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TSGT07视阈下电梯安装资质许可之我见

2020-08-20 14:53杨庆龚飞
写真地理 2020年14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电梯

杨庆 龚飞

摘 要: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经历了近20余年的发展,终于迎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2019年6月1日后施行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从国家层面上规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充装许可,给予国家行政许可机关和企业一条明确的道路。本文主要分析电梯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电梯生产许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特种设备;电梯;行政许可

【中图分类号】 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733(2020)14-0218-02

2019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涵盖了《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八大类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许可的规定。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对许可事项进行补充规定。在许可规则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行业协会、评审机构、政府监管等部门对一些规定理解不一致,本文就电梯的安装(含修理)许可项目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行政许可中对人力资源的规定分析

根据现有法规规定,申请电梯的安装(含修理)资质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条件。因目前电梯专业人才稀缺,笔者根据法规的要求进行梳理,申请电梯安装许可的人力资源最低需求如下表所示。

工艺、焊接 、检验与试验、 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 技术人员( 机械或者电气) 6人(高工1人,工程师2人) 4  (工程师2) 2人  (工程师1)

4 质量检验人员 6人 4人 3人

5 项目负责人 1人(兼) 1人(兼) 1人(兼)

6 作业人员 35人(持证6年或电梯中级技工人员不低于8人) 20人(持证6年或电梯中级技工人员不低于5人) 10人(持证6年或电梯中级技工人员不低于2人)

人力资源最低要求汇总 最少53人(高工2人、工程师7人、修理人员20人) 最少34人(高工1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3人、修理人员20人) 最少21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4人、修理人员10人)

企业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疑惑:

(1)质量保证工程师要求什么专业?针对这个问题,许可规则仅规定:质保工程师具备工程师(A1/A2)或者助理工程师(B)职称。质量保证工程师主要协助单位最高管理者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质量体系文件,对质量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在企业的生产过程扮演重要的角色。可惜目前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质保工程师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质保工程师一定要具备电梯方面的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工作年限,专业方面具有理工科背景即可,无须专业限定。

(2)工艺、焊接 、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项体系人员究竟要几个才满足基本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所以该项要求最低任命三个责任人员即可满足要求。因为在这些工作职责中,检验检测与试验是对其他过程的验证工作,相当于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不能为同一个责任人。

(3)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项目负责人能否兼任?许可规则规定: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外,技术人员独立配置。对于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能否兼任在许可规则里面没有明示,笔者认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于新取证公司,应业务量的客观限制,部分人员是可以兼任的。

2 许可项目与子项目的分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9年3号令,首次提出许可项目与子项目的概念,如所示: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A2、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许可  数级别 见注四。

2014年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对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做了明确的细化,如下表所示:

这两个目录看似没有任何关联性,实质上他们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在申请许可的时候不知道依据谁来申请。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填报申请,与《特种设备目录》不太相符,非专业受理机构(部分政府部门行政审核中心)盲目受理,导致许可项目与《特种设备目录》不相符。比如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条件,申请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含修理)资质,受理机构要求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填写: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实质上消防员电梯的类别是 “其它类型电梯”而不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鉴定评审机构现场评审时依据受理机构受理事项进行评审,提出一系列的问题,企业根本没办法整改,因为他们并不想申请消防员电梯的安装(含修)资质。

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翻开了里程碑的一页,次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总局拟定《特种设备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细化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范畴。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次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法》监察管理的范畴。笔者认为,最新版的《特种设备目录》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根源,后续出台的公告、安全技术规范应与之相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的子项目应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类别、品种有机统一或銜接,进一步细化,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3 试安装的分析

《许可规则》规定,开展电梯安装(含修理)的资质许可单位,应当试安装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1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出具自检报告,并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对样机的试安装的地点也作出了规定:制造厂家的试验井道或者试安装单位的自有井道。

3.1 制造单位如何委托一个没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试安装工程?制造单位委托一个没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试安装,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一个折中的办法:把申请资质单位技术人员纳入制造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在制造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安装项目,试安装结束后再变更为取证单位人员,这样就证明安装单位人员素质确实具备安装电梯的能力。

3.2 试安装的时机:现行法规并没有规定何时开展试安装工作,是受理机关受理之前还是受理之后?笔者认为应该在受理之前开展试安装工作。一方面,只有试安装结束后方能验证申请单位人员的实力,为后续取证后作一定的技术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制造单位的考核,限定取证单位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哪些项目不具备申请能力,避免走弯路。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出台后,规范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的行政许可项目,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操作困惑的地方,笔者仅从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项目的角度出发,就自己的认知发表一些观点,期望起到投砾引珠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S].北京:新华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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