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研究

2020-08-15 13:33周菲菲
商情 2020年34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行政法渠道

周菲菲

【摘要】社会管理与法治密不可分,前者需要后者的支持,行政法是整个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法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家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来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国家社会管理能力和效果提升,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关键点所在。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阐述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希望借此发挥出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  社会管理  能力  提升  渠道  分析

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制,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尤其是处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社会管理和法治之间不能出现断层情况。应该了解到,在社会管理中,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尤为关键,同时这也是法治问题处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法治发展和法治体系建设予以分析,社会管理必然涵盖在内。社会管理要基于法治、践行法治而进行,它是当代社会环境中的主要形式表现。因此,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管理事业发展,和法治体系息息相关。行政法和行政法规制度,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层面发挥着巨大价值,其不可替代性特点明显。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重要体现。社会管理内容中融入行政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且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分析

需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指的就是借助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治,对相关主体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相关认知水平、处置能力的创新与改造。

第一,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社会管理是一类泛指概念,社会管理自身可被视为一个名词或是一个统称。在此称谓下涵盖了社会管理中的若干构成要素,以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方式方法等最具代表性。从总体上看,社会管理能力实则映射出的是社会管理效果,但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具体的。此类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层面。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加以分析,社会管理主体是国家权力机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是国家机关以外且具有行政处置权限的行政主体。诚然,广义所言的行政主体也可能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至于这些主体究竟框定在哪种范围内就要另当别论了。换言之,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实际上就是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行政法治的执行主体即为行政系统以及其行政主体,若以行政法提升主体管理能力,那么就要受限于行政系统。

第二,行政法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融合。国内法学领域和事务部门等就社会管理展开了激烈讨论,在现有情况下,存在一個普遍的认识窘境,就是对社会管理去进行绝对意义的理解。绝对理解意为多论者将社会机制运行所有要素统统以社会管理概念来解释,更有甚者,认为社会管理凌驾在法治之上。假设具体到社会管理和行政法关系层面,此类倾向显然未能赋予社会管理真正的行政法治价值,也未能将行政法治视为执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导向因素,社会管理到底哪些方面要使用法律来框定还有待考究。但通过从社会管理公权力角度审视,社会管理主体仍旧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行政法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面的作用分析

(一)促进社会能力正当化

行政法可以让社会管理能力获取正当提升。社会管理行为主体的工作能力提升以及行政权威树立,并非是强化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渠道,提升此类能力难以从根本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若想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一定要基于正规化价值判断体系,针对社会管理正当与否、理性与否展开综合分析与判定。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准确性层面,行政法会对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予以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法的震慑力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价值判断日渐合理化和正当化,之后在此基础上维系社会管理能力正当性,也保障社会管理行为的准确性。

(二)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点就是,社会管理能力要在社会安定和谐中彰显出优秀价值。就目前状况来看,现在国内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上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社会管理能力提升,务必要按照国内社会管理实情去针对性、合理性操作。行政法助力社会管理能力提升,行政法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系统性特点和稳定性特点双向突出,让社会管理行为主体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开展,由此去强化社会管理法治化成效,实现系统化、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事务运作。

(三)赋予社会管理能力长效性

社会管理是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对社会进行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得以良好建构的基础,依法行政内涵在国内各界中均以社会管理形式加以体现。依法行政本质便为长效机制,因此社会管理在当前社会各界中的实践行为,理当具备长效属性。稳定且正规的长效机制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与此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未来的能力发展朝向。以行政手段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不是一种理智思维,唯有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方可让管理能力不仅显效,并且长效。国家管理的终极目标为长治久安,实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管理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也是如此,期间要以长效性社会管理能力予以深度落实。

三、行政法提升对社会管理能力的相关挑战分析

(一)社会管理问题和政治机制问题有别

社会管理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行政学内容等,社会管理内涵包罗万象,其应用范围尤为宽广,因此在内涵上,社会管理内涵大于行政学内涵。尽管说行政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特点,但却不能代表“行政学内容=社会管理内容”,二者不能混淆。中国是法治国家,基于此类现实背景下,行政法的社会管理能力有目共睹,不仅如此,政府对所有社会管理工作实现了全覆盖,这些都是社会管理和政治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但期间要明确的就是,社会管理问题不能和政府政治机制问题划等号。

(二)社会管理认知和法治认知之间的不同

很多法学界专家和学者都主张社会治理要完全独立,不能和法治相融。很显然,这类观点有很大片面性,没有了解到社会管理制度构建和行政法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制度执行务必要有行政法支持。还有就是社会管理是国家法治制度中的一项任务职能,因此国家法治制度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社会管理开展必然和法治密不可分。法治管理本质即为法治实践,所以社会管理要和法治相融,反之就会变得毫无价值。

(三)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通过数次调查和分析不难发现,行政法治发展和社會结构的发展难以同步完成,社会发展要快于法律体系发展,这是由于法律体系优化和完善时要分析多方要素,法律体系发展要以社会发展为基础,与此同时,期间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现实情况。行政法当前仍处在完善时期,社会管理制度尚未全面明确,继而造成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工作衔接不畅。

(四)社会主体法治意识弱化

在国内,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去界定社会管理主体范围,这就让此类问题变得十分宽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管理主体便是所有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个人。但是大部分社会管理主体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资格。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复杂的社会结构让社会管理中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加复杂,社会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行政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实践,各自履行本体职责,继而促成了社会管理秩序化格局和法治化格局。因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出的,所以就赋予了社会管理合法性特质。与之相反,部分社会主体并不具备这样的法治资格,首先是这些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是为了满足国家法治所需,其目的也与国家政策没有一点关系,所以这样的社会主体自然不具备社会管理的法治资格。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可行性分析

当前时代,广大社会民众对公平度、公开度的要求日渐严格,基于此背景下,社会管理备受各界广泛关注,怎样切实提升国家社会管理水平、强化社会治理能力,已然成为了全国上下热议话题。如何有效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成为了社会管理学专家和学者亟待处理的问题,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提升社会管理约束力和透明度,解放社会管理科学和解放社会管理主体工作绩效,然后去提升社会整体的管理能力。在诸多看法和观点中,以行政法的优化和健全去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得到了诸多专家和学者的一致赞同。当前社会是法治化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必然走向,在此基础上强化行政法之功用,使其助力社会管理能力大幅度提升。

社会管理属于一类综合性学科,社会管理学科涵盖了社会学内容和法学内容以及管理学内容等。社会管理概念以及它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科学的社会管理上,以执行手段和实施方式等对社会管理内涵以及范畴等加以确定。应该了解到,当前时期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政府是社会管理主体,此时务必要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转型。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分别指出: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并且优化既有管理模式,推动电子政务发展,提升行政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投入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奉公的行政管理机制;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切实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向到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来。这些方针条例无一不体现了政府转型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转型要由法律法规制度来做支撑,政府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点就是变“人治”为“法治”。法治时代下,社会管理主体一定要最大限度上借助法律手段对社会管理履行方式、落实效果等进行全面指导与权衡。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为国家机器,相关机关单位借助行政法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度化的提升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对国家机关主体管理能力、管理方式加以明确。行政法管理,让社会管理在法律范畴内正常运作,一改往日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管理>法律”固化思维,纠正其言行,使其认真看待行政法对于社会治理工作的作用。

五、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渠道分析

(一)以行政法去界定社会管理内涵

世界范围内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非常多,社会管理理论早已深入人心,历经多年发展之后,几乎没有人对其提出质疑。但从实际角度进行分析,社会各界对社会管理没有进行系统化研究和分析,像是社会管理由哪些部分组成,至今都没有盖棺定论。不仅仅是我国,其他国家对社会管理理论也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从当今现状来分析,社会管理学未能形成一类独立学科,只是夹杂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这便会严重阻碍社会管理学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很多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社会管理学不必自成一派。这虽然对社会管理理论分析有所帮助,但却不利于实践研究,社会管理界定不明,后续发展必定举步维艰。具体实践环节,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管理,将一切社会治理方式统统纳入到了社会管理中,但期间由于社会管理内涵要素、方式要素等都未确定,所以这也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办法。就当代社会管理发展现状而言,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相融合最为适宜,因为社会管理主体即为行政系统,绝大多数管理内容都依附在行政系统中,要将社会管理视为行政法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并且也要将它视为法治特定现象,基于此,以典则的方式去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各类问题,以社会管理内涵界定为主,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奠定理论根基。

(二)以行政法来实现社会管理秩序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保障社会秩序是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管理是借助管理手段和行政方式来达成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正常秩序维持和保证便是社会管理之归宿,若是社会管理中社会执行力缺失,那么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管理。在维持和保障社会秩序层面,社会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管理离不开行政法支持,所以行政法间接性的维持了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中践行行政法律法规,会良好的提升社会管理公平性和社会管理合法性,对保障社会秩序而言,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现在国内部分地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秩序设计时,有些方法和法治要求、目标等背道而驰,应用行政法的约束作用和指导能效,让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相连,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社会制度和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可以持续性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法治化发展。

(三)以行政法来强化社会管理思维

正因为社会管理内涵的多样化,不同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管理价值判断各异,政治学体系内一般认为对权力科学配置才是社会系统中平衡利益的重点。在社会学观念中,社会管理被当成是强化国家统治的一种工具,国家负责对社会关系予以协调,并且对社会资源予以分配。在行政学观念中,社会管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对社会秩序加以干预和管控,继而提升政府职能作用和行政管理水平。站在当代社会价值观角度予以审视,社会管理综合了各个学科的理念与思维模式,社会管理之理念呈动态化发展样态。以行政法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发展之所需,其契合于行政法当代治理理念,让社会管理上升到法治管理层次,继而尽显公平公正原则。

(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若想循序渐进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且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认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政府社會管理能力是必须要做的。怎样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才算既合理又高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社会管理能力提升阶段,以强化学习手段和强化运动手段以及强化政策手段去强化社会主体管理能力,但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法,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并且期间存在主体不明、效果不良、个体化差异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以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方法被广泛认可,以行政法系统性特点、稳定性特点、覆盖面全特点,优化社会管理主体,实现科学化、系统化的社会管理,并且行政法的执行会让整个社会管理制度被大众所认可、所接受。

(五)应用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管理理念是一类较为繁杂的概念系统,社会管理还有着深层文化意义与内涵。社会管理意识与社会管理理念不同,前者的概念狭窄,细究可见,它指的即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抱有主观认知。基于上述所言,国内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者,在社会管理意识上具有部分非理性因素。比如说,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都会以行政权优势去介入私权,这便遏制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积极性,阻碍了民众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此类非理性社会管理意识存在,无疑是对当前广泛推行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冲击,由于非理性社会管理意识主张的是管理期间公权对比私权更具优势,所以此刻一定要以行政法意识为主导,创建全新的社会管理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夯实根基。

结束语:归结来讲,行政法在提升当前社会管理能力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单单可以强化社会管理理念,还可以助力社会法治化管理目标的实现,老旧式社会管理方式不再适用,要剔除价值判断思维,尽管实践中未有不良行为滋生,但作为法治化国家的中国,社会管理工作务必要进行精细化提炼和全面性强化,归入行政法体系之中,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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