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平
摘 要:“赶考”精神发源于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理政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红色基因。“赶考”精神所包含的忧患、民本、勤政廉政、进取等价值理念对当下加强执政党建设,完成新的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保障。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要大力弘扬“赶考”精神,正视存在问题,筑牢价值观念,聚焦重点环节,回应社会关切,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开拓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关键词:“赶考”精神;执政党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困境;路径
一、“赶考”精神、执政党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
“赶考”精神在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均发挥了显著作用。“赶考”精神、执政党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并非三个孤立无关的命题,搞清三个命题的关系对当前弘扬传承“赶考”精神,加强执政党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赶考”精神与执政党建设
“赶考”精神与党的建设是密切相关的。“赶考”精神自形成以来就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保障,同时,执政党建设对于继承和弘扬“赶考”精神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赶考”精神能够为执政党建设提供助力。在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执政党建设,为了防止党执政后腐化变质,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两个务必”,作为全党执政的基本要求。在“赶考”精神的引领下,成为执政党之后,党中央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执政党建设。要想保证党在考验和危险面前使能够并长期执政,就要吸取苏共亡党亡国的历史教训,大力弘扬“赶考”精神。另一方面,执政党建设的加强,党的作风不断好转,既是“赶考”精神实践的体现,也能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本职工作中身体力行,积极传承“赶考”精神,践行“赶考”精神。
(二)执政党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我党就十分重视加强自身建设,执政党建设既包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每一方面可采取的方式方法也都不是单一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结合党的性质宗旨和群众需要作出的英明抉择。总的来说,执政党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相互联系的,二者密不可分。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执政党建设的内容,也是重要的推动力。加强执政党建设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有赖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执政党提供基本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
(三)“赶考”精神与全面依法治国
西柏坡“赶考”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在法治层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制度,包括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党内“六项规定”,以及制定起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同纲领》《婚姻法》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制度文献。这体现了那个时代党中央的法治思想,对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然具有借鉴意义。事实上,“赶考”精神的形成与实践过程就是法治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赶考”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同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本身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当前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是“赶考”精神的重要使命,而“赶考”精神则为保证完成全面依法治国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基本的组织和作风保障。
二、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主要困境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设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健全党内法律法规制度,从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是,从全国各地各单位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还需进一步巩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上而下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当前,部分地方和部门把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打折扣、搞变通,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党的领导置若罔闻。
二是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党员领导干部并非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党内法规去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在依法执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实际来看,部分领导干部的从政理念存在误区,往往把法律放在一旁,用赤裸裸的权力去施压。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官员产生了焦躁情绪,他们为了保发展,保稳定,急功近利地招商引资、搞“土地财政”、盲目上项目等[1]。
三是法律制度滞后于群众实践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人大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設、司法制度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执政党建设五项子工程,每项子工程都应立足群众实践,不断丰富完善具体法律制度内容。然而,从现实状况看,当前法律制度滞后于群众需要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跟不上形势。随着市场经济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在脱贫攻坚、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众多任务面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空白,而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短时间内较难出台。二是已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部分已经实行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部分法律法规由于客观情况的改变,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但没有得到及时修正,仍在实行,导致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是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力度还需要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一是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力度还不够。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还不足以对抗某些行政权的专横,一些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滥权、侵权,还不能完全做到依法裁判。二是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还不够。人大、政府部门等的立法调研还存在走过场倾向,效果不够明显,立法部门化、争权诿责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立法征求意见的广度深度有待扩展,形式缺乏创新。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还不够,有效管用的措施还不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执法司法还不够规范、严格、透明、文明,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五是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2]。
三、以“赶考”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分析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难啃的硬骨头,唯有以“赶考”精神涉险滩、排万难,才能不断开拓新的局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凝聚“赶考”的精神品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一要增强忧患意识,通过健全完善党内法规、采取措施加强“政治意识、核心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教育,不断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二要树立进取意识,不断提高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领导能力和水平。三要筑牢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坚持从严治党,始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保持优良的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四要夯实民本意识,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切实提高党的领导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住“赶考”的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抓住了领导干部,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精髓。第一,要采取措施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等制度的落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第二,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法律法规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司法独立、依法决策等方面的职责,使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责任清单更加清晰。第三,要加大考核监督,采取措施督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第四,要严格执纪问责,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相关职责,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三)坚持以民为本,筑牢“赶考”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的力量。作为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防止出现法律制度滞后于群众实践需要的问题,就要坚持以民为本,筑牢群众基础。首先,要加强党性教育,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民本意识,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思想保证。其次,要创新措施,积极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切实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再次,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领域要积极探索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积极倾听回应群众诉求,如建立完善落实深入基层调研、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群众举报监督等制度。最后,要着力制定完善法律制度,积极制定出台新兴领域亟待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释。
(四)完善制度机制,聚焦“赶考”的关键领域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4]。制度机制创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要破解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就要充分发扬“赶考”精神,以关键领域为“赶考”的对象,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机制。一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员额制遴选法官检察官,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二要通过完善立法调研、座谈、评估、论证等制度,采取措施扩大立法征求意见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三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积极试点,典型示范,层层推進,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四要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完善司法系统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五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把握宣传形式、载体、内容、对象等关键环节,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等制度,提高宣传成效。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政府建设:利好与困难同在[N].光明日报,2016-1-7(4).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9-09-04)[2020-05-1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30.htm.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EB/OL].(2015-02-02)[2020-05-18]日.http://m.cnr.cn/news/20150202/t20150202_517616157.html.
[4] 习近平在欧美同学会成立一百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3-10-21)[2020-05-18].http://www.gov.cn/ldhd/2013-10/21/content_2511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