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遗传数字序列作为DNA测序发展的产物,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如何管理数字序列信息(DSI)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根据目前BBNJ谈判,将数字序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的组成部分,需厘清数字序列信息的演进,认清海洋遗传资源的治理困境,分析数字序列信息突破海洋遗传资源治理困境的可行性,进而探求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 数字序列信息 海洋遗传资源 BBNJ
如何获取生物材料并实现其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名古屋议定书》(NP)、《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以及《防范大流行性流感框架》(PIP框架)均作了规定。根据规定,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和共享通过诸如信息交换所可实现,但数字序列作为一种无形信息,可绕过上述公约中设置的惠益分享义务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途径实现共享而不受拘束,这给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BBNJ国际协定在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中就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概念使用了“海洋生物数字序列”这样的术语,但应否将其作为海洋遗传资源,各方争论不休,也给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构建带来挑战。
一、数字序列信息的界定及演进
(一)数字序列信息的界定
有关数字序列信息的定义,学术界尚未有明确的说法,不同利益相关者对此有不同解释。狭义上,数字序列信息只涵盖了序列数据。根据CBD的规定,“遗传”一词指遺传信息的物理载体,即生物学上通常提到的(DNA)和核糖核酸(RNA)。我们推测:遗传数字序列作为一种信息而存在,其存在所依托的载体是生物体,所以遗传数字序列又是一种生物信息。
数字序列信息是否仅包含了DNA序列和RNA序列,是否存在一种更为广泛的解释——除DNA和RNA序列,还包括非物质、电子存储数据,这一问题目前具有不确定性和认识上的差异性,数字序列信息这一术语所涵盖的信息范围在各大国际论坛中陷入激烈讨论。
(二)数字序列信息的演进
CBD缔约方会议第十三届会议就遗传资源的数字序列信息进行了探讨,有国家主张DSI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有国家主张应明确DSI的使用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关系,更有国家主张要在CBD的范畴内考虑数字序列信息的问题。1决定于第十四届会议审议遗传资源序列信息与遗传资源本身之间的对等问题、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使用以及如何与遗传资源利用产生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分享有关等问题,考虑对CBD目标的影响,同时建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特设技术专家组,以实现对现有术语的汇编、综合和研究,并对CBD和NP中数字序列信息的术语、相关条款和适用条件区分,于缔约方会议第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交给科咨机构审议。
2018年7月,科咨机构第二十二届会议全体讨论同意将数字序列信息交给CBD缔约方会议进行进一步讨论,就数字序列信息应否纳入遗传资源的范围未能达成共识,就此,科咨机构建议缔约方会议注意:“DIS”一词可能不是最适合的术语,但还是将其作为占位符,直到有其他合适的术语出现为止,其所包含的内容可能有核算和蛋白质序列信息、源自于遗传资源细胞所特有的生物和代谢过程的信息。同时考虑根据国内立法,将DSI用于非商业性研究和开发,以鼓励并促进科学研究。
二、海洋遗传资源的治理困境
数字序列信息的定义尚未明确,CBD缔约方大会就应否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遗传资源的范畴处于争议不休的状态。BBNJ国际谈判各方在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上也未达成共识,考虑将来自于海洋生物的遗传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范畴,并对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需要分析造成海洋遗传资源治理困境的原因,并探讨数字序列信息突破海洋遗传资源的治理困境的可能性,进而寻找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路径。
(一)基本概念定义不清
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概念是构建其惠益分享制度的逻辑起点,所以应该对其加以明确。从2018年9月BBNJ第一届政府间会议开始,各方就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定义进行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本部分重点探讨的是在就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这一问题上,BBNJ国际谈判中的主张和争议。
2018年9月,第一届BBNJ国际谈判中,在数字序列信息问题上,77国集团/中国在韩国、瑞士和日本的反对下,主张新的国际文书应该重点规范原生境获取海洋遗传资源,不应适用于衍生物,此处的衍生物是生物化学合成产物,不携带有遗传功能单元,本身也不属于遗传资源。加拿大则认为,若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惠益分享制度之下会减少数据共享和数据跟踪方面的挑战。美国所持的态度恰好相反,其鼓励在海洋遗传资源的研发过程中共享数字序列信息。
2019年3月,第二届BBNJ国际谈判会议中,有人建议将“海洋遗传物质”定义为:含有从“区域”收集的遗传功能单位的任何植物、动物或微生物来源的材料,而不包括由实物材料制成的各种材料,比如衍生物,或者描述材料的信息,如遗传序列数据。此时,依旧未能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范畴。
2019年9月,结合前两届会议的意见和提议,政府间第三届会议的筹备材料列出了精简的备选方案。就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而言,依旧是第二届会议提出的三个备选方案,但是关于数字序列信息的惠益分享问题,有一项非常有趣的提议:“货币惠益[应该][可以]在[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遗传序列数据]或[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基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海洋遗传资源的产品商业化后共享。货币惠益的支付率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应向特别基金支付]”。根据备选案文导言所述,方括号内的文字表示某项规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由此可知,在数字序列信息问题上,虽未直接确定其可以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范畴,但是政府间会议对未来达成谈判签订公约依旧留足了讨论的空间和更为广泛的观点。
(二)法律地位悬而未决
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为惠益分享的先决条件,在BBNJ国际谈判中也是讨论的中心。由此形成了两大主要阵营:发达国家主张海洋遗传资源是“无主物”,各个国家均可以加以利用而不受约束,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发展中国家主张海洋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实现利益共享,应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形成目前的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和“区域”中适用了不同的制度,但若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分而治之”的做法,2表面上看来,似乎能实现BBNJ国际协定和《聯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协调,但实践中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海洋生物具有迁徙性,作为一个循环的生态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种海洋生物到底来自于公海还是“区域”。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共同遗产或公海自由都不能实际适用于海洋遗传资源,主张开辟第三条道路来解决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3
想要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范畴,必然绕不开法律属性的确定。但数字序列信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相关制度也尚处于空白状态,这显然不利于数字序列信息的开发和利用。海洋遗传资源本身法律地位本就悬而未决,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属性又尚不明确,这会成为将数字序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进行治理的又一大难题。
(三)惠益分享模式未达成共识
海洋遗传资源究竟应以何种模式实现惠益分享是又一个难题。由于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模式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机制,所以我们不妨先来看看CBD与NP是如何处理的。
数字序列信息应否作为海洋遗传资源并不是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产物,因为目前已经相对成熟的国际规范中依旧也有相当大的争议,大家都在探讨现有规定是否适用于数字序列信息,若适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若不适用,是否需要以NP第10条4为蓝本建立一个完全不同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充分和适当地处理生物材料向数字序列信息的转换,并满足CBD和NP的基本要求。该讨论的意义至关重要,数字序列信息使基因数据的访问独立于对遗传资源生物材料的访问,结果是,若直接从数据序列信息的电子数据库获取遗传资源的编码序列,就无需前往遗传资源的提供国或者获取遗传资源载体的其他实体材料。从NP第二条似乎可以窥见一丝端倪,数字序列信息是对遗传资源进行排序的结果,理应被视为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结果或者是遗传资源的一种利用方式。具体到海洋遗传资源议题,数字序列信息是否可以作为海洋遗传资源而适用惠益分享制度依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幸运的是,BBNJ国际谈判适逢CBD、NP、ITPGRFA以及PIP框架的各个论坛也都在探讨完全相同的问题,每个论坛都不可避免会给其他论坛做出一定的贡献,所以,即便现在依旧前景不甚明朗,但未来也许有更多的可能性值得我们期待。
三、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路径
目前已经举行了三届会议的BBNJ国际谈判依旧存在很多分歧,如何以现存的惠益分享制度为蓝本,探讨将数字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明确数字序列信息是海洋遗传资源
BBNJ国际协定第三届会议文本草案对海洋遗传资源的一般性术语进行了描述:“就海洋遗传资源而言‘获取指海洋遗传资源的收集,包括在原地,在异地[和计算机上]获取的海洋遗传资源[[和][作为数字序列信息][作为遗传序列数据]]”由此可知,数字序列信息在未来的谈判中很有可能会成为海洋遗传资源定义的一部分,至少也会像该拟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一些缔约方所解释的那样5作为海洋遗传资源进行惠益分享。还有一个更为有趣的观点,联合国政府间大会就海洋遗传资源议题进行探讨时,并未对海洋遗传资源的衍生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是侧重“利用”这一概念。根据BBNJ第三届会议草案文本6,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也许隐晦地包括了数字序列信息,条款中所提及的“生化成分”是否可以理解为带有遗传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材料或者本身就时带有遗传信息的数字序列都尚未可知,这也为定义海洋遗传资源的范畴留下了遐想的空间和可能。
若将数字序列信息从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中排除,在解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之后,进一步需要考虑如何实现数字序列信息的惠益分享。伴随着基因测序技术和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的进步,深海生物携带的生物遗传信息给人类的发展带来福音。若无法实现对数字序列信息的科学治理,那未来科学地利用海洋遗传资源造福人类的目标将难以实现,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也会陷入无序的状态。既然海洋遗传资源治理目前面临的困境之一是定义无法明确,而我们所探讨的来自于海洋生物的数字序列信息是否适用于即将构建的惠益分享制度也尚处于争议中,明确数字序列信息是海洋遗传资源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海洋遗传资源治理中的这一大难题。
(二)引入海洋遗传资源的衍生物的概念
数字序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的衍生物并非是全新概念。NP曾引用“衍生物”一词进行明确定义7,认为遗传资源的大部分价值与遗传资源的衍生产品密切相关,这里就即包括了具备遗传功能单元的遗传序列以及数字序列信息,将数字序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衍生物进行规范,也可实现数字序列信息的惠益分享。
BBNJ国际谈判对是否将“衍生物”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有不同观点8。几乎所有国家都主张BBNJ国际协定要与现存框架保持协调甚至对现有机制进行补充9。
数字序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既可以在具体的制度条款上确保BBNJ国际协定与现存国际法律框架的一致性,也能够对深海生物勘探研究开发加以规制。虽然目前谈判就“衍生物”或遗传序列信息纳入海洋遗传资源这一争论并未盖棺定论,但不排除未来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三)确定数字序列信息是人类共同财产
海洋遗传资源究竟有何种法律地位和属性,这一问题从BBNJ国际谈判之初就争论不休。既然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无法确定,那不妨了解一下现有规范对数字序列信息的规定。首次规定生物遗传资源的是CBD,其明确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包括NP也对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进行了规定。国内外目前并未对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而言,其作为生物遗传资源的衍生物,是伴随着DNA测序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发展而产生的。前述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文件在缔约和签署之初限于当时的环境和认知,并不能对数字序列信息进行规定,但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数字序列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要解决数字序列信息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明确其法律属性固然重要,但若在谈判中无法让各方信服,则可以考虑跳出这种法律地位之争的泥淖,站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去进行协调。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不一,对于开发利用能力比较弱的国家而言,即便其掌握了数字序列信息的控制权,并非有能力开发并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还可能出现资源滥用的权利滥用的情形,故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并非必要。无论该信息是依托生物材料载体出现,还是作为可复制的信息出现,其本质都是为人类所利用并且创造价值的资源,均应该受到保护。既然在法律属性认定上各国各执一词,不妨站在更为宏观的角度去思考,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利用数字序列信息,如此不仅可以化解数字序列信息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尴尬处境,还能够与BBNJ国际谈判就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协调,这对于目前正在谈判的BBNJ国际协定在未来达成共识也留出了一定的发挥空间。
四、结论
根据相关国际论坛和谈判的演进过程,将数字序列信息作为遗传资源进行规制依旧处于探讨争议的阶段。具体到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上来,目前面临着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和范围尚不明确、资源本身的法律属性尚处于争议之中、如何进行惠益分享未达成共识这三大海洋资源治理困境,也是数字系列信息作为海洋遗传资源进行规范时避无可避的障碍。可以考虑明确规定数字序列信息是海洋遗传资源,或者将其作为海洋遗传资源的衍生物,站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利用数字序列信息,跳出目前的治理困境,实现BBNJ国际协定与现有国际规范和框架之间的协调补充,建立一个实践中可操作的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注 释】
1 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古巴,萨尔瓦多,阿根廷,马来西亚,非洲集团主张数字序列信息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遭到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反对;瑞士和南非主张要求澄清数字序列信息的使用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关系。
2 “分而治之”指对公海的海洋遗传资源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对“区域”的生物遗传资源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
3 挪威支持务实可持续公平的制度。孟加拉国呼吁采取混合解决办法。斐济根据ILBI总体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一个独特的管理和报告制度。
4 缔约方应考虑制定全球性多边利益分享机制以便公平公正地处理跨界发生或者无法准予或事先告知并同意而利用遺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5 拉丁美洲核心国家就海洋遗传资源访问的定义做出了以下描述“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的获取方式包括就地获取、异地获取、DSI获取和数据获取”。
6 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是指对海洋遗传资源的遗传或生化成分及其利用进行研究和开发。
7 衍生物指由生物或遗传资源表现形式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
8 美国和日本认为“海洋遗传物质不应该包括由海洋生物材料制成的衍生品或者描述生物材料的信息,比如基因序列数据”;非洲集团认为应考虑衍生物/衍生品及其相关的数据。
9 哥伦比亚、印度和美国均认为IBLI不应破坏现有框架;尼日利亚呼吁建立全球ILBI;美方强调促进研究和发展,使所有国家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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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丹(1995-),女,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国际法研究生,国际法学硕士,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