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玮璇 原宇轩 刘钰芹
摘要:自媒体作为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改变了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同时在传播过程中存在许多侵权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自媒体传播过程中侵犯作品著作权、名誉侵权的法律问题,提出对应的法律规制方法。
关键词:自媒体;著作权;名誉权;法律规制
1 自媒体的含义与特点
1.1 自媒体的含义
对于自媒体的定义,普遍认可的是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大众如何提供和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具体解释,即网络用户不再单纯作为信息传播的受体,而是拥有更广泛的话语权,可以针对各种信息以个人电脑或移动手机作为信息终端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1.2 自媒体的特点
自媒体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自上而下”的传播顺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新闻选择顺序。这样的改变使得信息无论是创造还是传播都更加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和难控制性。
自媒体的开放性主要因为其信息传播方式是多次多向的传播。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其中的信息经过转载和评论后呈非中心、几何裂变式传播,影响力更是有聚沙成塔的效果,且自媒体门槛较低,所以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
自媒体的传播快互动性强,这个特点是任何传统媒体都不能相比的,其以网络为载体,高效传播信息,并且与受众能进行“一对一”、“一对多”的互动。
自媒体传播虽然高效迅速,但也具有难控制性。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媒体传播的信息量巨大。一条信息经传播后可能会有数以千万计的受众,受众会就接受的信息进行社会讨论,导致这种舆论难以被控制。
2 自媒体传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飞速增长,由于上述自媒体的特点,侵权问题也逐渐浮现,自媒体传播过程中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2.1 自媒体环境下非法转载、抄袭原创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
需要确定的是,自媒体表现的信息是否为作品?首先,无论这些信息以何种形式表现,皆为自媒体人就其生活,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元素来表达个人观点[1] 。这些内容都经过精密设计、潜心编排表达出来的,具有独创性[6];其次,这样的信息是智力成果创造的表现。最后,这种信息能夠储存在电脑硬盘或者网络服务器中,通过互联网传播、缓存,表明自媒体信息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综上所述,自媒体传播的信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作品的定义,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作品具有排他性,然而随着自媒体的发展使得作品的这种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以微博为例,有相当一部分自媒体人的原创文章或视频被非法转载和抄袭;而且在转载过程中,部分自媒体人直接将他人作品进行小幅度修改直接作为自己的作品,使得自媒体人的著作权受到严重侵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创作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法律比较滞后还未对空白处作出补充,导致自媒体人网络维护著作权难以进行。
2.2 自媒体环境下在私人、公共领域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名誉的定义,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社会评价说、个人尊严说、社会评价综合说等几种学说。通说认为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有学者认为,每个人都有名誉,这种名誉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客观社会评价,并非是民事主体的自身感受。同时,有的学者主张,这种社会评价可以是对一个民事主体的能力、品德、名声等素质的综合评价[3]。
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私人聊天领域恶意诽谤、侮辱他人,由于网络把关门槛较低,不会对所有聊天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在私人聊天领域散播的不实传言会快速传播,使被侵害人的名誉受到严重侵犯;另一种就是在公共领域诽谤侮辱他人,利用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公开发表言论。微博的舆论力量不可小觑,导致有人利用舆论的力量和宽松的网络环境,雇水军恶意谩骂诽谤他人,捏造不属实的事实对他人进行诋毁和诽谤。
3 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针对以上所述的三个问题,笔者将依次提出法律完善机制的建议。
3.1 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者著作权
笔者认为,自媒体环境下对于作品的转发的行为并非是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7]。因为每次转发作品的时候,平台系统均会自动且完整地呈现并标明转发的出处,与原始作品进行来源上的区隔。
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不但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还要保障作品能够自由传播。如果每一次转发都算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作品便不能自由传播,作品也失去了本身的意义。但同时也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限制,对于非营利目的的转发者,转发作品时要完整的标明出处,但如果有盈利目的,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一定报酬,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3.2 实现自媒体用户实名制,每一个网络用户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名誉侵权的侵权者往往都是利用虚拟的网络环境,通过伪装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网络虚拟用户看似是虚拟的,实则对应了现实社会民事主体身份。如果虚拟人格与现实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分离,此时对自媒体用户的名誉侵权最终还是落到了实际的某个人上,理应得到法律的救济。
笔者认为,应当健全自媒体用户实名制机制,使每一个用户都能对应到现实主体,让每一个用户都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4 结语
自媒体时代在给我们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存在着许多侵权的法律问题,网络的飞速发展,相关法规的更迭替换,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现在我国还未有较健全的关于自媒体治理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解决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J].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王利明.人格权法[M].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16.
[4]邵国松.网络传播法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5]梁诗偲.论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以微信为例[D].广州:暨南大学法律硕士,2015.
[6]虞佳臻.论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第17卷第3期.第58页.
[7]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系,2014.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