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传国
父母给付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段某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汤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汤女士去世前,先后两次拿着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款,分别取走5万和6.1万元。女儿去世后,汤女士父母于2020年4月3日将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本金11.1万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汤女士银行取款凭证、还房贷及病历等证据,用于证实将钱借给汤女士的事实。段某称其并不知取款之事,因此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事实存在,也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与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写借条。且两原告提供其与借款人借贷关系的证据,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故其与汤女士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因对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借款应为无息,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汤女士去世,被告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