驼”、“牛”、“羊”的记载,均分“大”、“小”,这与此件中对相关人口的登记相似。而在另外一件俄ИHB.No.7893-9《户籍手实》文书中,其对于“骆驼”的登载同样亦分“大”、“小”,如第15 行载:“骆驼三十二 大二十六 小六”[3]462-463。由此可知,西夏对于牲畜的登记和管理,也按牲畜的齿龄区分出了“大”、“小”等多个等次。这种按年龄划分等次并加以管理的办法,显然是受到了人口管理中“丁中制”的影响。
在牲畜的管理中实行类似的“丁中制”,除西夏王朝外,在其他朝代却少有耳闻,如早至汉代的户籍,其也登录财产——牲畜的情况,如居延汉简有载:
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大婢一人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二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 ○凡訾直十五万(37·35)[22]61
但这里对“马”、“牛”的登载,却仅记其数量、价值等,并未按年龄进行等次划分。在唐代的户籍中,牲畜也有入籍的情形,如一件拟题为《唐西州某乡户口帐》的文书(三),其第8至12行载:
以上显示,牲畜虽然入籍,但并不分大小等进行登记。而在元代,其户籍中也登载牲畜,但也不对牲畜区分等次,如黑水城元代户籍文书《元即兀□嵬汝等户籍残片》,其第4行、第18行对牲畜的记载为:“孽畜:马八疋,牛一十只。”“孽畜:马三疋,牛一十只,羊七十口。”[23]7-8再如上海图书馆藏《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第一册纸背湖州路元代户籍文书,第9 件载“孽畜:黄牛壹头”、第33 件载“孽畜:黄牛贰头”等[24]。至明代,在相关赋役黄册中也多登记牲畜,但也多是登记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而已⑥。
由以上可知,中国古代在户籍中对牲畜按大、小等等次进行登记者,目前仅见之于西夏的户籍文书。西夏在户籍管理中,将牲畜按类似人口的“丁中制”进行管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将牲畜上升到了与人口同等重要的程度来看待。
总而言之,西夏王朝不仅在户籍制度上与唐金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性,且其亦施行唐代所推行的“丁中制”,不过西夏的“丁中制”似乎较之唐代的相关制度要为简略,且西夏对牲畜的管理,也受到该制度的影响。不难得见,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丁中制”,西夏都是在继承前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结合自身的人口、牲畜等管理实际,对其做出了新的调整和改造,从而使之深深地烙上了西夏文化的烙印。
注释:
①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4件西夏文草书户籍文书译释研究》,《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后收入氏著《西夏经济文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53-82、434-463页。
②赵彦龙《试论西夏的户籍文书——西夏账籍文书研究之一》,《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杜建录《中国藏西夏文献叙录》,《西夏学》2008年第3期;李华瑞《西夏社会文书补释》,《西夏学》2011年第8期;许生根《英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户籍租税账册文书初探》,《西夏研究》2013年第4期;骆详译《从黑水城出土西夏手实文书看西夏与唐宋赋役制度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
③“弟”,《中国藏西夏文献释录》,释作“第”。
④“弟”,《中国藏西夏文献释录》,释作“第”,虽义可通而字误。
⑤“义男来实儿,年一十五岁”,《中国藏西夏文献释录》漏录。
⑥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