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轮候查封是否过期自动解除?
注有时限,到期应该自动解除。
现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一认为轮候查封至今未生效,应一直在排队等候,无过期
失效之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已过期。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条或判例?
轮候查封未生效,不生效何来失效?我觉得首先应咨询查封法院的意见。
最高院2004年法发5号文: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这条没有说轮候查封过期的问题。
首封已失效。
轮候查封登记,是应当按照协助执行书通知记载的查封期间算查封期限,还是登记机构按照轮封生效时间節点自己计算查封期限?
执行局出过一个意见,最高院执行局有操作规范。
那就是轮候不因为期满而失效。
很多地方法院也认为写了期限的就要按期限。
轮候是排队。
就是轮候也得有时间限制,不是无期限地轮候。
首封处置了,轮候就没用了。首封失效了,轮候就排上了。
原来创设轮候查封的时候,确实没有查封期限,理论上也比较简单。但现实执行中,无期限对产权人、法院以及登记机构都是灾难性的,因此一般我们都会要求法院写上期限,执行的很好,已经4、5年了。
轮候本身是否有期限限制?轮候能否失效?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任何一个对产权的查封限制,均不能超过3年。
最高法的观点,轮候查封没有发生查封效力,所以不受3年限制。
轮候查封的期限应该是“期间”,是查封到期后顺延的期限。
如果法院轮候查封文书未写期限,建议大家按生效后3年计算。如果有期限,到期失效。
轮候查封应以转为查封之日起3年,所以无须注明也无法标注查封时间和时限。
但是法院不知道有查封,送来以前就填好日期了,也不能不接吧。
法院内部对轮候查封的效力和期限也有不同观点。统一登记之初,给法院行公函,但法院不回复。而,且送达时,送达法官经常会带着空白文书,问登记机构怎么写。我们的实际操作,对于轮候查封,有起止日期的,按起止日期算,没有起止日期的,按轮候转查封时计算,并在送达回执中进行标注说明。
所以采取排队法最保险。我们从不主动撤查封,也从不让系统判断自动失效,全是人工。
法院轮候查封的协助执行文书上都没有写明是轮候查封,所以说查封协助执行也是具有查封效力后的执行。轮候查封都是登记机构回执上写明的,无论怎么样,会有一个生效的查封。
实践中,查封机关对于轮候查封的期限般是默认的,表现在:一是协执中会标明查封的起止日期;二是在截止日期前,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查封法院会向登记机构送达续查封的法律文书。
曹利华
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可见,在转为查封之前,轮候查封并未生效。轮候查封生效后3年失效。
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时,即使是轮候查封,也尽量要求法院注明(轮候)查封起止时间。在法院注明截止时间到达后,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方便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中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