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
医学院的研究生,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猝死在工作岗位。事发后,学生父母以医院未保障实习生的休息权为由,追究医院责任。医院则以该学生隐瞒严重基础性疾病,带病上岗致死而推诿。
2020年2月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
1993年出生的胡康,是江苏省盐城市人。胡康医学本科毕业后,考进江苏大学医学院,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从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2016年9月15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甲方,以下简称第一医院)、江苏大学医学院(乙方,以下简称医学院)、胡康(丙方)签订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即医学院委托第一医院进行培训,胡康在第一医院接受培训和参加临床实习。协议约定,第一医院对胡康培训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同时,医学院配合第一医院对胡康进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胡康在培训和实习期间,主要从事住院医师的辅助性工作,工作排班参照医生的时间。2018年3月上旬,胡康轮值6 个白班、5 个夜班后,觉察身体不适,自行去该市江滨医院看病。3月25日,胡康因当天未查房交班,带教医生询问原因,胡康解释说:“心里慌得厉害,身体不舒服。”带教医生嘱咐他注意休息,下次有事要记得请假。之后胡康没有请假休息,继续上班。2018年3月29日,胡康整夜值班。次日上午8 时,胡康在交接班时突然摔倒在地,神志不清。在场医护人员赶紧将他送到急救室,当天上午11 时10 分,胡康经抢救无效死亡。推断为心源性猝死。
犹如晴天霹雳,胡建成、朱广兰接到独生子猝死的噩耗,伤心欲绝。从盐城市打车赶到镇江的路上,朱广兰撕心裂肺地哭个不停:“我儿子才25 岁啊,怎么说没就没了呢。”胡康从小到大,一向品学兼优,听话懂事,是父母的骄傲。到了第一医院见到儿子的遗体,朱广兰便哭晕了过去。
胡建成、朱广兰先是找医学院领导讨要说法。医学院出于人道主义援助,给予他们29.96 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诺由医学院结算胡康在医院的急救费用以及家属在镇江的接待费用等,对此,胡建成、朱广兰表示接受。
胡建成和朱广兰认为,第一医院安排过于繁重的工作是导致胡康猝死的主要原因,转而要求院方给予赔偿。第一医院却表示医院没有责任,并拿出了医学诊断和调查证明:胡康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在中学期间就因心室间隔缺损进行过修补手术,肺动脉高压病史也有七年。
2019年6月,胡建成、朱广兰将第一医院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0 万元。
法庭上,胡建成和朱广兰泣不成声,他们表示,第一医院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地应当履行其管理义务,关注培训医生的身体状况,应为其安排身体检查再入院培训。同时,第一医院安排过于繁重的工作是导致胡康的基础性疾病加重,乃至猝死在工作岗位的重要原因。第一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胡康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一医院答辩称,胡康因肺动脉高压、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与其个体差异有关,是一个突发事件,医院没有侵权行为。胡康作为医学院的学生,应当最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担住院医师培训的工作,却刻意隐瞒自身严重的基础性疾病,未告知第一医院,而医护人员的工作有其职业特征,第一医院对胡康的培训安排均是正常合理的。胡康是医学院的研究生,医学院委托第一医院对胡康进行培训,医学院也应当清楚培训需要的身体要求,第一医院作为培训基地没有了解江苏大学学生身体状况的义务。此外,医学院已经给了胡康亲属一次性赔偿,事件已经处理结束。第一医院不应赔偿,并请求追加医学院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
庭审查明,胡康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史,平素自服药物治疗,胡康生前没有将他的基础性疾病告知医院。第一医院社会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中对招录人员有体检要求,其标准参照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医生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值班、加班较多,工作压力也较大,胡康本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十余年前曾行心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有肺动脉高压病史七年余,平素自服药物治疗,第一医院所称正常合理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安排,对胡康而言显得过于繁重。而胡康在整夜值班后,突发昏迷倒在了培训工作岗位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重度肺动脉高压。可以推定,胡康是因繁重的培训工作诱使本身基础性疾病突发导致死亡。显然,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第一医院的直接侵权,故胡建成、朱广兰要求第一医院承担胡康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第一医院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的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有管理义务。第一医院在招录社会化规培医师时有体检要求,可见其对规培医师的身体状况有合理注意义务。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第一医院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胡康进行体检,或要求委托培训方江苏大学提供其体检报告。因第一医院疏于管理,使得胡康在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的情况下,参与了任务较为繁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胡康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应比常人更了解其身体状况能否承担住院医师培训的工作,胡康未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且在自身不适就医后未请假休息,仍继续参加培训工作,系疏于对自身身体健康进行管理的表现。可见,双方对胡康基础性疾病的诱发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此外,胡建成、朱广兰未起诉医学院,医学院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2019年12月3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第一医院赔偿胡建成、朱广兰经济损失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胡建成、朱广兰及第一医院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亲爱的读者:胡建成、朱广兰在上诉时坚称:第一医院对规范化培训医生进行资格审查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在明知胡康带病坚持工作时,却继续让他单独顶岗。正是这一系列过错才导致胡康猝死在工作岗位。而第一医院却表示院方没有过错和侵权行为,胡康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原因,要求第一医院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医院、医学院与胡康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约定,第一医院与胡康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胡康作为在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第一医院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的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胡康有管理义务,应就胡康在实习中的人身生命健康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且第一医院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胡康的身体进行一定的检查,或要求委托培训方提供胡康的体检报告,即其应对规培医师的身体状况有合理注意义务。在胡康身体不适就医,带教医生虽然嘱咐胡康休息,但是第一医院并未详细了解胡康病情,并根据其病情采取相应预防和保护措施,使得胡康继续参与了任务较为繁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医院对胡康日常管理照顾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最终诱使胡康本身基础性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医学院已经给予胡建成、朱广兰一次性人道主义援助29.96万元,原审判决酌定第一医院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0年2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驳回胡建成、朱广兰以及第一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