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
摘要:当今国家和社会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这也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村资源集约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基于此,文章首先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阐述,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农民增收;影响;对策
我国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将农村资产转化为资本,将资金的“不动项”转变为“可动项”,从而解决“三农”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今我国农村多数是将闲置资产、土地等资源作为突破口,政府规划土地,并展开土地流转工作,家庭农场是农业大户、合作社承包大面积土地、房屋等资源,统一耕种和管理。我国在2017年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该项政策的提出进一步突出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位,为了更好的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阐述
很多地区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获得了巨大的效益,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农民变股民,加强了农民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体制内部持有股份流转、封闭式限制运行同时,农民获得了土地资产股份占有权利、利润、补偿性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再者,同时发挥了农民在经济内部运用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遵循了农民的自主意愿,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民主权利。这样在农民产权制度改革中,实现了农民参与、农民获益的根本目标。在土地流转方面,各地区也探索出了多种方案:
1. 从农户到大户或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全面提高粮食产量稳定性,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 从家庭农场到合作组织化转变,向市场要收益、向规模要效益,全面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 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享有集体资产股权收益。
4.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可以获得流转费、股权分红双重效益。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与问题
(一)与理想收益存在差异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农民获取更多的土地利益。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农民土地财产收益与理想收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民收益存在不平衡现象。这除了与土地市场化存在关联,同时也直接受到了土地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的影响。在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提高了农民的收入量,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租金、务工收益、务农收益。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当中,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逐渐压缩了务农收入比例,土地流转收益由于有政府提供指导价格,所以收入相对固定,虽然农村家庭收入有所提升,但土地财产性收益并不明显。
通过分析发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土地交易、分工效益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高质量土地流转会提高农户收入,主要提升了农户的工资性后入和财产性收入,但是对农民收入组织效应、抵押效应影响不大。也就是在土地流转改革当中,农民收入依然达不到理想标准。其具体原因为:一是土地流轉获取的补偿较少,土地收益差较大,很多土地资源都是低价流转城市,农民收益较低。二是个别地方虽然是以规模性规划土地为口号,但实际上依然是分散经营方式,农户获取的收益并不理想,规模经营的规模化、集中化流于表面,造成很多土地资源浪费,利用率不高,自然无法提高农户收益。三是农企投资渠道较为狭窄,长期获取农业收益难度大。在土地流转中,获益较高的是农业大户,但农业大户想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却没有多元融资渠道,阻碍扩大规模。可见,无论是农业大户还是散户,并没有实现广泛收益。
(二)土地流转新问题不断
当今土地流转主要以“三化”为主,即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是一种“三权”的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作为基础单位,创新家庭经营方式,重点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从而引导土地规范运转。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理念,同时推动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虽然理念上十分合理,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一、当今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市场效益,主要是以村委会代为流转,没有突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功能,市场上土地资源供不应求,但却难以提高土地市场规模。市场上也没有提出标准的土地定价,导致土地价格差距较大。政府提出了土地的指导价格,旨在保障农民收益,如果村委会固守政府指导价格,缺乏对市场因素考量,反而会损害农民利益。第二、土地流转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如信贷支持力度不够,农业大户、合作社想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却“心有余而钱不足”。同时,土地流转补贴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中间环节过于繁杂,经济类作物补贴量不足,补贴效益不明显。第三、土地流转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流转程序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很多政府、村组织租赁农户承包地,之后再转租、发包现象时有发生,不符合国家政策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利益。在流转协议签订中也存在问题,个别农户土地流转更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作为保障,很多农户都缺乏履约意识,如果他人出更高价,就容易产生流转纠纷问题。
(三)法律困境方面
法律政策是最基本的保障,在土地流转法律制定中,不能落后于市场经济,也不能过于超前、缺乏实际。我国改革开放40年,过去较为稳定的制度标准也逐渐出现不适应情况。甚至很多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问题,如《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非农建设。”而《物权法》中规定农民土地使用权属于排他性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就享有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力,保护了农民土地的利益。这种上位法、下位法的矛盾会进一步影响农民增收。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对策
(一)征地制度改革,强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进一步落实“征地留用地”制度。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要对土地指标进行核定,将5%~10%少部分土地留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性开发非农产业,为留守的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资金来源,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在土地层面上的财产权、发展权,让被征地的农民真正获益。
2.构建留用地收益增长机制,在征用土地过程中,需要做好协商、签订合同,给予村集体一些商业厂房、办公楼等资产补偿。对于留用地要给予相关产业项目、商业机会作为附加补偿,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足发展。
3.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明确规划、用途的基础上,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向国有土地方向靠拢,实现相等的入市流转、同权同价,这样即可避免不公平现象发生。
(二)强化规范,完善政策配套
1.扩大相关政策的辐射范围,推动土地的市场化进程。结合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构建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以信息平台做好管理工作,推动土地流转朝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全面发挥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带头指导作用,让农村集体土地在服务中心统一交易,村委会也要扩大自身的政策宣传职能。均衡政府保护价、土地流转均价、市场浮动价格的关系,构建完善、可协调、标准的流转价格体系,以市场作为依托提高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修复政策现存漏洞,切实发挥扶持效益。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与补贴有直接联系,这就需要进一步公开补贴信息,对农业补贴申请流程进一步简化,避免中间程序过多。再者,进一步加强农业金融服务,推出多元化手段政策性资金支持,与银行联合推出政策性贷款,鼓励保险部门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还要调动市场第三方,鼓励涉农企业参与土地投资,给予资金支持,这样不仅有助于拓宽企业业务规模,还可以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
(三)培育经营主体,创新集体经济实现路径
1.针对经营主体不规范现象,需要全面培育专门的新型经营主体。结合城乡对土地、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的资源整合,发挥组织专业化、标准化的经营优势,贯彻适度经营、规模经营等发展模式,从而增加农户的增收渠道。
2.根据集体土地实际情况选择规模经营方案。例如家庭农场要选择农村劳动力转移量较多、工业化城镇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而偏远地区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低,农户依然是最基本的农业单位,所以采用合作社形式,可以進一步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目标。集体农场土地经营中,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对土地资源统一管理、收益共享,采用自营、委托等方法扩大农业经营范围,以保障农户基本利益为标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空间。
3.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相关法律、政策的传宣工作,让农户认识到自己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土地流转积极性,引导农户对农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样在农业发展转型中不断提高农业收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制度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渠道,也有助于提高农民增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户基本利益,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政府及其部门、涉农企业、合作社、大户、个体户的效益,实现效益共享,提高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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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