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秀明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产生部落或民族的独特文化智慧,也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她既是民族的,也是国家的,甚至是世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它不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因此其范围不应限于非物质“智力创造结果”,而应包括有形表达。关于版权保护的立法选择,采用单一保护方法并不全面。只有版权制度和特殊的知识产权立法相结合,才能提供全面和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为: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可以将其确定为由该国国民或族裔群体创造,代代相传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部分。国内民间文艺学者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了这样的解释,认为民间文艺是由特定地区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创造的,反映了群体的特定素质或文化底蕴,世世代代不断传承,并不断发展各种传统创造性的文学或艺术成就。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以下定义:“本条例中提及的民俗和艺术作品是指集体和特定国家、族裔或社区的未指定成员所创造的,代代相传的文学和艺术表达,反映了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比较这些概念上的解释,在关键含义、范围、作者、时间或内容方面几乎相同。许多研究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的其他术语也有类似的解释,这反映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中其内涵和关键词的相对统一,在学术界没有特别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和不具体。许多应规范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可操作性。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已经明确,体现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著作权保护的性质,令人遗憾的是,这项“单独的规定”是1996年起草的,2002年的修订很久没有颁布,而且缺乏详细和具体的业务计划。具体实践中有很多矛盾,很容易空话,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存在保护标的、标准空白、缺乏关于权利和利益分配的法规、保护范围太窄以致无法涵盖以及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次,立法难度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法律水平低,执法的效力薄弱。在中国的立法层面上,我们在1990年代探索了使用知识产权保护民俗和艺术作品的方法,但是进展缓慢,立法难度很大。到目前为止,尚未通过法律文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的规定”,这使得版权法特别无法执行,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的所有权。
最后,民俗和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条件和要求。《国家权利法》没有保护所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件。一是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题是集体的、不确定的,缺乏个人对版权法的原始要求;第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继承中的口头表达没有固定的要求,这与版权法的要求背道而驰;第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发展和保存过程具有长期连续性的特点。与著作权保护期所给予的有限保护是矛盾的。版权法仅在作者去世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作者提供保护,缺乏长期有效的保护。当前的版权法未能从保存和发展的角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技术作品中体现的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对普通作品的保护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
不可否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面临着各种困难,缺乏保护民俗和艺术作品的全面而专门的法律。现有法律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缺乏与保护相关的具体法规,滞后的立法工作的确与我国作为具有丰富民俗文学和艺术的古老文明和文化强国的地位不相称。在现行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很难解决著作权主体、作品所有权、个体独创性和集体创造,存在固定要求和相互矛盾的矛盾。为了应对这些混乱和滥用,我们必须加快立法保护的步伐,并将这项工作作为战略重点。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智力成就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要弄清谁可以享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他们具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明确权利主体,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和发展,而且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增强权利人的合法性继承、发展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引导人们合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和艺术作品,并防止民间文学艺术和艺术作品的不当使用。
(二)提高版权意识
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力量的伟大历史旅程中,我们必须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立德育人的最根本任务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并用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这取决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艺术作品保护社会主义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的强大社会功能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我们需要尊重和思考更多,将过去用于现在,并杜绝虚假、保留真理、与时俱进、发扬创新、坚持发展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创造一个繁荣的文化发展景象,与当代文化和谐相处。
结束语
如今,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突出的今天,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讨论对策,并提出建议,以期尽快促进与立法保护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必须抓住时机,积极鼓励并呼吁《保护民俗和艺术作品著作权实施细则》,加快立法步伐,争取早日落地出台。在促进民间文艺作品的大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著作权制度将更加完善,并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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