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霖
与典型的受贿形式“一事一贿”不同,李晓忠受贿总额近一半没有对应的具体牟利事项,为何也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感情投资”一词,何为“感情投资”?“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有何区别?
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李晓忠在担任贵州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原盘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感情投资”,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具体如下:
李晓忠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项目承揽方面牟取利益,收受陈某某所送赃款折合人民币127.16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煤矿企业的余某某以“放贷收息”名义给予的贿赂50万元;收受某水泥厂股东王某某、原水城县公安局干警马某某“感情投资”40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煤矿的黄某某“感情投资”16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酒店、煤矿的何某某贿赂款8.2万元。
2019年8月26日,李晓忠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六盘水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7年。
与典型的受贿形式“一事一贿”不同,本案中李晓忠受贿总额近一半没有对应的具体牟利事项,为何也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感情投资”一词,何为“感情投资”?接受“感情投资”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纪?
该案有哪些特点
知纪违纪、执法犯法。李晓忠在政法系统工作20余年,自信积累的反调查能力可以规避调查。因其子喜欢成都,他就将儿子安排进在其管辖区域经商的陈某某在成都的公司工作,再安排儿子打借条给陈某某“借钱”买房、买车位。他盘算着以“借”为名加之房子和车位均在自己任职区域之外,应该很“安全”。退休前,他从陈某某处将借条要回。
两面人生、亦警亦商。李晓忠曾自诩为“王牌灭火队长”,一边膨胀一边失衡,认为临近退休,唯有权力变现最实在。他以放高利贷、入干股为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贿赂,直至退休后仍利用原任职务影响力违规接受六盘水市内企业聘任并领取报酬。
执迷不悟、攻守同盟。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李晓忠一错再错,与陈某某订立攻守同盟,还串通家人转移违规收受的烟酒,对抗组织审查。直至被留置,还错误地认为组织不该抓住像自己这样退休人员的问题不放。
为何构成受贿罪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牟取利益”。该条即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定。
实践中所谓“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以期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牟利的行为。
李晓忠收受余某某等人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符合“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构成要件。首先,从李晓忠与余某某等人的关系来看,一方是手握治安、维稳、民爆物品审批权的公安局副局长,另一方是辖区内经营煤矿、酒店等生意的商人,二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显而易见;其次,从送钱的时间与动机来看,余某某、王某某等人送李晓忠财物始于李晓忠到盘州、水城任职,在此之前没有交集。李晓忠任职后,这些商人主动与其结识,想发展成“好友”关系,为日后牟取利益进行“先期投资”。行受贿双方都清楚给予财物的行为是建立在“权钱交易”基础之上,因此能够推定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要素的存在;最后,余某某、王某某所送的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达到了数额标准。
“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有何区别
如何准确区分“感情投资”型受贿与违纪中的收受礼品礼金,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于收受礼品礼金的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索取、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二是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三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但有不同之處:在收受的数额上,对于数额没有超过3万元,也没有请托事项,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牟取利益的,如果收受的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财物,在非正常人情往来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于数额超过3万元的情形,如收受财物的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且同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则应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如不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且收送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行使无关,也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则可以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
“感情投资”型贿赂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新型贿赂犯罪,往往是披着社交人情的外衣,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予以打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