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兄弟姐妹6人。母亲去世早,父亲独自抚养我们长大。前段时间,父亲因病去世。分割遗产时,大哥说父亲在弥留之际留有遗书,遗书内容是老人对财产進行了处置,即全部财产由大哥一人继承。经查,这份遗嘱是由我大哥代写,并由大嫂在见证人处签字,老父亲摁的指纹。对于当时的情况,我们其他兄弟姐妹均不知道。请问,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杨先生(黑龙江哈尔滨)
律师意见: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做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法律上要求见证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且不得少于两人。就您所说的情况,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是你大哥、大嫂,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有直接利害关系,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效要件,故此份遗嘱应为无效。在遗嘱无效情况下,就应按照一般继承来处理,即第一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因此你和其他兄弟姐妹都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