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妍 徐金海
网络与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发展与渗透改变了贸易的方式与内容,推动全球数字贸易的兴起与发展。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两大部分。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货物贸易,我国位居世界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然而,以信息技术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较弱。因此,加强对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理论和政策的探索,剖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高质量发展政策建议,不仅对推动我国从数字贸易大国迈向数字贸易强国具有巨大促进作用,而且对于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构建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从世界范围内看,伴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数字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主要来源。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测算,从2011年到2018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平均增速超过6%,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从20783.9亿美元增长到29314亿美元,并且在服务贸易出口中占比也不断提升,从47.12%增长到50.15%;然而应该看到的是,全球数字服务贸易主要以发达经济体为主导,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仅以2018年为例,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出口占世界数字服务出口超过65%,美国为4667.2亿美元,占比15.9%,欧盟为14490.6美元,占比为49.43%;虽然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也推动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增长,但与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相比,依然存在不小差距,2018年我国数字服务出口1314.5亿美元,占世界的比重仅为4.48%,远远低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水平。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数字货物贸易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竞争力强,2007年中国电商交易额占全球总额不到1%,但到2017 年占比已超过40%。
虽然目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占比还偏低,竞争力也有待增强,但凭借着大国大市场的优势以及近年来我国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措施,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并且与服务贸易常年逆差形成对比的是,数字服务领域已实现净出口,并且近5年来基本连续保持年均100 亿至150 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具体而言,以数字服务贸易主要细分领域的发展状况来看, 软件出口规模持续增长,云计算成为数字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根据商务部服贸司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18年,软件出口额从342.3亿美元增长到412.27亿美元,年均增长7.34%,并且出口结构不断优化,竞争力也不断增强;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9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显示,从全球范围内看,我国云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已经仅次于美国,拥有阿里云、腾讯云等在全球有竞争力的云计算平台,并且云服务、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3460亿元,同比增长17.6%;此外,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内容产业也增长迅速,根据《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9年中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营销收入1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1%,并且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成为中国自主研发游戏最主要的海外市场。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已经成为改变国际贸易格局和重构全球价值链的关键力量,能否抓住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机遇,对于发展经济体打破既有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提升国家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来看,数字服务贸易是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短板,虽然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占比还偏低,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并实现了贸易顺差,在不少细分领域有较强竞争力。因此,未来提升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必须以数字服务贸易为抓手。
二、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未来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应理性认识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
从全球范围内看,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是否掌握话语权,并且在价值链、产业链中居于主导地位,依赖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是否拥有与数字基础设施有关的核心技术。事实上,自从人类进入到网络与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以美欧日等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控制着绝大多数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在加快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的成绩,最近又提出加快发展新基建;但不得不正视的客观事实是,我国在一些关键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基础软件、高端专用芯片、智能终端处理器等方面依然严重依赖于进口,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没有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突破,就无法解决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核心难题,即使未来我国凭借着大国大市场的优势,数字服务贸易总量不断增长,但是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依然没有话语权,在数字服务贸易全球价值链中获取的价值分配也依然有限。
(二)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数字服务贸易,既有服务贸易的一般特性,但也有不同于传统服务贸易的特征,主要体现为虚拟化和平台化,这对传统的监管模式与治理体系带来了很大挑战。作为一种以数字产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新型贸易方式,其快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一方面依赖于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突破,但另一方面也与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密切相关。事实上,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不健全,是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目前WTO框架下并没有相关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规章与监管体系,只是分散在诸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信息技术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协定中,然而一些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强的经济体,比如美欧,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推动与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的标准体系建设等措施,已经建立了针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较为滯后,比如与个人隐私安全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出台,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等相关的标准体系建设还不足,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制度还未建立,也没有建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平台。
(三)数字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有待建立
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体系,是推动产业发展、开展行业分析、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为了推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联合国贸发会议提出了一套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案,并把数字服务贸易划分为通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销售和营销服务(不包括贸易和租赁服务)、信息服务、保险和金融服务、管理行政和后台服务、许可服务、工程及相关科技研发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等9个门类。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框架,并结合自身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数字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实施更新数字服务贸易细分领域的数据。然而,我国尚未建立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数据分散在不同产业的统计中,获取数字服务贸易的精准数据较难,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这对于政府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监管以及学者开展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都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数字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滞后于产业发展的实践,也是制约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问题。
(四)数字化人才相对缺乏
数字服务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得益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因此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不仅仅需要贸易领域的人才,更需要数字化方面的人才。尤其是随着数字技术加快在贸易领域的渗透,推动服务贸易以及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人才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埃森哲2018年发布的《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指数》报告,数字化人才的缺乏是制约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障碍。仅以人工智能方面的人才为例,根据中国教育部门测算,我国人工智能人才的缺口超过500万,国内的供求比例为1:10,供给严重不足。此外从地方实践来看,为解决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数字化人才的困境,宁波启动了数字贸易人才学院,拓展建立“数字经济+贸易+人才”的培养模式;上海在《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了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这突出表明数字化人才的缺乏也已经成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三、促进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以促进我国从数字贸易大国迈向数字贸易强国,应从四个方面发力,补齐制约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短板。
(一)积极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攻关
只有攻克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难关,未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才能居于主导地位,掌握话语权。积极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攻关,应组建一流的研究团队,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研发经费投入,瞄准前沿性、基础性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打破对发达经济体的核心技术依赖;应突破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等关键技术,加强信息组织和数据仓库研究,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应准确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跨界融合、智能化发展加速等新趋势,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高端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和能级,务实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柱;应加快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体系,提升高端软件供给能力。
(二)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是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保障。应立足全球视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数字服务贸易发达经济体在构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顶层设计上做好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全局规划,有序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大力支持数字服务贸易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的课题研究,在资金投入与课题立项上给与重点支持;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数据使用与安全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各方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权利与职责;应加快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分级数据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有效平衡国家安全与跨境数据流动两者之间的矛盾,明确哪些数据可跨境自由流动,哪些数据禁止跨境流动,哪些数据符合相关条件可跨境流动;应积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重点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三)推动建设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核算体系
数据是做决策的基础,推动建设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有助于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进行科学搜集、整理和分析,从而为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分析与研究奠定基础。应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框架和分类,并结合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把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从其他相关产业中分离出来,明确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口径;应构建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比如可以通过选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作为试点,探索可能的测算方法,为数字服务贸易测算奠定重要的基础,也可以鼓励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好的地方省市进行积极探索,构建全面系统反映本地数字服务贸易运行和发展情况统计指标体系;应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准确识别真正通过线上进行传输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精准度;应建立数字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強化数字服务贸易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建立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
(四)加快培养数字化人才
推动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是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应根据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准确评估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缺乏的数字化专业人才,并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为抓手,采取引进数字服务贸易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一批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学科带头人相结合的方针;应积极推动人才培养模式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变革,可选择一批知名高校与科研院所作为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单位,增设数字服务贸易相关专业,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对数字化人才的需求为核心,探索跨界人才联合培养制度,培养适应未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数字化人才;应积极推动网络、人工智能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借助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适应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培训体系,加快建设数字服务贸易人才网络培训平台,加大对数字服务贸易相关领域从业者的培训,提升数字化技能水平与数字思维。
(潘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徐金海,国家开放大学经济管理教学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