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已经在“互联网+农业”的理念带动下也得到迅猛发展。现代农村的生产方式、消费习惯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农民己习惯在互联网上与外界沟通和消费,农民思维的转变促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得到改变,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各种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商务活动。本文从电子商务纳税的必要性角度,对农村电子商务税收中存在的难点进行探讨分析,并对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税收;难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17-0005-02
近年来,国家为了促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共同致富的目标,政府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导向性日趋增强,并且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也相应的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促进了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实现农业“田间种植—加工生产—产品销售”一条龙式的供应链经营模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农业产品种类繁多、零售模式变得多样化,交易规模趋向庞大,产业模式更是不断升级,促进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特殊的劳务提供方式与支付方式、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交易方式,使得监管执法部门对其交易行为的规范与否实施监管时困难重重,财税工作更是遇到极大的挑战。当前在线商品和注册用户仍然呈指数式增长态势。而电商巨头们在“互联网+农业”浪潮推动下纷纷涉足农村市场领域,以阿里巴巴、苏宁等为主的电商逐步大规模的进入农村市场进行电商下乡活动。在此背景下,对农村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怎样才能实现合理化征收这一问题成为众多研究者探讨的热点话题。
一、农村电子商务的特点
自阿里巴巴2014年10月公布农村战略后,众多电商平台逐步跟进,这些电商掀起了新一轮的商业革命,而商业革命的推动者正是农村广大农民,农村电商成为这些革命的中坚力量。我国的农民陆续会有更多的人与电商产生联系,农村电商的未来势不可挡[1]。当前农村电商呈现出政策导向性更加明确、交易规模更加扩大、网络交易模式更加多样、交易范畴更加丰富四个特点。近几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农业工业化发展的态势下对农村电商都加快了发展的步伐,中央也出台了“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文件,对参与涉及该建设的企业包括金融、电商、商贸、物流等政府给予支持,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电商巨头主动下沉抢占农村市场,使我国乡村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淘宝村。2015年我国农村电商仅在天猫、淘宝网注册的农村网店数量达到160多万个,10年后农村网购市场规模会更大。微信、代购等一些元素逐步进入农民的视野,新的模式不断产生如“电子菜箱、产地+平台+消费者”、智能菜柜、跨境生鲜电商、淘宝线上线下联动发展等模式,这些交易模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活动十分频繁直接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课税的必要性
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传统业务还是电子商务,纳税人都必须纳税。如果电子商务免税,这不仅对从事传统业务的人不公平,而且显然对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市场参与者有害,这对市场参与者,公司产品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2]。传统产业在很大程度上遭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因此,不能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出现税收差异现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故对两种产业均实施征税管理。
一方面,征税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长期对其免税势必会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在互联网中商品进行交易尚未有开发票的程序,网上交易就很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在现实中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生产还是生活都离不开互联网,网上交易的广泛普及,偷税、漏税问题越来越突显。相关部门对此也正考虑解决这一问题,相信不久将会出台互联网税收细则,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
三、对农村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难点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是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最重要手段,也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最重要措施,农村电子商务不同于城市电子商务,要熟悉农村和农产品,掌握物流配送和售后,了解网络和平台管理。农村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其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随着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也逐步扩大网络交易规模。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将交易移到互联网平台上展开交易活动。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制是建立在传统实体贸易基础上,在网络平台上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条文,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在现行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有待完善,对在互联网上进行个人交易所得收入的性质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以说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方面依旧有待完善。
现行税法的征收是针对自然资源、财产和行为、所得额及流转额进行课税。进行交易活动的项目是否征税取决于交易的性质,适用哪一税种对交易活动的项目征税也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所得的定性与交易的分类比较清晰,而电子商务在这两方面较为模糊,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对征税对象进行确定。在电子商务中,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成为税务部门征税的难题。如按现行税法对传统商务中的图书销售是需要进行征收增值税的,然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购买数据权在网络平台上就能下载图书,只要有网络随时可以浏览,因此,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可以作为销售产品应征收增值税,或者是将其纳入营业税的增收范围,这一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来说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前要实施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时经营所得来源地是以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并且在所属地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且依法纳税[4]。电子商务活动是建立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可以是一个机构,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不受地域和时空的约束,在全国只要有网络的区域都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这对纳税对象的归属地确定工作造成困难,在对应纳税对象实施属地征管确定时税务部门无法落实归属地,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性“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针对电子商务开展征管,是以商家的户籍地作为税务登记,还是以网站的登记地作为税务登记,立法条文中至今仍没有明确。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加密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带来查询便利的同时,不利因素也己突显出来,网上的凭证是存贮在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这些凭证数据信息随时都有被修改的可能且丝毫痕迹不留,这些问题都给税收稽查带来难度。
四、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
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主体交易行为创造了逃税的客观条件。因此,通过宣传国家财税的原则要求,使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清楚网络交易并非免税,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实施信用等级评定且与纳税数额挂钩,采取奖惩分明的措施,鼓励交易主体自觉缴纳税款。政府应设置一档优惠税率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借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设置起征点,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凡低于起征点的将免税。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申报制度,对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责令其将双方交易的网络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作为户管的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制定税务登记制度,交易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凡从事电子商务的均须办理税务登记。有了税务登记号后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管,不仅使税务部门掌握所有从事电子商务卖买交易的信息,而且依据税收缴纳状况更好地进行征管,将对谁实施税收管理,谁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这些问题有效解决。加强与相关合作单位的信息交流,完善网络交易记录的备份制度,做好资金流频繁、交易量大的商户专项稽查,实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软件考核制度,对未取得软件合格证的责令停业查处。与银行合作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商务征税主要依赖银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合作,更好地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培养专业人才,保障电子商务有序进行,这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并单独拿出资金,对农民进行电子商务专业化的培训,吸引具有电商经验的乡贤人士走进农村发挥其作用,通过政策吸引电商人才、大学生到本地发展,加强农村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培育,采取“以一带十”的方式,带动本地农民参与网络交易,促使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结语
财税部门应从加强与网络服务机构的合作着手,对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的研制要加快步伐,通过与网络服务机构的合作,在加强双方沟通的基础上,強制性的对网络销售企业的服务器实施税务连接,并构建电子商务单独核算制度,不定时的抽查电子商务商品销售企业的网络交易活动记录,促使农业企业自觉的在日常销售中采用电脑开票,主动配合财税部门的征管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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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文佳,供职于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中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