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涛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4月28日生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标志着谈判了近20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终于修成正果,不仅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也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之前国际版权条约有“听”无“视”,对表演者的保护存在局限;生效后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權、提供权。表演者对其未录制的表演,拥有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新条约的生效,将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并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据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从1994年开始讨论表演者国际保护这个问题的;从2001年到2011年,经过多国艰苦卓绝的努力,才就条约文本初步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2月1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表决,一致同意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2012年6月,来自154个国家、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北京召开了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成功签署了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根据条约生效条款,需要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才得以在4月28日生效。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截至目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已达31个。
据记者了解,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涉及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平衡,新技术发展与既有法律政策协调,以及国内外制度协同等问题,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另外,该条约还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署名权),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弥补了《罗马条约》的缺憾,彰显了我国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力度和决心。条约将使我国表演者在同属条约缔约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充分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表演者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事业的繁荣和作品的广泛传播,推动音像、演出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