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烏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建立起“约谈限批”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