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艇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大部分行业经营都受到冲击,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剧,企业生存面临严峻挑战。为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和具体举措,确保企业金融需求得到第一时间响应和落实,切实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型企业共渡难关。为盘活企业应收账款,拓宽融资渠道,选取山东省内108家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情况现状调研,分析查找中小型企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剖根溯源,从融资政策及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及资源整合和外部融资环境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方式;质押融资
1 应收账款融资现状分析
经过实地调查和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到,目前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如下:
1.1 “隐蔽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高效快捷
“隐蔽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贷款申请人向银行质押自身持有的优质资产,银行不需要告知并确认企业下游债务人的发放贷款行为,此种质押方式的优势为操作简便、高效快捷,减少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一部分急需资金、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比较偏好选择此种融资方式。
选取山东省内108家企业进行调研的数据显示,其中15家企业已经选择“隐蔽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其中16家企业表示拟选择此种融资方式。
此种质押方式的劣势为银行需要进行更为详尽的贷款前期检查工作,信用风险较高,信贷合同缺乏对应收账款债务方的约束力,提高了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所以,企业若选择此种融资方式,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机会成本。
1.2 “债权确认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本较低
“债权确认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银行将企业拥有的高质量资产进行质押,银行通过网络、现场确认等方式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企业。此种质押方式的优势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和合同履约能力保障企业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调研工作成本较低,风险可控,银行融资成本较低。所以一部分中型以上的企业,选择多年合作、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此种质押方式的劣势为企业商品劳务的购买方意愿影响还贷能力,企业办理贷款流程较多、审批时间较长。
选取山东省内108家企业进行调研的数据显示,其中18家企业已经选择“债权确认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
1.3 大部分企业偏好“保理型”应收账款融资
“保理型”应收账款融资是指贷款申请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移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相应额度的贷款资金,贷款申请人不再拥有原债权,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融资方式的优势为贷款申请人不用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快速获得短缺资金,债务由专门机构清欠。
选取山东省内108家企业进行调研的数据显示,其中22家企业已经选择“保理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其余的37家企业表示对应收账款融资质押方式不熟悉,不能确定选择哪种具体融资方式。
2 企业普遍选择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主要业务类型
2.1 单项或多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贷款申请人将已签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应收账款金额、期限等内容确定质押比率,办理转让类或质押类融资业务,并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种类包含贸易融资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等。此类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使用较多,能够打通公司融资上下游客户之间的关系,加快资金运转速度,提高公司应收账款沉淀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销售活动产生的赊欠问题。
2.2 “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申请人相关的买方较多、业务交易较频繁(合作关系维持两年以上或者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数额、账期较短的下游企业,将日常分散的应收账款进行整合,形成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池”,金融机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按照应收账款池余额的一定比率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在信贷期间对借款方的应收账款变化情况进行持续性地动态监测及管控,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形成的应收账款登记台账,按照业务类型、发生金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将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中质押登记。此外,贷款申请人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存放计划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建立贷款资金流通渠道,确保资金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允许贷款申请人在追加新的应收账款质押后,取回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流通。
2.3 收费权类质押融资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办理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出质权包括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如果借款人单方面未履行合同,则金融机构有权转让被质押的收费权或者取得收费现金流实现权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收费权类质押贷款業务时,该权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收费权的金额能够进行可靠的计量;第二,收费权有长期稳定的债权保障,确保资金流可持续性流入企业;第三,拥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或者具备规范化的权利凭据。
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法律方面
首先,应收账款的形成存在违法风险。支付应收账款的资金来源路径不合法;质押合同双方存在一方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因损害公众利益导致合同或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撤销。因此,我国法律只认可合法方式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禁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其次,应收账款权属关系存在法律风险。若应收账款归属权限不清晰,金融机构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享有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因素,当下游企业利用漏洞拒绝支付欠款,导致金融机构丧失应收账款债权。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确保,在办理权利质押手续时防止应收账款债务人利用抗辩权、抵销权推脱自身责任,拒绝履行债务人义务。
3.2 企业信用管理方面
企业没有建立应收账款风险防控机制,未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不注重对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调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是否真实没有准确的评估依据,导致无法精准预判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此外,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信用评级意识,降低了企业整体信用评价等级。由于企业运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信用问题,致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时不能取得较高的信用额度。
3.3 金融机构方面
目前,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资料,尚未形成合理的评估机制对信贷企业应收账款质量进行评价。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没有专门的应收账款评估机构,只能使用其他方法进行审核评估。金融机构确认应收账款的可变现价值时,审核人员主要根据过去的工作经验进行主观上的评判,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容易造成应收账款价值判定标准出现偏差。此外,贷后检查管理工作不理想,多数业务经理仍采用传统方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后手续,没有形成自有的思路模式。金融机构不能按照相关要求监督公司各项环节的办理流程,从而产生部分纰漏。因此,要提高业务审批环节的风险意识,不能仅限于核查应收账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内容,还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动态贷后检查。
4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4.1 融资政策及工作流程方面
第一,加强对应收账款融资政策法规的分析研究;第二,梳理融资贷款业务工作流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第三,放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核条件;第四,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归属;第五,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类型及准入范围。
4.2 内部控制及资源整合方面
中小型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融资政策的运用,健全优化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建设。首先,分析评估企业应收账款金额、账龄等详细内容;其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的企业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按照资金申请用途使用,及时偿还信贷本金及利息,防止出现违约现象;再次,加强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集中优势力量利用联盟方式拓宽应收账款融资渠道;最后,整合企业上下游资源优势,提高融资规模效应。
4.3 外部融资环境方面
政府机关及职能机构应创造良好的应收账款融资环境推进融资业务开展。第一,制定高效便捷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核准流程;第二,鼓励设立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补充并完善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第三,根据中小型企业融资业务需求,积极沟通协调银行、税务、工商、人力资源、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司法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资源整合力度,减少金融机构贷前核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推进质押融资主办行制度建设,创新企业上下游整体金融服务工作方式,发挥主办金融机构的带头作用,确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推进。
5 结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开辟了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新的利润增长方式。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信息公示系统的建成,中小型企业可以利用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方式获取流动资金,降低企业成本。但是,这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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