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颖
为了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做好示范区法治保障等相关工作。7月7日,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江苏、浙江两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长三角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以及两省一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调研人员走进示范区执委会,通过示范区大数据治理平台,了解示范区以及先行启动区总体情况,包括人口、交通、环保、企业、民生等方面内容。座谈会上,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忠伟就示范区建设推进情况以及法治需求等作了总体汇报。执委会副主任、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唐晓东,执委会副主任、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陈建忠作了补充汇报。据介绍,自2019年11月1日挂牌以来,示范区坚持规划引领,积极协调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和规划编制工作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产业、综合交通、文旅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正在积极协调推进。
“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一方面一体化示范区重大制度创新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适用调整,另一方面一体化示范区需要明责赋权。”在谈到示范区的法治需求时,张忠伟提出要明确执委会的责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有效履行职责。当前示范区一体化建设中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希望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能够支持示范区执委会积极履职,通过加强相关立法研究,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两省一市人大如何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据悉,目前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开展立法调研。此后在此基础上,围绕示范区和先行启动区范围、执委会定位、授权管理、政府和部门支持、法治政策保障等重点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与会两省一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提出,要在立法过程中研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尤其是示范区建设中的规律性问题。要把握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统一和分散的关系。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同时要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示范区立法要有复制推广的价值,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价值。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提出,在示范区内要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用机制保障常态化工作。法治保障要有针对性,要进一步厘清保障的内容和方式,为后续改革留出空間和伏笔,综合运用地方立法、部门规章等形式形成法治保障体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认为,法治是示范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化发展的核心使命是制度创新,法治保障与制度创新是紧密联系的。他指出,法治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主要是解决示范区发展的关键问题,今后,根据示范区发展到不同阶段,两省一市人大还应该加强协同、深入研究,并共同为示范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