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起,朱 娅
(1.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2.南京农业大学 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3.南京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类型、数量和流转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退耕还林、城镇建设等政策让农地大量流转为非农用地,但农地总体数量得到维系。其中南方耕地数量下降而北方耕地数量增加,土地质量整体上有所下降[1-3]。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指标化的占补平衡等保护性政策维系了土地数量[4]。土地使用效率也大为提高,弥补了土地面积下降的影响,没有因土地非农流转而威胁到粮食安全[5-6]。
农村土地经营的组织方式和内容也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农村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组织也蓬勃兴起。伴随着社会饮食消费结构从以粮食为主转变为主粮与肉蛋奶、果蔬相对均衡,农业生产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不少地区的粮田从主粮种植转变为果蔬和养殖,即高附加值的新农业[7]。
在上述变化中,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如何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发展也引起很多讨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指在承包责任制的约束下,以市场经济利益为导向,通过返租倒包、置换、委托经营、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四荒拍卖等流转方式,实现了集中化、专业化和较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8]。它希望在承包制下克服小土地经营的低效率,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市场、政府、村集体主导或农户通过行政、合同或协商机制进行流转,都可形成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规模经营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沿用既有理论框架,并基于2017年江苏省农村入户调查数据,验证以往研究所忽视的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因素,并说明这些因素的作用程度和方式。
在理论层面,学界通常认为生产技术、农业人口负载、经营中的平均回报率和政府产权等相关政策共同决定了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技术改变农业生产的风险水平,因此可视为土地经营制度的首要前提,而农业的人口负载则是另一个经营制度前提。在类似的技术水平和人口负载环境中,土地经营者主要考虑的是生产要素的投入——回报率[9]。此外,政府的税收政策因为制约着经营回报率,也对土地经营制度有重要影响[9]。
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模型也持有类似观点。该模型认为不论传统还是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人口负载是土地经营的首要决定因素,并单向决定规模经营行为和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10-11]。第一,囿于土地的自然禀赋,其平均生产率存在极大值,但生产技术可以提高该最大值。第二,农业人口负载源于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农业土地的人口压力构成了土地经营最重要的社会环境。在农业技术一定时,农业人口增长速度远超过土地平均生产率的增长,后者随着劳动力的增加会出现边际递减,最终实现人口生存和土地生产的平衡。第三,土地平均回报率决定了农民经营土地的行为,代表了农民配置劳动力、家庭资源和其他类型资源以获取最大回报的行动逻辑。第四,政府土地产权、农业剩余分配等政策则影响了农民土地经营行为,国家政策顺应农业技术和人口负载环境,就能够促进生产,否则难有效果。
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学界研究存在三个取向:一是关注土地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影响因素,如产权、中介组织、社会保障负担等问题[8,12-15];二是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剖析这些组织的培育条件如土地租金、农民在经营中的参与等[16-18];三是综合看待小农户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的对接过程,剖析相关因素间的联动机制,如家庭资源配置与市场的联动、社区内在统筹机制等[19-22]。
江苏省工农业较发达,农村土地较早就出现相当规模的流转。2007年,全省土地流转占全部土地承包面积的14.61%,其中苏南地区更高达30.95%[23]。研究发现,土壤质量、区位和空间形态直接决定了农村土地是否适合规模经营[24]。农民的非农就业具有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或就业的作用,而且与村集体的交易中介能力、高信任度以及流入方的土地租金水平共同作用,决定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25]。在土地流转中,农户始终理性地配置家庭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其决策主体地位应受到尊重[26]。产权制度的细分构成则对农民的土地经营行为有正面或负面的激励作用,农民个体和家庭特征如阶层位置也影响着土地经营行为[27]。
综上可知,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是形成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必然导致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建立发展也受到制度或个人因素的影响。农民个人经营意愿与能力、社区组织、政府产权政策等都具有重要影响。这意味着,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共同影响了土地规模经营。
但是,已有研究也存在不足:①对影响因素有所偏重因而忽视了一些重要变量。对个人或社区集体因素的论证较多,而对家庭因素的阐述偏少;讨论政府因素时又多聚焦产权政策,而较少注意农业补贴政策;在分析市场因素时对职业类型关注较多,而对生产技术因素关注偏少。②对影响因素作用路径的阐述不充分。市场与非市场因素之间可能存在显著的相互作用,其作用方式因此需要详细说明。为此,笔者将沿用土地经营制度理论框架,挖掘过往较少关注的影响因素。同时,基于江苏省的土地规模经营实地调查数据,检验这些因素的作用程度与方式。
已有理论指出,土地自然禀赋、就业类型、经营行为和政府税赋是塑造土地经营制度的关键影响因素,且从前至后构成了单向作用关系。鉴于已有研究检验了江苏地区土地禀赋的影响,而本文的实地调查数据并没有涉及这一因素,因此对它暂不讨论,只对其余三个因素加以修正。首先,就业类型从人口角度说明了市场改变农地的人口负载压力的作用,但未说明农地承载力的变化。农业生产技术则可反映土地承载力水平,因此引入农业生产技术因素就有助于补充说明土地经营模式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次,土地经营行为始终嵌入在家庭等制度环境中。若以功利主义的个体经济理性为前提,则家庭资源对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就值得探究。最后,在制订土地产权政策之外,政府也面向普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发放农业补贴。因此分析产权因素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区分补贴类型及具体影响。
第一,生产技术可以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生产器具工业化、种子产业化以及化学肥料的大规模使用,都使得土地经营的自然风险降低,投入回报率改善,普通农民家庭进入规模经营的门槛也因此降低。为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农业技术普及越广泛,农民越多学习农业技术,土地规模经营就越可能发生。
第二,农民就业类型特别是非农就业也可以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主流观点认为农民在无法获得非农就业机会时,只能滞留于农业中,导致农业生产增加了产量但却降低了经济效率,出现农业生产过密化的弊端[28]。出路就在于增加非农就业,打破农业过密化,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非农就业越多,土地规模经营就越可能发生。
第三,家庭所拥有的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规模可以影响土地规模经营。本文预设个人功利主义经济理性不变,因此家庭资源数量就可以预测对规模经营的选择行为。而且,为了简化分析,此处家庭资源为农民个人直接拥有的家庭资源,而不涉及家庭之外的社会网资源。因此提出假设3。
H3:农民家庭劳动力越多,农业收入水平越高,则土地规模经营就越可能发生。
第四,农村土地产权和土地经营税收补贴政策也可以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产权政策关系到农民在土地经营中的使用和交易等各项经济权利是否有正式保障。同时,产权类政策是否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也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检验[29]。另外,土地补贴政策也会影响土地规模经营。项目目标及补贴水平本身就表现了政策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直接影响。因此,提出假设4、假设5。
H4:土地产权政策越保障农民个人的权利,则土地规模经营就越可能发生;
H5:农业种粮类或农机类补贴越多,则土地规模经营就越可能发生。
第五,本文假设上述因素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单个因素的作用都依赖于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提出假设6。
H6:生产技术和就业对土地规模经营发生的影响受到家庭自有资源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在各因素的主效应之外,它们的交互项也显著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水平。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农村政治文明发展”课题组2017年6月至9月的问卷调查。该调查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江苏全省所有地级市进行入户入田实地调查。第一阶段在13个市中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从上往下依次随机抽取了64个县(市、区)、190个镇(街道)和350个村(社区)。第二阶段则对村庄内的农民进行随机抽样。共发放问卷2 180份,经过剔除无效问卷193份,收回有效问卷1 987份,问卷有效率为91.10%。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填写或在调研员的指导下填写。
本文以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为被解释变量,并以“本村是否有的家庭承包土地多,比一般农户规模大”为指标来加以测量。它包括有、没有和不清楚三个选项,农民的主观经验判断有助于克服已有研究进行测量时的困难。一些研究者直接指定某些类型的土地经营组织为规模经营,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30],但这种规模经营的界定容易列举不完全。也有的研究者采用经营面积进行测量,但是其数量标准目前还无法达成一致[21]。描述统计发现“有”和“没有”选项在样本中占比为76.4%,属于多数。而“不清楚”的样本占比为23.6%,为少数,也不带有任何特殊意义。为了让研究更加聚焦,本文对该变量重新编码,将“不清楚”选项的值按缺失值处理,并将“没有”选项重新赋值为0,维持“有”选项的值为1不变,产生一个新变量“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赋值为0=没有,1=有。
同时,解释变量则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民就业类型、家庭自有资源、土地产权和农业补贴政策等五个范畴。其中,问卷以“参加科技下乡、专家讲座和种植培训等活动”的问题来考察农民学习农业技术的状况,具体包括参与、没有和不清楚三个选项。另外,问卷还以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的销售渠道来考察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范围。问卷提供了村里的销售点、附近村的销售点、集市、乡镇农资公司或门面以及托人捎带等五个选项。
农户家庭自有资源则是要说明农民家庭的人力资本、经济收入、占用土地数量等资源对土地规模经营影响。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高低关乎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31]。我国家庭农场的政策界定就以家庭自有劳动力占比为主要指标[21],本文提供了16岁以上家庭劳动力数量、务农人口数量、农业和非农业收入、承包或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等选项。其中,“农业收入”为新变量,通过“家庭总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差值计算得出。
农民的职业类型尤其是非农就业状况可以评价农业过剩人口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影响。问卷中,职业包括了种植养殖、乡镇企业管理者、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农村知识分子、个体户、外出务工人员、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在读学生和其他等选项。
土地确权和农业补贴反映了政府政策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影响。当前我国有两类政策补贴,其中种地补贴着眼于巩固既有承包制下的小农户经营,面向所有种粮农民家庭发放。问卷除了“是否有领取种粮补贴”主问题之外,还分别提出了是否为粮食直补、良种和物资补贴等问题。此外,政府也提供农机补贴,它着眼于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主要面向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补贴额度的差别,它可分为不超过5万元、12万元或15万元三档。经过Kend⁃all tau-b(K)相关检验,它们均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无关,故不采用。
各个变量的界定、赋值和描述统计值具体见表1所列。
表1 江苏省土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统计概况
续表1
由于被解释变量“土地规模经营是否发生”属于定类变量,本文使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土地规模经营发生概率界定为P。由此建立回归模型如下:Logit(P|y=土地规模经营)=β0+其中,β0是常数项;xκ为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发生的生产技术、职业类型、家庭资源、产权与补贴政策等五个解释变量;βκ为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
样本中,苏中(南通、泰州、扬州)人口比重较高,占了39.3%,苏南(镇江、南京、常州、无锡、苏州)、苏北(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徐州)各占30%左右。年龄21~50岁之间的青壮年占61.5%。从职业状况来看,被调查对象涉及乡村社会的所有阶层。其中,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最多,共595人,占比30%;其次为村干部346人,占17.4%;第三为本地企业职工为326人,占16.4%;其他群体中,比例最低为大学生村官,共有17人,占0.9%。
到调查时为止,本地大多数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很小。表2说明,农民承包耕地的面积多集中于3~4亩之间,极少超过14亩。其实际耕种面积均值降低,而标准差扩大,说明承包制下土地经营趋于集中和规模化。普通农民减少了土地耕种,而少部分农民却选择更大规模的土地经营。
表2 江苏省农村居民的土地经营现状
基于Mac SPSS23软件,所有解释变量都采用进入法筛选,分析如下:第一部分,控制政府政策和家庭自有资源,单独计量生产技术或职业类型对土地规模经营发生的影响,分别得到模型1和2;第二部分,控制生产技术和职业类型,单独计量家庭自有资源或政府政策对土地规模经营发生的影响,分别得到模型3和4;第三部分,纳入全部解释变量,检验该解释方程的拟合优度以分析它们的交互效应是否显著,得到模型5。各模型的计量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江苏省土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模型1说明,控制政府政策和家庭自有资源后,生产技术显著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优势比说明,在缺乏村内销售代售、乡镇农药公司或门市时,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对发生概率变小。同时,优势比说明,相对于参加农业技术讲座等活动,不参加或不清楚也显著降低了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对发生概率。因此,H1成立。
模型2说明,控制了政府产权与补贴政策和家庭自有资源后,非农就业显著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根据优势比值,从农业劳动者变为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农就业时,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对发生概率降低。因此,H2不成立。
模型3说明,控制生产技术和职业后,家庭自有资源中只有农业收入对土地规模经营发生水平的影响显著。其他家庭自有资源如人口、劳动力数量或土地等影响均不显著。因此,H3不成立。
模型4说明,控制生产技术和职业后,政府的土地确权政策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水平具有显著正面影响。优势比说明,相对于没有进行土地确权,已完成确权乃至不清楚确权情况下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对概率变大。因此,H4成立。
同时,政府补贴显著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优势比也说明,相对于使用补贴的情况,没有使用农资、良种或农机补贴会导致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对发生概率降低。由此,H5成立。
模型5说明,综合五类要素时,生产技术、家庭自有资源和政府产权政策以及补贴政策具有显著影响,职业类型则没有显著影响。其中,优势比说明,参加农业讲座更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生。而生产技术的传播渠道中,仅有乡镇农药公司或门面的正面影响统计显著,其优势比为0.603。同时,家庭收入对土地规模经营具有显著影响,虽然作用大小在方程中无从分析。
政府土地确权和补贴政策都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具有正向作用。优势比说明,有确权计划、已确权和不清楚确权情况都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相对发生概率比值,而补贴政策中仅有农资补贴一项具有显著正面作用。
整体卡方检验显著性、对数似然值和两项伪决定系数说明5个模型均具有较好的拟合效果。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主要以优势比Exp(B)来说明(表3)。进一步地,Hosmer-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的结果说明,上述五类交互项对土地规模经营发生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参数检验得到卡方值为4.665,自由度为8,显著性为0.793>0.05。这说明,包含交互项的饱和模型与不包含交互项的简约模型的预测效果并无显著差别。简约模型就可较充分地说明五类解释变量的作用。因此,H6不成立。
本文回归分析结果说明,生产技术和政府政策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两个关键因素,而非农就业和家庭资源的作用则相对有限。一方面,农业技术的学习和现代农用物资的广泛销售提高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水平。另一方面,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确权和农业补贴政策则无疑构成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另一个关键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项目都具有这个效应:首先,面向全国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提供小额补贴的种粮直补无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另外,在控制生产技术和职业的前提下,农资、良种和农机补贴都显著提高土地规模经营发生,但在不加控制的综合模型中,则只有农资补贴具有显著正向作用。
本文还发现,非农就业或家庭资源并不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条件。以往研究认为非农就业是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成因之一[17,26-27]。因此,非农就业应该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本文的发现并非要否定这一点,而是想凸显时代的变化。与改革初期农业过剩人口相比,当代农业劳动力的过剩程度大为改善,继续流向非农就业反而可能阻碍土地规模经营的发生,这也呼应了“中国未来谁来种地”的担忧。
另外,家庭自有资源如劳动力、资金和承包土地等要素都缺乏显著影响。农业收入虽有显著正向作用,但受限于本文回归模型设计的不足,其具体作用程度无从得到说明,这也是本文回归分析模型的局限所在。
最后,就提高土地规模经营发生水平而言,本文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一方面,重视农业科技的普及,完善农用物资产销体系。加大科技下乡、科技讲座、农业技术培训等活动的实施力度。降低活动参与门槛,扩大活动覆盖范围,更加精准地响应农民生产需要。同时,包括农药、化肥和种子在内,应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以供需平衡为目标的农用物资生产销售体系,降低农民购买和使用的经济成本,提高农用物资产品的质量。
另一方面,落实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优化政府补贴项目。在中央统筹下,地方政府应当确保土地确权工作按照标准百分之百地贯彻落实。另外,应削减种粮直补的额度,同时增加农资补贴和良种补贴的额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增加申请和使用的便利性。农机补贴的效果应当定期评估,在效果完全不明显时应当及时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