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正呈现蓬勃发展势头,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业态更加丰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目前尚未形成国际公认、框架统一的治理规则,美国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展开激烈竞争与博弈,在一些具体议题上不断出现新变数。展望未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一轮科技革命将为数字服务贸易带来更多的应用场景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碎片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将对其发展构成制约。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数字经济数字治理全球数字规则
作者简介:
梅冠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战略研究部世界经济处副处长、副研究员、博士。
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正在掀起一场“数字革命”,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深刻重塑全球商业形态与贸易格局。数字贸易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的新型贸易方式,其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业态也在不断创新,甚至正在引领新一轮全球化浪潮。数字贸易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较早期主要指电子商务,随后将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也囊括进来,甚至还包括数字技术对关联产业赋能后的相关贸易活动,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从分类上看,数字贸易大体可以分为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两大类。本文主要研究数字服务贸易。
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技术大幅提升,信息传播速度极大提高。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1992年全球每天数据流量只有100吉字节(GB),2017年全球每秒数据流量达到了46000GB,预计到2022年全球每秒数据流量可达到150700GB。世界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这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
数字技术对服务贸易具有两方面的显著影响:一方面,传统服务贸易正在实现数字化升级,服务的数字化程度大幅提升,一些原来必须依赖实物媒介的服务,现在也可通过数字贸易的形式在网上直接交易。统计显示,全球50%以上的服务贸易已经实现数字化。
黄奇帆:《新形势下全球产业和贸易的新格局新趋势》,第十七届中国经济论坛主旨演讲,2018年12月29日。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使越来越多的服务变得可贸易,一些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如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卫星定位、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纷纷涌现并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品和生产要素。
在此背景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据UNCTAD的数据,2005年全球数字传输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Digitallydeliverable Services)出口规模为1.2万亿美元;2018年,这一规模已快速增至2.9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达7%。全球数字传输服务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也在不断提高,从2005年的44.4%逐步提高到2018年的50%左右。
(二)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数字内容服务等业态发展较快
从数字服务贸易的具体业态看,如图2所示,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中,有三大类业态所占比重
较大:一是围绕数据存储、计算和传输的相关业态,如电信、计算机、信息等业态,占比达20%;二是围绕数字内容的相关业态,如知识产权、文化娱乐等業态,占比也接近20%;三是与数字信息技术结合紧密的相关服务业,如保险金融、管理咨询、工程研发等业态的数字服务贸易,占比达60%左右。
一些细分业态发展速度较快。比如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贸易,据UNCTAD统计,2005年全球ICT服务出口规模为1750亿美元,2018年增至5680亿美元,年均增速达9%,美国、中国、日本、德国、韩国是最主要的ICT服务供应方。比如云计算服务,据高德纳(Gartner)公司统计和估算,2019年全球云计算市场规模为2278亿美元,2022年将达到3546亿美元。比如金融服务,据UNCTAD的数据,2009—2018年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规模年均增速达7%~8%。比如互联网广告服务,据UNCTAD的数据,互联网广告收入占全球广告收入的比重已从2010年的15%增至2017年的38%,2023年将增至60%;另据市场研究公司eMarketer预计,印度、中国、俄罗斯、美国将成为互联网广告收入增速最快的国家。
(三)美欧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占主导地位
从规模上看,参与全球数字传输服务贸易的经济体可以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是欧盟和美国,美欧2018年数字传输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之和可达近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数字传输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65%;第二梯队是中国、日本、印度,三国2018年数字传输服务贸易出口额均登上1千亿美元台阶;第三梯队是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其数字传输服务贸易也具有一定规模和优势;第四梯队是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经济体,这些国家数字传输服务贸易或者规模较小,或者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产业基础较为薄弱。
综合各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市场潜力等各项指标,美国是数字贸易发展综合表现最好的国家,德国、英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紧随其后,如图6所示。美国数字技术实力全球最强,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数字服务企业大多是美国企业,如苹果(Apple)、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脸书(Facebook)、微软(Microsoft)、易趣(eBay)、推特(Twitter)、网飞(Netflix)、普利斯林(Priceline)、雅虎(Yahoo)等,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都处于龙头地位。比如,Google控制了全球搜索引擎市场90%的份额,Facebook掌握了全球社交媒体市场2/3的份额,Amazon占据了全球云服务市场1/3的份额,Google和Facebook共同占有全球数字广告65%的市场份额。欧洲国家数字贸易综合表现也较好,排名前20的国家有50%
来自欧洲,但除思爱普(SAP)等极少数企业外,欧洲几乎没有能在规模上媲美美国的数字贸易企业。印度信息服务外包发展独具优势,使其跻身全球最主要的数字服务出口国之列。近年来,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较快。目前,中国已成为数字贸易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和全球最大的数字技术应用市场,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一些细分领域已形成突出优势,在云服务等领域正在快速追赶,阿里巴巴、腾讯等已成为全球顶尖的数字服务企业。
(四)从规模上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差距有所缩小
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数字鸿沟问题依然突出。据UNCTAD的数据,目前全球约有50%的人还难以上网,在不发达国家,平均每5个人中只有1人能够上网。从数字服务贸易的全球市场分布来看,如图7所示,发达国家数字传输服务贸易规模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数字传输服务贸易规模占全球比重有所上升,从2005年的15.3%逐步上升到2018年的22.8%,从规模上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有所缩小。在发展中国家中,金砖国家和东盟发展较快,如图8所示,其数字传输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与占全球比重相对实现了较快增长。
(五)各国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数字经济正在引领全球经济革命性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未来将成为全球服務贸易的重要形态。为抢占战略制高点,很多国家高度重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这其中既包括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很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均出台了与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如表1所示。
美国是最早开展数字经济战略布局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高速公路”战略、《浮现中的数字经济》到连续13部数字经济报告,再到《美国主导未来产业(2019)》,较为清晰、详尽地设计了美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首次提出数字贸易概念以后,数字贸易逐渐成为美国数字经济战略的重点。美国正在以战略手段积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开放等,为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欧盟也十分重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2009年,欧盟发布了《数字红利战略》,2010年出台的《欧洲2020战略》将数字化议程列为七项旗舰计划之一。2015年,欧委会启动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数字服务贸易是其关注重点,旨在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开展数字经济合作的壁垒,为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欧盟各成员国也将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各自出台了数字战略或数字议程等。
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的战略。2001年,日本提出“eJapan”战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日本再次提出“uJapan”战略,提升公众上网的便利性。2009年,日本又提出“iJapan”战略,推动公共部门的数字化水平。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日本主导推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CPTPP基本延续了TPP的高标准,旨在为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此外,一些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将数字服务贸易作为引领发展、推动转型的重要机遇。如韩国提出“uKorea”战略,印度提出“数字印度”战略,巴西提出“智慧巴西”战略,印度尼西亚提出“迈向数字化愿景”战略,孟加拉国提出“数字孟加拉2021”战略,中国也提出了一系列战略规划和政策方针。
(六)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多边层面还未形成统一规则
各国因商业惯例、文化传统、产业基础、发展阶段差异较大,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制方式差别也极大,远远超出货物贸易,这就意味着在全球多边层面达成数字服务贸易一致性规则的难度也远远超出货物贸易。尽管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各国已就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透明度、电子传输免关税等相关内容形成了共识,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专门性、综合性协定,相关规则多散见于WTO框架下及其他的一些协定文本及其附件中。如《服务贸易协定》(GATS)、《信息技术协定》(ITA)、《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全球电子商务宣言(DGEC)》、《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如表2所示。
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滞后于发展实践的情况下,各国相互间开展数字服务贸易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促使很多国家放弃多边WTO平台,转向区域贸易协定来摸索数字服务贸易规则。TPP、TTIP、CPTPP等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双边经贸协定中均包括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内容。在二十国集团(G20)、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合作机制中,各国也围绕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讨论。截至2018年底,已经有75个区域贸易协定涵盖了有关数字贸易的具体规定,占向WTO通报的所有区域贸易协定的27%。
(七)当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主要表现为美式、欧式两大模板
目前,国际上推动数字服务贸易构建最主要的力量是美国和欧盟,这与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领先有关。美欧均希望通过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制定,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关切,相应地就形成了当前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二者有一些共性,但在一些核心利益关切方面又有所不同。
“美式模板”的核心目标是推动国际数字服务市场的自由和开放,最主要的关切点是数字服务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待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非强制性本地化存储、源代码保护等。美国推进“美式模板”主要通过双边和多边经贸谈判。一是在WTO抛出能够反映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立场的“美国议案”。二是美国在推动与约旦、新加坡、智利、韩国、秘鲁、澳大利亚、巴拿马、中美洲五国等国家的双边自贸区谈判中加入了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规则。三是通过区域协定。美国与墨西哥、加拿大完成了北美自贸区升级谈判,并于2018年10月1日达成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USMCA在数字服务细分市场开放、数据存储非本地化与安全监管、源代码及算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数据公开等方面制定了较TPP更高标准的规则。可以说,USMCA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规则已成为“美式模板”的新范本,集中反映了美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关切和意图。
欧盟总体上也认同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开放等,但在规则设计上,“欧式模板”更加注重隐私保护。这集中反映出“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对数据属性的认知不同。美国认为数据具有“全球属性”,因此数据应跨越各国边界,实现全球自由流动;欧盟认为数据具有“国家属性”,涉及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因而规制的保护性更强。2018年,欧盟正式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使“欧式模板”正式成型。该模板建立了高标准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规则,未来在欧盟对外双边和多边谈判中,GDPR相关规则有可能成为范本。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中处于弱势和防御地位,一些国家甚至对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持消极态度。比如,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对全球开展相关规则的谈判持反对意见,甚至拒绝在《大阪数字经济宣言》上签字,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主张数据存储本地化,土耳其等国禁止个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印度尼西亚等国禁止国外互联网服务商向其提供服务。中国与美欧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关注点不同,美欧较为关注数字服务贸易,中国较为关注数字货物贸易,这与中国、美欧在数字贸易领域不同的产业优势有关。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制定中,中国扮演着跟随者的角色。
二、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与展望
(一)新一轮科技革命将极大改变数字服务贸易的形式和业态
当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这一轮革命的核心是数据,围绕数据这一关键要素的创新链、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正在不断取得突破。主要表现在:一是计算领域,数据计算能力不断提速,而计算能力是云服务、人工智能服务的基础,随着量子计算正在趋向突破,人类的计算能力将迈上一个新台阶;二是存储领域,数据存储的规模和效率正在呈指数级扩张,与计算能力的结合将引发生产方式的极大变革;三是传输领域,数据传输速度将极大提升,正在从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迈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时代,未来有可能进入量子通信时代,连接方式也正在从互联网向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在内的万物互联转变,区块链等新技术正在创造更加安全高效的数据连接方式。
这些突破和创新将充分体现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中,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形式和业态都可能发生极大变化。一是传统服务贸易将被极大改造。随着数据计算和传输的加速,空间和距离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越来越小,更多的线下服务贸易将被转移到线上,虚拟现实技术(VR)会使大量面对面才能购买的服务转移到互联网和物联网上,三维(3D)打印技术甚至可以将大量商品贸易转变成基于数据流的信息贸易。二是数字服务贸易的形式和业态也将不断创新。区块链技术将推动线上金融服务的革命,各种新型数字货币将重塑全球支付体系,自动驾驶技术会创造基于车联网和全球定位的出行服务新业态,VR将极大提升社交媒体的消费者感受度,从而成为人与人交往的主要场所,人工智能更是可以将人类大量活动转变成可交易的服务。三是数字技术将与农业、工业等传统产业紧密融合,极大提升传统产业的敏捷性、精益性,智慧农业、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将成为普遍的生产形态。依靠数据流的增材制造(AM)将使制造业摆脱对全球采购的限制,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边界将更加模糊,全球制造业和物流格局都将发生深刻改变。与此同时,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可能会创造更多我们难以想象的新服务、新业态,有可能完全打破现有的数字服务贸易架构。
(二)主要大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和博弈可能更加激烈
数字服务贸易是正在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孕育着极大的商机,是各国都在努力争取的经济新增长点和新发展机遇。数字服务贸易可能会带来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进而重塑全球经济格局,在这一过程中,大国的竞争和博弈可能更加激烈。这种竞争将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先进数字技术的争夺。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创新与进步,只有率先掌握了先进数字技术的国家,才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激烈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目前,世界主要大国围绕人工智能、云计算、5G、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已经展开了竞争,其中美国与中国的竞争尤为激烈。美国是全球数字技术最为领先的国家,中国拥有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的庞大市场和应用场景,且正在向数字技术的高端领域快速攀升。在中美贸易战中,美国通过长臂管辖的方式已对中国多家顶尖数字技术企业实施了制裁,意在打压中国竞争对手,以维护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优势和领导地位。
二是对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竞争。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争的走向,一个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增强话语权,使规则制定更加符合自身利益,就更容易维护其优势地位。美国正在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在全球各个层面推进“美式模板”,除“欧式模板”外,全球其他区域协定中尚未形成系统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更难以与“美式模板”相竞争。“美式模板”扮演了进攻方的角色,“欧式模板”及其他各国扮演着防守方角色。特朗普上台后,其关注重点从WTO等多边机制转向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将数字贸易“美式模板”中的关键议题,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非强制性本地储存、数字市场开放、基于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加入到已经达成或推动达成的各类新贸易协定中,预计美国将强力推动各国接受USMC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范本,未来美国与各国在该领域的摩擦和冲突可能更加频繁且激烈。
(三)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保护主义倾向正在凸显
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凸显,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也有所体现。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目前全球尚无统一的、各国公认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各国采取壁垒措施难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采取保护手段很难受到约束;二是由于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落后国家担心一旦市场开放,发达国家会“赢家通吃”,产生严重的马太效应,本国市场被发达国家所控制;三是由于各国安全观不同,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相关,各国对信息安全的规制方式不同,各种规制方式之间难以充分协调和对接。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构建中,规则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延伸逐渐成为主流,这与很多国家维护自身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大,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性措施的数量呈激增趋势,如图9所示。特别是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本地化存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等问题上各国分歧较大,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将上述问题的让步视为与发达国家开展经贸谈判的一种手段。由于各国产业基础、利益诉求、安全关切、政策主张各有不同,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持不同立场和态度无所谓是非对错,但如果过于强调保护,极有可能使本国数字市场与国际市场脱节,非但不会缩小数字鸿沟,反而会使之越来越大。
(四)主要国家相互协调的数字治理体系尚需积极探索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各国在数字贸易的理念、立场、监管方式、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其数字治理方式也各有不同,各主要国家相互协同的数据治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全球数字治理呈碎片化特点。各国在推进数字治理时主要采取了两种路径:一种是美国的“长臂管辖”。美国《爱国者法》和《外国情报监控法》具有域外效力,提出无论数据存储地在哪里,美国数字服务提供商都要向美国情报部门提供数据信息。《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又被称为《云法案》)为美国获取海外服务器数据巩固了法律基础,建立了一个可以绕过数据所在国监管机构的数据调取机制,体现出鲜明的美式数字霸权。另一种强调“数字主权”,认为数字资源是本国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战略资源,对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等影响重大。在数字治理中采取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审慎管理方式,除美国外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两种路径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和冲突,随着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更多长臂管辖措施的使用,针对与反针对、制裁与反制裁将更为常见。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是建立主要国家间相互协同的数字治理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球统一的数字治理框架。美国与欧盟之间率先进行了一些尝试,2000年,美国与欧盟达成《安全港协议》,关于数据传输标准、隐私保护等关键问题,双方经协商总体采取了折中的处理办法,初步实现了双方数字监管治理体系的对接。但受“棱镜门”影响,欧盟于2015年10月宣布《安全港协议》无效。2016年2月,美国与欧盟进一步达成《隐私盾协议》,在照顾欧盟个人隐私保护的关切下,形成了一套新的数字合作监管和治理框架。2018年,欧盟实施GDPR后,对个人隐私保护进一步升级,这预示着未来美欧数字合作机制可能需要再次升级或做出改变。此外,在USMCA、日本与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对数字治理的相关问题也各有规定。但从全球看,主要大国公认、相互协同、制度对接的数据治理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未来还需要各国共同探索。
(五)全球数字服务税体系有待建立
数字服务贸易正在改变全球贸易的形态和结构,也必然会影响到全球经济的供应格局和国际利益的分配格局,这对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现行税制体系及國际税收规则产生了革命性挑战。在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下,税收管辖权遵循常设机构原则,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利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远程营业活动,对地理上的需求大大降低,从事纯数字服务的企业甚至完全不需要在收入来源国设立营业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企业经营和地理联系的标准难以适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突出。近年来,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大型互联网和信息公司发展迅猛,其避税行为饱受国际社会诟病,这些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了海量数据,并从中取得了高额收益,但并未为此缴纳公平的税额。据欧盟委员会测算,在现行税制下,数字经济缴纳的税率较其他经济活动低14个百分点,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给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特别是税收管辖权,带来巨大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率先提出数字税提案,拟对全球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欧盟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征税。但该提案在欧盟内部分歧严重,法国、英国持积极态度,丹麦、瑞典、爱尔兰等国坚决反对。2019年3月,由于各国分歧较大,欧盟不得不宣布暂停在欧盟范围内推行数字税。在欧盟数字税难产的情况下,法国率先出台了数字税征收方案。2019年7月,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数字服务税法案》,要求在法国提供广告服务,向广告公司销售用户数据以及提供中介服务的数字企业(无论在法国是否有商业存在)按应税收入的3%缴纳数字服务税,但应税业务在全球年营业收入不到7.5亿欧元,或在法国境内年营业收入不到2500万欧元的数字企业可予以免征。除法国外,英国、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已出台或正在考虑出台不同形式的数字服务税,目前一些欧盟国家是推进数字服务税的主力。
各国征收数字服务税遭到美国的激烈反对。美国认为,数字服务税针对的是美国在全球领先的数字服务产业,这对美国企业而言有失公允,是一种针对美国企业的歧视性税收。美国对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反应尤为激烈,法国数字服务税也称GAFA税,该名称来源于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互联网巨头的首字母,针对美国企业意味明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发起调查。美国是全球数字经济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国内企业和国家利益受数字服务税影响很大,不会轻易将数字贸易在税收领域的规则制定权交给其他国家。美国坚持在OECD框架内就数字服务税问题开展多边谈判,反对单边征收。未来美国与法国等欧洲国家在数字服务税领域的分歧和冲突可能会长期持续,并可能引发国际税收领域的规则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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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