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口立的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2020-08-29 13:38
百姓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立遗嘱

【案例】杨老爷子和李老太育有两个儿子。李老太去世早,杨老爷子一直跟大儿子一家生活,小儿子几乎没管过他。杨老爷子决定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大儿子。于是,他找来大儿子两口子说:“我想立个遗嘱,把房子留给老大。”大儿媳妇按照杨老爷子的口述动笔代写后,杨老爷子在遗嘱上签了字。一年后,杨老爷子去世。小儿子听说父亲留有遗嘱,但遗嘱中根本没提到他。为了分得遗产,小儿子和哥哥打起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兄弟二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问题一杨老爷子请儿媳妇代书遗嘱,是为了让大儿子继承房屋,但最终未能如愿。这份遗嘱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回答: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立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杨老爷子采用的是代书遗嘱,也就是自己口述,由他人代替书写。但是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全部的法律要件才能生效。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杨老爷子立遗嘱时找的两位见证人都不合格,一个是继承人本人,另一个是继承人的妻子,属利害关系人;另外,遗嘱签名有遗漏,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

问题二:通过这个案例,能否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就是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回答:这个结论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这部分人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法正常生效。一般情況下,可以选择与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还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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