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型“非吸”犯罪研究
——以金华市金东区的两起案件为例

2020-08-31 12:08丁会芬
陇东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公安机关嫌疑人

孟 彬,丁会芬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近些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并且随着中青年群体向一二线城市流动,三四线城市中老龄人口的比例提高,出现“留守老人”现象。此外,社会运转的快节奏使得中青年无暇顾及家中长辈,这也造成一定数量的“空巢老人”,有学者称这种现象为“空心化”。在这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猖獗,花样百出,衍生出了养老型“非吸”犯罪的亚种。

在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如何界定养老型“非吸”犯罪与普通“非吸”?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从已侦破的相关案例以及学界研究来看,养老型“非吸”犯罪案件指犯罪嫌疑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面向不特定的中老年群体吸收资金,在公开宣传中以养老项目为幌子及外在表现形式,向其许诺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扰乱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1]。2019年3到4月,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金东经侦大队)在工作中连续查处2个涉嫌养老型“非吸”的经营主体,并对其“非吸”行为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已对这2起“非吸”案件的1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无独有偶,其他省市区也纷纷披露了多起养老型“非吸”案件(1)例如沈阳“老妈乐购物商城”、南京“老爹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爱福家”、株洲“阿拉法健康管理中心”等。,个别地区甚至还因此发生了非理性维权事件。这不仅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2]因而研究养老型“非吸”犯罪,打击侵犯老龄群体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必要,本文以这两起案件为例,对此类犯罪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案例简述

(一)浙江沐丞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

浙江沐丞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6日,该公司自称“洪利集团”,通过制作网页、微信公众号、发放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其贵州、云南等地的养老公寓项目和高额的利息。沐丞公司表示公司运营情况良好,承诺每月向投资人发放2%月利率的返利。成立以来,该公司多次组织投资人在金华周边县市区旅游,还宣称再投资5万元以上,就会在项目建成后拥有一个“床位”,还将在2019年3月20日组织投资5万元以上的投资人赴贵州旅游,以此引诱中老年群体与其签订“养老协议”或“财产管理协议”向其投资或追加投资。2019年3月18日,沐丞公司除一名财务和前台人员以外,其余人员全部潜逃。2019年3月19日,金东经侦大队在金融风险检查中发现,有50余名投资人聚集在沐丞公司经营场所维权,遂对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浙江沐丞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介入及时,该公司的账目被完全查获,共计涉案受害人161人,主要为金华本地中老年人,涉案金额763万元人民币。除该公司法人赵某某外,其余嫌疑人已悉数归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金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

金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日,该公司以销售铁皮石斛、水果种植、禽类养殖、新能源、苗木种植等项目为旗号,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来到公司的中老年人赠送大米、鸡蛋、铁皮石斛粉末,邀请其参观种植基地、赴周边县市区旅游,使其形成该公司实力雄厚的印象,诱惑其进行投资。该公司以借款与“产品推广”为由,与受害人签订《产品推广协议》,向其收取至少1万元的“推广押金”,并承诺按月支付年化利率14%-22%的“推广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4月9日下午,金东经侦大队在对其进行金融风险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立即对其立案侦查,迅速开展相关工作,连夜调查取证。案发后1星期内,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查,金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吸纳资金620万元人民币,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批准,本案共涉及受害人140人,主要为金华本地中老年人。

二、养老型“非吸”犯罪的特征

从以上两个案例以及“E租宝”等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养老型“非吸”犯罪除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般特点征外,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犯罪对象有针对性

图1 沐丞、康源案已接受询问的受害人年龄分布情况(2)这两案的案卷为统计图数据来源。

在当前“空心化”的背景下,老年人除了生理上的孤单,往往还伴随着心理上的孤独,性格往往变得孤僻、固执,难以接受家属、子女提出的意见建议,反而爱听奉承、顺从的话语。而且相比中、青年人来说,老年人由于身体器官衰老,身体机能发生了不可逆的退化,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大大降低[5]。除此以外,我国60周岁以上老人出生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经历过物资匮乏、经济落后的时代,这种“匮乏恐慌”使得老年群体往往面对诱惑会“贪小便宜吃大亏”。

养老型“非吸”犯罪的对象具有针对性。在前述两起案件中,受害人年龄高于60周岁的占绝大多数,为全部受害人的89.4%。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老年人的上述特点,多在例如菜市场、开放式公园等老年人常去的场所主动向老年人进行宣传其感兴趣的养老、医疗和种植业务,并许诺高额利息和其他利好,并赠送大米、鸡蛋、餐具等食品或生活用品,提供与其他人交流的场所和机会的手段,诱使老年人来到所谓的“公司”继续灌输其高收益的思想。在与受害人交流中,嫌疑人往往以“爸妈爷奶”等近亲属称谓称呼受害人,拉近与受害人距离,进而实现其吸收资金的目的。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有数名受害人在投资之后,不听从子女的劝阻,续投、借款投资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受害人还同时涉及两起案件,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犯罪手段有欺骗性

表1 沐丞、康源案案情比较(3)此表根据案卷整理。注:康源案中,有5名受害人拒绝接受询问。两起案件中共有16名受害人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

从这两起案件来看,被查处的公司无一不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浙江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号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还向外界公开了相关的土地证件(已过期)等。金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称其法人邵某的父亲为当地政协委员。二者皆拍摄项目建设和投资人的照片在其“公司”内部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宣传材料中,沐丞公司还制作了精美的网页。同时,为达到欺骗效果,这类公司通常编制了较为正规的“投资协议”,在其中附以了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件。并且组织投资人和准投资人“上课”“考察”,赴周边县市区旅游[6]。将自身包装得极为正规,迷惑受害群众使其在潜移默化之中形成了对该公司的信任,还有部分受害人在案发后仍对其抱有幻想,拒绝接受询问。而在询问时,受害人多表示进行投资时并未详细阅读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文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此外,主犯(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一般都对明知自己开设公司是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因此不注重实体产业的建设,也无需建立严密科学的运营管理制度。为便于销毁会计凭证等证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此类公司员工更换频繁,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财务的管理也颇为粗放,多采用手工记账的方法,且将内外账目混淆。主犯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吸收资金和发放利息时,往往使用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难以监管的方式发放,即使采用银行转账,也只是使用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操作。多种支付方式交叉利用,以及混乱的账目信息、频繁流动的工作人员,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分辨公私、确定嫌疑人员、厘清涉案金额和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

(三)犯罪后果具有复杂性

养老型“非吸”犯罪本质上是一种庞氏骗局,嫌疑人为强化受害人对自己的信任,通常在受害人投资时给予一定的返利,并在投资初期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向其支付利息。当受害人收到返利和利息之后,其对嫌疑人的信赖得到了强化,做出如追加投资、到期续投、向身边老龄群体推广等行为的概率将提高[7]。为向受害人支付高额利息,养老型“非吸”犯罪的嫌疑人运用“借新账还旧账”的方法作案,即用后续投资者的本金来支付早期投资者的利息,一旦投资规模的扩张受限,“公司”的资金链就会断裂,无法正常支付利息,此时嫌疑人往往携款潜逃,而受害人至少需要一个回报周期的时间才能发觉。

由于养老型“非吸”犯罪目标针对性极强,且嫌疑人先期对老年受害群体进行了思想灌输,导致侦查人员与受害人之间的沟通存在障碍,即使“公司”无法发放利息,受害人仍对嫌疑人抱有幻想,反而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是对自己利益的侵犯。康源案中,主犯康源公司法人邵某到案后,同案犯——该公司员工刘某、余某向受害人拨打电话要挟其“不要报案,否则钱就没有了。”事实上,康源公司账户余额仅剩6.7万元,大部分资金早已被嫌疑人所挥霍、转移,一部分投入宣传和公司运营中,根本无力偿还受害人本金。在与受害人的谈话中,竟然有人提出“你们把邵某某(康源公司法人)抓了,他还怎么去赚钱还我们!”。因此侦查人员不仅要询问案件经过,还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使其明白自己的处境,一方面安抚其情绪,防止自暴自弃。以上种种导致养老型“非吸”案件的追赃率普遍偏低,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更对其精神造成创伤。引发了老年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养老型“非吸”犯罪的危害

(一)造成老年贫困

养老型“非吸”犯罪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且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极易造成老年贫困。

图2 已核实的沐丞案、康源案受害人财产损失情况(4)数据来源:沐丞、康源公司账目和案卷。

图3 全部已核实的沐丞案与康源案受害人投资次数(5)数据来源:沐丞、康源公司账目和案卷。

被害群体在犯罪人精心设计的“洗脑”下,盲目地将自己数十年来的积蓄投在了所谓的养老项目中。一部分受害人甚至被高额收益冲昏了头脑,不停地给自己加“杠杆”,追加投资、复投、借款投资、变卖房产投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劳动能力的退化或者丧失,老年受害人无法再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将资金“送”给犯罪人之后,就只能以其返利作为自己生活的保障,幻想着到期之后取回本金或住进犯罪人声称的“养老公寓”中。殊不知这些承诺都是海市蜃楼,在资金链断裂之后,投资款根本无法足额退还,更不要说那些虚构的项目。导致老年受害人在蒙受经济损失之后,陷入“吃饭没钱买、有病没钱看、有事没钱办、有债没钱还”的老年贫困之中,既降低了老年受害人的生活质量,又摧残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破坏人际关系

“空心化”背景下,老年人的子女无法长期陪伴在自己身边,双方缺乏交流。如此一来,自然难以防范那些善于迎合老龄群体的嫌疑人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在养老型“非吸”犯罪尚未被自己察觉时,受害人通常不听子女劝谏,一意孤行,这样的结果就是双方容易因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不同而发生矛盾,形成不信任感,进而受害人在感情上更倾向于花言巧语的嫌疑人。康源案中,部分老年受害人畏惧亲人的责备,当公司被查处后不敢跟家里人讲述实情,更加拉大了自己与亲人之间的距离。等到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收益停发,面对这种损失无法挽回,自己血本无归的局面,巨大的心理落差使得老年人自暴自弃。

除家庭关系受到影响外,邻里关系也遭到了一定的波及。“空心化”背景下,老人“抱团取暖”是常态,他们通常在广场、公园、戏场、社区/村活动室等场所开展社交活动。当一人接触到所谓的“养老投资”项目时,总是会在日常交往中向其他人介绍。当涉嫌违法的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众人往往迁怒于最初向自己推广的人,该人便成为众矢之的,被他人孤立、排挤。上述两起案件中,部分老年人就是因为向邻里推广,而被他人责骂。这种影响对老年人的精神伤害是长期且难以恢复的,极有可能对老年人造成终生的心理阴影。

(三)影响社会稳定

养老型“非吸”犯罪嫌疑人善于以僭越的方式来骗取老年受害人的信任,康源案中,其业务员在宣传时称其董事长邵某的父亲为本区政协委员,给自己打上“国家政策”“民生工程”“政府项目”的伪标签。由于老年受害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衰退,以故这种僭越国家公权力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政府在其思想中的形象;而且出于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涉及的人员和资金较多,公安机关又警力有限,一时难以追赃,使得老年受害人形成了“政府欺骗自己”“公安机关无能”的错误认识。

在前文提到的两起案件中,某受害人同时对两起案件的两家公司都进行了投资,竟在询问后的一周内连续3天来到公安机关讨要投资余款,民警对其规劝,告知其案件进展,受害人反而情绪激动,不肯离开,并辱骂民警,干扰公安队伍正常工作。此类犯罪带来的间接后果就是老年受害人对养老产业失去信任,愤怒的矛头直指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导致干群对立、警民对立、营商环境恶化,甚至非法集会、越级上访、寻衅滋事的不良后果。从长远来看,养老型“非吸”犯罪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养老产业的声誉,污染基层政治生态环境,容易酿成老年犯罪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养老型“非吸”犯罪打防对策

(一)加强金融风险检查,并保持高压态势

金融风险检查是挖掘养老型“非吸”犯罪的有效手段。前文的两起案件都是金东经侦大队在金融风险检查中主动发现的。由于养老型“非吸”案件中的受害人通常难以察觉到犯罪行为的发生,以故在此类犯罪的打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好自身作用,主动出击,越早发现问题,就越容易缉捕犯罪人并追回赃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在检查中,要深挖根源和苗头,重点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实质性:该公司是否有向不特定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二,违法性,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批准;第三:返利性,向投资人承诺定期发放现金、实物、股份等形式的回报;第四:公开性,例如以邀请“上课”、开推广会、发放传单或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此外,还需兼顾伴生的犯罪,例如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涉黑犯罪等。

通过常态化的检查,形成对养老型“非吸”犯罪的高压态势,能够震慑犯罪分子和有意向进行此类犯罪的人,迫使其放弃犯罪。不仅如此,还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社情,做好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

(二)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做好犯罪预防“晴雨表”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同志指出,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多功能战斗实体,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8]。因此打击养老型“非吸”犯罪,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与派出所结为“兄弟”,注重并发挥好派出所在社会治安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城镇商业区、乡镇企业集中区、建立并有效执行基层经协管员制度,在各派出所设立专职协管员,定期在辖区内对企业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建设社会治安基础资料库,形成各公安机关队伍、部门之间情报共享、协同作战的体系。

市场监管、税务、劳动、银行等机构和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好伙伴”,要和他们共同形成联动机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他们提供一些不涉密的资料、情报,也可邀请其来到公安机关分析这些材料,多个部门合力,共同分析研判形势,关注重点风险单位和村镇、社区中老年集中场所的舆论动向,及时察觉非法集资犯罪的苗头,做好预警和处置,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老龄群体生活空虚,还需要基层组织做好老年工作,开展相关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以防止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三)打好“5·15”经侦宣传日品牌,创新经侦宣传工作形式

公安机关的经侦工作专业性强,往往只在县及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专业队伍,就目前的形势来讲,经侦工作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仍显陌生,人民群众难以识别非法集资犯罪。以故公安机关经侦队伍要以“5·15”经侦工作宣传日为重要依托,深入街道、社区、村镇基层一线,以经侦案件实例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为达到宣传效果,可以采用对人视觉冲击力较强的色彩、图片。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他们识别经济犯罪的能力,激发他们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除了非法集资犯罪以外,还要向群众展示当前传销、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等全部经济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征、具体表现形式和身边真实案例揭示,力争达到经济犯罪人人皆可识别的良好局面。

2019年1月30日,公安局刑侦局支持拍摄的反电诈主题电视剧《天下无诈》首播,旋即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该剧不仅宣传了公安队伍形象,更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了反电诈的相关知识。一时间,全国范围内没有再次出现较大的电信诈骗案件,这为经侦宣传工作提供了灵感和思路。公安机关经侦队伍要创新宣传形式,不仅要高大上,还要接地气,在坚持做好传统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剧、小品话剧、直播平台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尤其是中老年群体能看得到、看得懂的形式来拓宽自己的宣传途径。做好宣传工作,打响“5·15”品牌形象,打出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声威,使得养老型“非吸”犯罪无处遁形。

随着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及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经济现象日新月异,面对老年人群体的非法集资更是花样百出。为了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养老型“非吸”予以充分重视,以及构建合理的机制预防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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