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2020-08-04 12:17王志臻
青年生活 2020年14期
关键词:说明书功能性权利

王志臻

摘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为“功能性特征”,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争议技术特征,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争议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关键词:功能性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即“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诉讼中,就某一技术特征而言,是否为功能性特征,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

一、专利申请、无效程序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专利申请、无效程序中,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看似功能性特征拓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蓋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因此,通过由于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使用功能性特征提出较高的要求。

二、专利申请、无效程序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如果专利侵权诉讼中仍然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解释为包含实现该功能、效果的全部实施方式,将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专利的创新程度和公开内容不相匹配,不可避免地会给后续的改进和创新带来不应有的限制,给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对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以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创新程度和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维护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为后续改进和创新留下必要的空间。可见,功能性特征是一种限缩性解释,这使得含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缩小且明确,避免了功能性特征不适当地拓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问题。但这势必会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首先认定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简称《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而根据《解释二》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应当根据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为依据,并非是将说明书、附图中与实现“功能性特征”的功能、效果有关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用于限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由此,有利于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公开与“功能性特征”的功能、效果有关的技术内容,丰富现有技术,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专利技术方案,亦可以让权利人无需顾虑由于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过于具体、细节,而导致“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缩。

三、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泽兴业”)与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属于功能性特征,应当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理解为设置散热孔或者与之等同的实施方式。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设置任何孔、条或间隙,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描述的实现散热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法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可知,第一,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是对于灯罩空间的区域划分,第二散热区和第二防水区则是对于灯体空间的区域划分。在位置关系上,第一散热区和第二散热区对应设置,第一防水区和第二防水区对应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热辐射散热是最为常见的散热方式,灯体、灯罩中的特定区域可以通过热辐射等方式散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本质上是对涉案专利产品灯体、灯罩的特定部分的区域划分。此外,太阳能灯包括散热板,该散热板位于灯罩和灯体之间,通过散热板上下表面上的防水圈,将灯罩和灯体扣合,使第一防水区和第二防水区相对密封连接。在灯罩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一防水区,除去第一防水区的区域即为第一散热区。在灯体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二防水区,除去第二防水区的区域即为第二散热区。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第一散热区以及第二散热区本身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所述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特征不属于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应当根据《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的情形。因此,对于再审申请人有关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属于“功能性特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四、总结

以《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式,功能性特征覆盖了所有可以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这可能不适当地拓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诉讼阶段,司法解释将其含义限缩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以此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对功能性特征解释的限缩也适度的,其保护范围只应基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必不可少”的特征及其等同方式来确定。

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一般产生争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为“功能性特征”。笔者认为,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争议技术特征,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争议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参考文献

[1]崔国斌.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章建勤, 张小娟. 浅析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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