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俊
巫昌祯是新中国婚姻法学科奠基人之一,也是著名法学社会活动家、法学教育家。
生命最后的时间里,巫昌祯散淡多了。此前大半辈子,她活跃在不同的场合,为女性权益鼓与呼,推动女童平等接受教育,力主离婚感情破裂论,推动反家暴立法……现在看起来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是当年一点点论证出来的。
2014 年巫昌祯患骨质疏松导致腿脚不便,自此很少参加活动。但她的思想是活跃的,一直在关注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订,学生晚辈来家里的时候,也时常讨论,“思想从不过时”。
2020 年3 月25 日15 时30 分,巫昌祯逝世,享年90 周岁。生前,她是新中国婚姻法学科奠基人之一,也是著名法学社会活动家、法学教育家。她曾言,自己是一名服务员,把一半的时间和心血给了学生和书,另一半给了社会和妇女。
巫昌祯的开门弟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巫老师一直以来强调妇女应当走出家庭,掌握自己的命运,应该和男性平等,是一个真正的男女平权主义者。
“巫老师经常跟我们讲,古人说生男是弄璋之喜,生女就是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就是瓦片,这就是家庭中男尊女卑的体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回忆道。
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巫昌祯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订,带着学生做调研时,发现女童辍学率非常高。因为中国传统观念就是会重视儿子,特别在农村有好几个孩子,有儿子的家庭会把资源倾斜给儿子。
1992 年制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进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当时反对意见很多,最核心的观点认为妇女是公民,宪法和法律中均有相关的“平等”规定,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还要单独搞《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搞《男子权益保护法》?
巫昌祯对此回应,虽然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规范很多,但是分散在不同法律里面,缺乏系统化,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调整两性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并非要给妇女特殊地位,而是要实现男女平等。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现实的条件和传统文化影响,妇女在平等实现权利方面遇到了更多的问题和障碍。制订这部法律就是解决问题和障碍的。”在为女性发声方面,巫昌祯向来是坚决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宗明义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说法,就是巫昌祯、杨大文、王德意等先行者论证出来的。
巫昌祯走上维护妇女权益的道路,是一个偶然。
1978 年底,全国人大将修改婚姻法列入计划,由于起草民法的经验在先,巫昌祯被派去参加修法小组,这使她与几乎同时启动的民法通则起草项目擦肩而过。这成了她学术生涯的分水岭,自此巫昌祯进入了她的事业主题。
修订1980 年婚姻法时,“解放离婚”是巫昌祯最鲜明的观点。巫昌祯当时就认为,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这应当是法院考量的主要因素。早年接受采访时,巫昌祯透露了其中原因:十年动荡时期,婚姻多带有政治色彩,政治对婚姻干涉很严重。这种情况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是修改婚姻法的原因之一。
“我记得,当时社会上对离婚的看法还比较传统,有一种说法叫‘好人不离婚’。我一直主张离婚不是悲剧,而是悲剧的结束。人们应该有离婚的自由。”也正是在那个时候,为响应“维护妇女权益”,北京市妇联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巫昌祯教授担任主任一职。
顾问处成立不久,就由于来访人数众多,渐渐不能满足妇女的需求,巫昌祯就组织成立了北京市第八律师事务所。第八律师事务所位于正义路,由十余名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大学教师等组成,清一色的女性,专门为妇女服务,曾被称为“天下第一家”。
在这里,巫昌祯收到了各种各样的妇女求助,未婚先孕却被抛弃的女青年、被家暴的妇女、丈夫出轨徘徊不决的妻子……她成了一个“红人”,有时候一些求助妇女会直接找到巫昌祯的家里,一开门“扑通”给她跪下。
巫昌祯谈及这份工作的信念:“是对需要帮助的妇女的同情心使我坚持了下来,我是一个女性工作者,也是一个社会工作者,长期任北京市妇联副主席,接触了许多妇女。我觉得我有责任利用我的知识,用法律来维护妇女的权利。”
2014 年“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 年12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用巫昌祯的话说,“不是正当其时,是来得太晚了,不过迟到总比不到好”。
反家暴立法走了二十年。
早在1995 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引入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之后,巫昌祯就开始着手反家暴工作,并推动相关立法。
“巫老师是法学界最早关注家庭暴力的专家之一。不论在婚姻法研究会年会上还是在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时候,巫老师都力主把反家暴写入法律。”李明舜说。
“家庭暴力入法,现在觉得理所当然,但当时对将家庭暴力用法律来规制反对意见很大。当时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本该属于道德范围的事情,用法律规范是一种越界行为。巫老师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对家庭成员人权的危害、对社会和谐的破坏。”
法律上最早的突破是在2001 年修改《婚姻法》,巫昌祯最后争取到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总则;并且,家庭暴力可作为离婚的法律理由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005 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再次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写入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比婚姻法的进步在于,将反家庭暴力作为国家责任写入法律。
2015 年《反家暴法》通过,巫昌祯因此获评“年度法治人物”,颁奖词这样评价她:“关注女性命运,保护弱者权益,你用爱的力量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立法就是给妇女撑腰,告诉你法律可以解决的,你别怕。”当然,她也谈到,“立法不是家暴的终结,但如果没有法律,道德将是苍白无力的”。
巫昌祯一直强调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保障,她认为妇女在社会上受歧视、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和问题都可以在家庭当中找到根源和原因、迹象。这是很深刻的,因为私人领域的表现是人更真实的一种反应。社会上的很多问题源于家庭。
“我是一名服务员,把一半的时间和心血给了学生和书,另一半给了社会和妇女。”巫昌祯曾言。
这一点贯穿了她的生命。夏吟兰表示,直到80 岁,巫昌祯一年还会有两次到全国各地去调研、参与各种活动。有什么事情找到她,活动、会议、采访,她也会一一应允,从不推辞。“她对社会是非常了解的,这么多年为妇女奔走呼号,推进中国的法制事业,都是发自内心的,不是为了名利。”
巫昌祯也极力地平衡着一半与另一半的关系。“做法律援助的时候,她一边要教学,一边还要处理很多求助,其实是非常忙碌的。”夏吟兰回忆道,“但巫老师对自己要求特别严格。比如这么多年我跟着她参加各种会议,从来没迟到过,都是早到,几十年如一日。”
巫昌祯是一个愿意为学生搭梯子的老师。有什么机会了,总会想着年轻人。婚姻法学界的很多学者,都受惠于她。夏吟兰从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时,一度犹豫要不要找工作,“毕竟那时候都26 岁了”。巫昌祯找她谈话,劝她继续读研。“她经常跟我说,女性还是要掌握自己的命运,把自己做大、做强,不能说依附别人,要独立、要自己不断努力才行。”
因为骨质疏松导致腿脚不便,2014 年后巫昌祯便很少参加活动。但她仍读报、看法治节目,没有切断与社会的通路。
有时候学生们去她家,她还会提一提她的看法。“包括学生参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会,她也会把自己的看法告诉我们,希望能带到立法会上。”
“比如说夫妻债务问题,她常讲不能用简单的逻辑去看待,要分析立法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同拥有,是在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的普遍情形的大前提下,有利于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但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人的债务共同所有,那可能会成为女性的陷阱,因为经济活动很多都是男性在外借债,这个共同债务偿还对女性不利,和立法要义发生冲突。”
在夏吟兰看来,老师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都是非常关注并且非常支持的。五十余年田间地头的实地调研、五十余年的案牍辛劳、五十余年的奔走呼号,她一直身体力行地推动着妇女事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