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馨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50)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一个系统范畴,它以社会各环节的运行发展为剖析对象,揭示了社会是一个由各种要素和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同时将各环节的运行发展放置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清晰地呈现了社会有机体的内在逻辑和外在联系。社会有机体具有不同的层次,每一层次内和各层次之间都保持着一种协调、平衡状态,完成了一定时空中从要素到整体、从孤立到互动、从拒斥到和谐的范式转换。它肯定了“人”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能动性,并以人的解放为主题,将人的各种关系统一起来,成为社会有机性的来源。可以说,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为理解马克思历史观的整体结构提供了根本的方法论”[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同样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以多种社会形态和文明形态共存为现实基础,内容包含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层次,并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扩大主体范围,影响着各国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一设计以复合型的理论架构、全局性的宏观把握为基调,强调各国家、各领域的通力合作,兼顾微观调和,从而建立人类社会各方面之间的紧密联系,将世界联结为一个巨大的有机整体。因此,在社会有机体理论视野下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基础、系统特征以及对各种“关系”的反思与超越,能够从理论和现实两个维度论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性与时代性,是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取向和价值关怀的深层路径。
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自然前提和历史前提,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等,二者在产生、分化和发展的过程中相互影响。自然和历史的演变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物质资料和经济基础,社会有机体的发展过程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
“自然”在影响社会有机体形成、发展的各种因素中占有优先地位,是社会有机体存在的物质前提。人和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社会生产的性质、形式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等必然会依赖自然、受自然的影响,与自然进行能量交换,社会发展也因此成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2]。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前提的“自然”是现实的、可感的、可实践的,并纳入人的生产活动范围内,体现出“人化自然”的特征,与人的实践活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的自然属性便集中体现于这一方面。人在前提性因素的影响下进行人的自身生产,与自然或统一或对立,逐渐达到“自然界生命现象进化到目前阶段的最高形式”[3],即社会有机体。进入人类社会的自然仍具有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性,这于人类社会来说尤其体现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结构的形成及人的主体性的发挥都以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虽然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自然并不是最主要的前提条件,也不能真正解释和说明人的本质和社会有机体的全部特性,但自然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发展性意义,是社会有机体理论中的重要范畴。
自然不仅参与了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物质载体也催生了生产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便是建筑在此前提基础之上,关注整个人类社会的存续问题,意在打破人对自然的僵化认知、摆脱自然对世界一体化的桎梏。世界历史的形成是从“自然共同体”开始的,它以“有生命的人的存在”为起点,以血缘与地缘为关系纽带,将自然与社会的进化史结合起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向更高阶段的共同体发展。人的自然本质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同样要以一定的自然基础为前提,这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增进各国共同利益的自然条件,即人类共存于同一世界有机体的自然环境之内,人与人之间“同命相连”。只有将自然掌握在人类社会的秩序之中,把自然法则印刻在各种意义上的生产与再生产中,才能满足由此衍生出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进而形成真正的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前提。自然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影响了人们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虽然自然并不能决定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但仍以自身的规律性、对物质资料生产的制约性以及人对其的依赖性,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前提。
从物质生产资料的实践出发讨论人类历史的形成发展,是唯物史观区别于唯心史观的根本点。马克思认为:“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4]497自然前提是在人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被扬弃从而逐渐转化为历史前提的,随着实践性质的改变,历史也会被赋予新的时代特色,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世界性”的特征,使世界成为一个宏大的有机体,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囊括其中。历史是人创造的,人类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以“现实的人”的自身发展的规律为限,形成一套以“需要”为动因、以“生产”为核心的社会运行系统,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则成为社会有机体的基础性前提。正是在这一前提下,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结构才能在生产活动中达到协调和统一,实现社会历史的接续发展。任何自然和历史的前提实际上都是从属于社会的,这由人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同时又服务于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以获得人的自身发展为目的,达到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社会机体一旦创造出历史前提,它就把这种历史前提融化为自身的组成部分,从而使自身获得新的构成和新的前提[1]。可见,社会有机体的历史前提以转化了的自然前提为基础,成为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初始条件。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新的历史前提下提出的更具先进性的社会有机体形式,它不是针对某个国家的发展现状,而是在世界历史的大背景下,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来考察社会有机体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趋势,具有相对客观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打破全球一体化这一历史境遇下国家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掣肘的交往困境,不以个人或国家的特殊利益为目的,以期从整体中实现共同价值。虽然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各有不同,但通向更加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基本路径是一致的,世界的深刻变革归根结底还是要让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发挥主体能动性,推动物质生产方式的运动发展,以生产出足够支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物质资料和与此相适应的各种机制与制度,从而促进历史前提的更新。当世界这一有机体能够实现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便有了新的历史前提。从另一方面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历史前提,只有世界有机体中的交往能够跨越国别和利益障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真正实现,人类社会才具备继续向前发展的历史条件。
社会有机体涉及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人类存在的基本条件及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等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图景和社会的多维度发展,从横向关系来看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社会是一个不断活动和发展的机体,能够进行演变和再生这一纵向变迁,它会慢慢改变甚至消灭对于当前发展过程来说过于狭隘的前提,并且这一过程不偏向于任何一方,仅以人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方向为尺度来进行,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先进性所在。因此,社会有机体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更迭运动,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同自然一样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社会有机体的这种“纵横交叉”式演进,是自然前提与历史前提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体现了阶段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特征。它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出发,以主体与客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细致地勾画了人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之间的互动,将人生存的时间和空间具体化、现实化,成为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社会有机体的发展过程呈现了其运行基础不断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其内部要素也出现了“跨层次”的黏合现象,“无论是对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或是要素部分的掌握,都会更贴近于具体的社会生活的现实”[5]。
以“资本”为引擎推动的世界历史的发展历程将经济全球化作为基础条件,使得资本主义制度和文明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目的的扩张,并试图将各个国家的前进路径纳入这一“总体”之中。其结果就是人类社会生活逐渐从地域性向世界性转移,国家也告别了独立发展“国别史”的时代,自愿或被迫与世界发生联系,以西方资本主义为主导的世界体系逐渐形成,并在国家交往活动中出现等级化和霸权主义现象。这种“全球性的‘资本共同体’如同‘国家’一样,本质上还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6]。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便旨在转变由资本主导的单向全球化进程,既然社会有机体是一个逐渐升级的社会历史过程,那么以找寻人类利益交汇点为立足点,来谋求更加公平、平等和正义的世界秩序,建立科学的世界治理体系,最终走向“真正的共同体”,便成为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实践观念。社会有机体的发展过程不仅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同时也为其发展和成熟指明了方向,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进程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合乎规律的社会实践活动,人们必须在这一理论和现实基础上来谋划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
把握社会有机体理论视野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树立整体意识和系统观念,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具有总体性的系统活动,其结构要素和机体运行都具有一定的系统特征,“人”的受动性和能动性也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凸显出来。
田洪星指出:“社会有机体是由社会各个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而成的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它是概括社会关系总体性的范畴。”[7]社会有机体的要素结构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一方面,社会有机体中的各要素以各司其职的形式在系统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整体的控制和调节,具有极高的结构互补性与逻辑自洽性;另一方面,社会有机体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联系和矛盾,进而探究社会结构、社会运行和社会变迁的规律性,以保证社会有机体各要素的平衡发展。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实践性主要体现在要使发挥不同作用的结构要素高度统合,并有效地融入社会结构各层级之中,在自我发展中整合为一个具有协调能力的有序体系。社会生长过程便是由这些结构要素的系统优化推动的,机体发展模式不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是要达到多元结构的融合统一,并渗透到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之中。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总体布局是对“五位一体”的深入化和国际化,它提出世界有机体对经济、安全、社会、文明与生态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希望能够达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和谐统一,而不是杂乱无章地自由组合。结构要素虽然在不同方面能够发挥其特殊作用,但因为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统一体、各国之间的联系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愈发紧密,简单叠加只会使整体中的各个领域孤立起来,分散、机械地完成作为部分的任务,最终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者”而将有机体割裂开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整体意义上谋划这一问题,即人类在相对发达的有机体中应该使各部分达到怎样的一种协调和统一,才能够整合各要素的整体优势并使其付诸实践,实现“共同体”的实际意义。这一组织过程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国家能够独自完成的,而是要靠有机体中的每一个历史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积极配合,从而促进整个世界系统的自组织和自我完善。
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以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为着眼点,着重考虑世界的整体利益,鼓励以全球性的视角来解决国际事务,拒斥“零和思维”,将“未来”作为世界有机体的思维方式。在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的发展状况都与其他国家休戚相关,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要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交流互鉴,以达到合作共赢的建设目标。全球治理体系便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复合型架构,它以全球观为价值引领,以各个国家的通力合作为力量来源,这一体系的建构过程足以证明世界有机体的稳定发展需要历史合力推动和保持。有机体的整体性与统一性不仅表现在结构要素的内部建造和运动,更要看到历史主体在社会发展历程中将其与外部动力结构糅合,这一动力来源于与其他有机体系统之间对立关系的转化、与没有进入社会系统的那一部分的自然的协调等。它观照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如何降低外部风险和冲突,化阻力为动力的问题,这就涉及世界有机体的动态运行。
社会有机体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整体,其结构运行具有开放性与自组织性,体现了系统的动态平衡和可持续的特征。社会有机体的开放和自组织过程主要表现在系统各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即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各个要素成分能够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自我调节,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从而抵抗环境的干扰、适应内部的改变,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有机体的这种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体现了其内部结构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以及为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它还要“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4]236。这不仅使得系统内部的各要素不会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而且将其置于整个自然环境之中,通过吸收外部信息丰富自身,将自然转为人“人化自然”。可见,社会有机体的这种自组织是自然历史与社会历史的开放结合,深入其结构、功能及运行之中,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动力,使其成为一种“自觉”的有机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便是这样的一个自组织系统,为满足形成一个更加高级、普惠的有机体的共同诉求,它必须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开放地带”,其系统内各要素都要通过与外界的不断交流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一个理想与理性兼具的有机体形态。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对各种新鲜事物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龃龉虽然存在,但并不致产生过于激烈的文化战争。文明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别文明主体固守传统,甚至抱残守缺,反对开放、拒绝交流,将“不同”视为洪水猛兽,反而会使部分文化在封闭中走向内耗,社会系统便在这一过程中失去了自组织的机会,逐渐成为一个静止的、孤立的个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坚持文化交流、文化包容,以开放合作的心态来对待不同的文明和价值观,在创新各国的文化内容和形式的同时,建立一个能够为全人类共同接受的、不同于西方“普世价值”的“共同价值”,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一个能够扩展自身发展空间的有机体必须是兼收并蓄的,因此必须要将“和而不同”视为处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增强世界有机体的活力。
张琳在其书中指出:“社会交往活动的制度化是使社会成为具有其独特的自组织和自调节功能的有机系统的根本条件。”[8]60-61只有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社会关系和交往原则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有机体才能够有一套较为清晰、规范的运行准则,以制度促进系统自组织的流畅性。制度化的程度直接影响系统整体组织的质量,制度的确立需要各国的普遍参与和支持以及对共同价值的理解与承认,还要发挥大国的责任和担当。当前,多数国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结构框架表示了肯定,因此,只要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能够以“合作共治”的形式发挥系统的开放性和自组织性,便能够真正起到治理和改革世界有机体的作用,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社会有机体理论中,“现实的人”是使实践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展开的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在接受各种规律支配的同时,能够通过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深入有机体内部,以分析其内部结构要素和运行状况,将人的意志加诸其上,使其能够在通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道路之上,实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社会系统的有机性在于人与规律的统一,这是科学认识社会有机体的前提,并为人坚持以客观实际为基础的实践路向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有机体的自然前提与历史前提的形成与转化,证明了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不在于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只存在于客观现实之中,人的实践绝对不能脱离现实规律的约束。马克思指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9]人的受动性既表现在人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会受到社会存在的种种限制,要在其本身的发展逻辑内进行实践,不能赋予人类命运共同体过多的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具体使命;又表现在人对社会存在的反应具有“非同一性”,即人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和生理约束下不能完全认识世界有机体的全貌,只能尽量以各国共同的价值导向与全人类的利益交汇点为引导,在客观规律的尺度中进行创造活动。在这一意义上,承认人的有意识的受动性是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
“社会有机体的自组织性是人为实现的,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是社会有机体具有自觉性的根本原因”[10]。只有把握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作用,才能真正理解社会有机体的内在逻辑和外部特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事业,人的主动性体现在社会整体对有机体发展目标的自觉,即对人类“命运”的深刻认识。它体现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前途、人类文明的传承和人类意识的觉醒,依托于人类生存环境之上,并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息息相关。共同体中的人的责任就在于要在充分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交往的基础上,以客观规律和普遍利益为标尺,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质资源和社会关系,将整个世界联结起来,以促进整个有机体的积极发展,在系统与外界的交互过程中起到甄别作用,厘清要素的排列组合和结构的整体升级。
真正的共同体致力于为每一个人创造自由生活的条件,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人的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一方面强调了人的现实特性和实践特征,证明只有从事社会实践的“真正的人”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将平等观念灌注其中,提倡每一个人在建构过程中的付出与收获都是相对公平的,纠正了特殊利益对普遍利益的遮蔽。人类命运共同体对“现实的人”的重视和期盼,为世界有机体中的主体实现个人能力和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因此,只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实现,人能够用主动性很好地认识和利用受动性来充分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使人的解放程度和社会的进步程度相一致,才能够为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现实条件。
社会有机体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实践关系的集合体,同样,“‘命运共同体’将世界看作一个‘有机的共同体’,这是一种以‘关系’为出发点的思维方式”[11]。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必然会触及“旧的关系”与“新的关系”之间的矛盾,对各种“关系”的反思和超越便构成了这一思想的时代性与优越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其他一切关系的前提,这种关系是在物质变换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自人类破除了对自然的盲目崇拜,开始依靠、利用自然使生产力逐渐发展后,人便一度以自然的“主宰者”自居,将“为我”的属性和价值取向发挥到极致。私有制的发展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张,“人与自然产生对立与冲突的症结即社会因私有制而产生的自我分裂”[12]。在这种背景下,一旦人与自然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处于有机体中的人必须承担后果、负起责任,而不能将灾祸归咎于自然本身;并且,因为世界整体已经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人还要和社会中的各要素相配合,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平稳有序运行。如果人类继续沉溺于当前与自然不对等、不协调的关系,企图用资本掩盖一切隐患,那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则不可能实现,更不能达到有机体进步发展的要求。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共同体中极为重要的命题,它强调变革生产生活方式,以可循环、可持续为标准和要求走文明发展道路,这一规定性则超越了人与自然以往的不平衡关系,是建立人与自然全面和谐关系的基础。人与自然的“统一”表现在人对自然规律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与大自然达成共识,对自然负起应尽的责任,同时能够依据自身需求适当地从自然界中吸取物质和能量,并在此基础上以不破坏自然为前提来建立其他的关系,超越自然对人的无限制包容和人对自然的过度依赖。当人以自觉意识来指导实践,物质资料生产也不再是异化活动的时候,人便能从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彻底解放出来。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尊崇自然、绿色发展”为构筑世界生态体系的底线和原则,呼吁各国在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一味对自然进行罔顾后果的索取只能使有机体在长期的“供不应求”中彻底失衡,进而连带出一系列发展问题,所以,在人与自然发生矛盾时,人要顺应自然规律,和自然达成一定的“共识”。只有将这一生态观念化为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制度,才能使有机体在人与自然的统一中持续发展。
人作为双方关系中的主动一方,对自然的辩证“否定”集中体现在人对自然的正向改造和合理利用,为人类社会和世界有机体的共同发展创造新的动力。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13]控制有机体系统的主体只能是“社会的人”,人必须遵循“类活动”的本质和自然的承受阈值来进行物质生产和交换,正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要以最小的环境代价来交换全球利益的最大化。人对自然的恪守底线的“否定”是人在客观认识自然规则之上的理性实践,用以解决长期以来横亘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两难问题,使其能够向前一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辩证否定,指明了人与自然通往理想化关系的现实路径,是世界有机体应对潜在生态危机的指针。
马克思所强调的“人”是一种“类”概念,他“把人真正理解为在与他人内在统一的社会化的、一体性关系中生存发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存在”[14]。这一观点超越了以往“孤立的人”这一脱离现实基础的抽象化认知,提出人是一种具有普遍“类”特性的存在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因此具有了“类”特性。但是,在以“资本”为主导的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于强调个人的利益回报,将目的隔离在“类”之外,成为控制人的交往活动的扭曲力量。随着世界有机体的开放发展,当人类的交往必须以“世界”为计量单位时,这一以“利己”为核心交往法则就失去了合法性,甚至会阻断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流活动。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必须有足够的物质和机制保障,以延伸人的交往互动,以便在更大的平台中实现世界和个人的共同发展。
人的实践活动是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整个有机体便是人的“外躯壳”,这不仅延伸了人的生存空间,也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具有普遍性。人与人的结合并不是桎梏个人发展的因素,相反,他人的自由与发展程度是自身成长的条件,具体表现为在深层的人的交往过程中,人会更加关注自己如何为“他者”而存在,以及个人与有机体在何种程度的合作之中才能共进。当人与人、人与有机体达到本质上的统一,人的交往领域便能够真正扩大,从而在更广阔的有机体范围内进行实践活动,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新的要素和保障。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体谅是促进有机体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有机体中的人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具备更多的交往条件,各种工具、手段、途径层出不穷,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深度交流和互动,为各主体抛却私欲和偏见、共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契机。
人类命运共同体关注整个人类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整体利益,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关怀和建立取向,其关键点在于要在人的普遍交往中实现目的一致性。有机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与他人密切相关,体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系统特征,它否定了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分裂以及人对他人的控制状态,意在建设一个平等、自由的有机社会。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必须要走出自私和封闭,以人类共同的正当利益压制自身日趋膨胀的个人索求,并将其作为与人交往的本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深度交往足以支撑人的自觉联合,人与有机体的同步发展成为自觉的联合目标时,人类共同体建设才能真正具有利益正当性,它的真正实现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学者张琳认为:“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8]145国家于社会的发展中分裂出来,反过来管理社会,并在社会彻底成熟之前掌握社会中的一切活动,这一过程使得市民社会的范围不断缩小,国家权力日益扩张,国家与社会便会形成二元对立的态势。这时,民族国家便成为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历史单位和支撑当前世界有机体运行的主要结构组织,它们之间的互动以世界的普遍联系为背景、以国家的外交需求为动力,共同承担国际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处于社会生产过程全球化中的民族国家,在维护国家自身安全和发展、推动资本的扩张和开拓世界市场中显示出极高的热情和强大的执行力,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国际交往体系。然而,一旦极端本位主义的逻辑链条在国家交往中发生作用,民族国家之间便会发生利益冲突,这使得资本的逐利性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意识形态的对抗性也在这一过程中显现出来;尤其当民族国家为实现某一阶级或某一团体的特殊利益时,有机体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便会肢解,其内部秩序和外部规则也会被完全打乱。当这种无序随着全球化进程逐渐扩散到世界层面时,国家与人类社会的总体性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批判性的有机体,在肯定民族国家作用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民族国家长期的“各自为阵”只会导致共同体和人类社会的分裂。并且,当全球化以某些国家的利益为导向开始呈现“单向度”发展的趋势时,以西方为中心的民族国家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便不再适应当前世界的良性发展需求。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国家与世界公共领域发生冲突时,必须要开辟出一个“缓冲地带”来解决问题、划定界限,这也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而且必须要逐渐超越民族国家体系的原因。新型的全球治理体系要以人类社会的“公共性”为调节前提,从而实现以双方共同意志为标准的“共治”,扭转国家与人类社会对立的局面。这就需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革,打破民族国家之间、民族国家与世界有机体之间的隔阂。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的全球治理体系坚持以世界大局为重,以人类社会的公共性解构民族国家的私人性,在尊重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建立一种人类社会范围内的公共理性和秩序性。
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体,每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一有机整体,“人们对自身交往空间的认识也将超出本民族国家有机体这一特定的内涵范畴而具有了‘世界性’意义”。[15]共同体中的国家必须跨越当前的世界体系,以建立新型国家关系,这涉及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国家发展模式的转换及全球范围内正确义利观的确立等内容。有机体中民族国家的发展必须遵循人类社会的整体历史规律性,将“一体化”思维贯彻在国家的各项发展活动之中,坚持以合作共赢为核心,谋求世界的持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应就公共事务不偏私地进行交流互鉴,也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和共同利益享有者的姿态来对待矛盾冲突,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有机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必须坚持国家间主权的平等,尊重普遍利益,依靠历史合力的作用,从而克服民族国家对有机整体的制约,实现国家与人类社会关系的重塑。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体现了有机体从地域性到世界性的转变,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也随之转型,世界成为了一个内聚性和开放性并存的有机整体,在此情境之下的人和国家都应在观念和行为上进行一定的变革。世界有机体是一个有序运行的自组织结构,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在系统内以实践活动的形式充分发挥出来,国家也可以摒弃以往的禁锢追求更加深远的发展,但这一切的基础是各主体必须遵循世界有机体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实践出发点。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各种“关系”的反思和超越实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平衡、协调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世界共同体运行的结构原则。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需要全人类、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对“合作共赢”的执着追求为实践动力,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关系的普遍延伸为共同目标,实现世界有机体系统的持续、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