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悦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近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十分抢手。随着原本在各大互联网平台炙手可热的“宝宝类”产品的监管趋严,为了满足现金管理的需求,许多投资者转而选择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自2018年7月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数据显示,目前这一类型的产品规模接近4.5万亿元。
什么是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申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
可能还有人对此类产品并不熟悉,简单地说,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大体特征和过去的互联网宝宝类产品十分类似,大都可以随时购买、随时赎回,有时候也被称为银行T+0理财产品。
那么,它和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有什么区别呢?其实,就产品的投资标的、申购赎回等主要特征上来看,两种产品的差异并不大。不过,自2018年6月,监管机构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快赎新规”),货币基金,也就是互联网宝宝类产品的单日、单账户每日的快速赎回额度仅为1万元,限制了此类产品的流动性。此后,“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一路走低,目前大部分产品的7日年化收益率仅略超2%。
2018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与此同时,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尚未受到货币基金的相关监管限制,因而广受市场追捧,此类产品不仅没有快赎额度的限制,一些银行推出的现金管理日产品单日、单账户的快赎限额可高达500万元,甚至无限额要求;而且,收益率也普遍较高,大部分产品都在3%以上,甚至一些收益较高的产品可达到将近4%的水平。
大额赎回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然而,随着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些风险也暴露了出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指出,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申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通知》首先在投资管理方面,对于产品的投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同时,《通知》也规定了投资集中度的相关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对银行作出了5点要求,包括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加强杠杆管控、加强久期管理、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加强融资交易管理等。
单人单户每日赎回不高于1万元
此次《通知》要求加强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尤其是《通知》在第十条“风险控制”中指出,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这里的“1万元”限额,可以理解为此前针对货币基金的1万元快赎限额,今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相关赎回规定,可能会对标货币基金,同时其特有优势将会弱化。
此外,在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上,当日申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也与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相关规定类似。
未来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大额赎回申请,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超过产品总份额的1%,可能征收1%的赎回费用;如超过产品总份額的10%,银行也可采取部分赎回或延期办理等措施。
过渡期至2020年底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实施整改。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并规定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过渡期后仍能够继续发行存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