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2020-08-14 21:57陈亦明
青年生活 2020年28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法律农村

摘要:新中国已经成立七十周年了,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了。我国是农业历史悠久的国家,我国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农民,农民问题就是我国现阶段最大的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就更是重中之重。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则是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笔者将围绕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基本的解决思路进行一系列的论述。

关键词:农村;法律;土地制度;调解制度

一、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制度

现如今我国的土地制度无论是横向的对比世界各国,还是纵向的对比历代历朝,我们的土地法律制度都是很特殊的形式存在。但是特殊并不意味着是一种特立独行,恰恰相反,我倒认为现有的土地所有制才是真正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但百密终有一疏,因为我们是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因此土地制度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我们在土地管理制度上的具体司法操作实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想真正的解决问题,首先把握好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就显得尤为的关键。

此次土地改革一方面能够使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增强我国的农业自产自足的水平。其次更能让我们的农民放心大胆的去进城务工,让其免收土地的拖累,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最后我们的村民将土地出租出去更是能够给其直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还能为留守在农村的农民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同样,我们现阶段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问题的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但包括我们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还包括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甚至民众的思想教育问题。发现问题并不是坏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更好的为我们的乡村振兴铺平道路,提供发展动力。

(一)农民关于土地的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我国政府运用国家手段救市,很多的资金流入了地产行业,导致了我们的房价,地价飙升。农民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了自身所有土地的经济价值。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的城镇化发展轨迹,当城镇化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城镇的土地,房价飙升到一个令市民难以接受的程度的时候,市场就会倒逼一定量的市民去返回乡村去购买房产,工作在城镇,居住在乡村,国民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就是一个直观的表现。其次就是一些富人阶级会为了追求清洁的空气,安逸的生活环境和但是在我国则更多的表现为安土重迁,衣锦不还乡如锦衣夜行思想的影响才回到乡村置业。这就是逆城镇化现象。

归根结底,种种乱象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公民农民对于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不知情,不理解导致的。这不是一个一天两天我们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的话甚至会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不理解甚至是对抗政府。有违我国的整体安全观理念。

(二)调解部门的设置缺陷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我国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很重要的一个制度,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解决民事争端,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十分巨大的帮助。高效便捷的调解制度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而一群高素質的调解人员则是我们调解制度能够发挥其固有作用的重要基础。相对于我国民商法领域的调解制度我们的农村土地争端的调解制度不管是在机构设置上还是在人员组成上无疑是处于落后的地位的。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也可以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我们现阶段的关于农村土地的纠纷调解的主体机关是村委会和这个乡镇人民政府这两个适格主体。但是根据我们的司法实务中的经验,两者都有其固有的缺陷。

三、浅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工作

根据笔者的设想,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司法局、律协去协调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可以将政府招标律师事务所向每个乡镇甚至是村庄去进行定点的咨询律师值班服务,和我们司法局的法律援助系统结合起来共同的构建起法律走进乡村的系统性建构。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法律应当是得到具体实践的社会工作。律师作为我们社会的高收入群体是有义务去进行回馈社会的法律宣传的,同样的我们的咨询律师完全是可以由律所里面的那些掌握了扎实的法律知识的实习律师去完成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平稳有意义的渡过实习期这个空窗,同样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百害而无一利。同样在乡村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样是我们政府的一项便民利民工程,驻村驻乡律师更加有利于将我们乡村不光包括提地纠纷的矛盾同样包括其他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下,无疑是大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最大程度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二)调整具体实际的调解部门

我们的调解机关要改革,要将调解机关设立到具有专业的知识的人员去做这个事情,首选便是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从职责上来看的话我们的乡镇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具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的。这就证明了,我们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于关于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十分的了解和熟知的,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情无疑是管理上的最优解。从另一个角度看来,确定一个明确的调解机关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能最大限度的让那些愿意和解、调解的村民找到一个能真正公正,且按照法律规定去调解的地方。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老看,我们的农民在土地出现纠纷的过程中首要想到的就是去国土资源管理所去寻求帮助,这样能够让我们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去最大限度的去发现问题,能够让我们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更加主动的去解决问题提供机会。

作者简介:陈亦明(1996--),男,满族,辽宁葫芦岛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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