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电影制片企业用工税收风险及应对

2020-08-09 08:48王瑞萍
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演职人员报酬劳务

王瑞萍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这意味着演职人员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对税负的规避以及开具发票的不便利令演职人员甚至是一些电影制片企业对缴纳增值税很抵触,这会给电影制片企业带来极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在应对用工税收风险和顺利开展业务之间取得平衡是电影制片企业在“营改增”后不断探索的问题。

主观逃税、发票难开导致主要风险

电影制片生产企业,是创作和生产“电影”这一商品的企业,是整个电影产业链的源头。在生产一部影片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演职人员,如导演、编剧、服化道以及演员等,这些核心人力资源包括雇员制和非雇员制两种。如今电影制片企业多采用非雇员制,按影片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按照“综合所得-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要求,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须及时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电影制片企业以该增值税发票入账作为该影片制片成本中人工成本的重要会计凭证。而电影制片企业在制片过程中所面临的用工税收风险主要是由于取得劳务报酬的演职人员没有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造成的,直观的体现就是电影制片企业支付了劳务费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演职人员不缴纳增值税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主观上想要逃避税负,二是开具发票的过程不方便。

由于演职人员的报酬不菲,相应的增值税也不低,他们通常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电影制片企业在影片拍摄期间按期、平均地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这样看上去每个月的收入就只有几万元且是连续数月提供劳务服务,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劳务报酬属于按次纳税,不应因提供服务的时间跨度长而认为是按期取得收入,而应该将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劳务服务视为同一件事,合并计算劳务报酬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符合按期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则需去税务局做备案,经备案后方可执行按期纳税的政策。但目前税务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备案,却并没有针对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备案程序。有些电影制片企业因为想要留住心仪的演职人员而放任这种做法,业务部门甚至默许或者协助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首先,一旦被发现逃税,演职人员本人要承担首要的法律责任。其次,电影制片企业支付大额的劳务费却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入账,一方面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劳务费不得做税前扣除、须做纳税调增,增加了电影制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也会成为税务部门的监管对象,降低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因此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

随着近几年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雨后春笋般的电影制片业务与税收政策实施细则没有及时跟上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灵活用工取得发票难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在一段时间里,税务局代开个人劳务收入的增值稅发票次数是有限的,这对一些高产的演职人员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即使他愿意承担增值税也会因在代开发票环节受限而抵触;除此之外,各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而演职人员因为工作性质通常是在全国各地东奔西走,在一地可以开具但到了另一地就未必能开具,很是棘手。这两点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演职人员不愿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应对的三点措施

电影制片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向业务部门及演职人员普及最新的税收管理知识和反复强调偷逃税的严重后果和危害。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付款方式或者合同条款等制约手段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配合税收新政落地。截至本文完稿时,北京市税务局已经做到了为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再有次数的限制,可按月或者一次性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开具增值税票。并且与中国邮政达成合作,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劳务合同在邮局即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当时即可缴纳税款,大大提高了开具发票的便利性。

近几年随着支付劳务费取得发票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小的电影制片企业与演职人员谈判能力不高、人工成本居高不下又无发票入账,渐渐出现了一些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机构签订合同、提出具体需求,由机构负责推荐适合的演职人员。机构按期向企业提供演职人员薪酬支付的进度清单,据此计算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将清单和相应人员完成工作的进度比对确认后向机构支付服务费。

一方面,因为由机构发放演职人员的薪酬并代扣代缴其个税,个人劳务产生的个税和增值税风险不再由企业承担;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和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方作为一家独立法人可以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解决了无法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这些都是新模式的好处。弊端就是企业有可能利用这种方式将大量现金套现,以解决其他不合规支出的票据问题,存在虚开发票和洗钱的风险。另外,因机构并不直接参与电影的摄制工作,在演职人员的选择上未必非常符合企业的需求,可能需要反复更换人员,会造成经济和时间上的浪费。如果影片开拍在即或者已经开拍,临时更换演职人员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选择这种模式的企业需要在税收风险和经济及时间成本之间做好平衡。

因此,要有效实现风险应对,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重视税收风险,不抱侥幸心理。思想上要时刻对税收风险保持警惕。国家的税收政策日新月异,同时对税收的征管也日渐加强,这对企业和财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财务人员应随时关注这些变化,以免因不了解政策而犯错,同时更加不能抱以侥幸心理。尤其是自2019年起实施个税新政,税务部门对个税征管力度大幅提升,大数据时代个人取得的收入更加透明,逃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第二,完善配套机制,扎实落实税收政策的要求。电影制片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细则和业务流程,不仅要明确不同的业务内容需要获取何种类型的增值税发票及提交时间,而且还应当细化各类业务具体税务处理方式方法,确保财务人员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能够在实际操作中落实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地向业务部门普及最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加强业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的认识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完税工作。

第三,加强税企互通,共同推进税政完善。电影制片企业应加强同主管税务部门的良好沟通,将实际困难及时反馈,解决自身难题的同时也协助税务机关推进整个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只有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才能使他们更加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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