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峰 邓伟
摘要:专利当然许可创设于英国,后为域外国家所效仿。本文通过文献梳理探索英国当然许可创设的制度起源,分析英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强制和自愿二元进化模式,两种模式呈现出前者内容逐步完善而后者利用率越来越低以及内容上前后继承的历史脉络,分析1919年社會物质状况解释当然许可内涵的正当性,通过对比1919、1949、1977年《专利法》中当然许可规定,研究英国当然许可制度的功能演进,从而为我国构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提供的启示。
关键词:当然许可;功能演进;法律进化;开放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46-06
1 引言
专利开放许可①,又称专利当然许可,英文语境有“licences of right”(英国)、“open license”(俄罗斯)、“Offer of license”(捷克)等,为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主体实施其专利,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告,实行开放许可,无缝对接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普通许可方式涵盖多个被许可人。自2015年当然许可制度出现在向社会公众征求专利法修改草案的意见中,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清晰可见,学者们重视对专利开放(当然)许可制度的研究,学者们从法经济学、创新扩散等边缘学科、利益平衡等基础理论、实证分析和域外对比等分析方法研究开放许可,少有从进化角度研究开放许可制度。而历史研究是必要的,斯宾塞认为法律是进化的结果[1],英国学者指出19世纪形成的知识产权法观念以及由此造成的本体性叙述,在我们思考和理解知识产权时发挥着并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2],也有研究的实践价值。英国1977年专利法规定符合条件时给予强制许可或者当然许可,学术文献中提及此规定的不在少数,可能基于此,修正案草案改变了前两份公开稿中专利实施与运用为独立一章结构,将开放许可与强制许可合并为一章;英国当然许可规定年费减半,我国绝大多数学术文献支持我国应该借鉴该激励措施等等。这些规定是否应当被我国全盘接受?本文建议研究进化中的开放许可制度,全面理解该制度蕴含的功能,进而判断我国是微调原规后移植,还是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措施实现相同的功能。
2 确定英国当然许可的起源
笃信萨维尼理论的一名律师卡特提出,法院并不制定法律,而是从既存实施(社会惯例)中去发现和探寻法律[3]。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者们对英国当然许可的创设起点见解不完全一致。首先应该确定开放许可创设起点,因为只有研究创设时的社会物质条件,才能深刻理解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和创设的正当性。
2.1 初探英国当然许可起源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当然许可创设于英国,而创设时间似有争议,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英国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4]和英国立法政府网站[5]上均没有1919年《专利和外观法》(简称1919年法)的痕迹,学者们的研究文献中也没有指明1919年《专利和外观法》当然许可的具体内容。通过文献梳理,创设于1919年《专利和外观法》的意见居多,但并非没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出现在1919年对1907年《英国专利法》(简称1907年法)的修订提案中[6],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源于1919年《专利和外观法》第24条[7],也有认为当然许可创设于1949年《英国专利法》(简称1949年法)自愿的专利背书一章第35—36条[8],德国学者在1924年发文[9]称《1919年法令》规定了当然许可(Licences of right),一篇研究德国当然许可的文章提到当然许可自1936年引入德国专利法第23条[10],另一名域外学者指出1919年将强制许可强化为当然许可[11],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实务手册(The Manual of Patent Practice)[12](简称专利实务手册)46.06说明《1919年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将特定类别的许可概念称为“当然许可”引入了国内专利法。即使上述文献有的年代久远无从考证,但是从英国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可知,专利当然许可创设于1919年《专利和外观法》。然而专利实务手册未显示1919年法当然许可的内容,研究文献同样没有明确显示,而且《中华民国专利法草案》(1940—1944年)筹议文件模糊说明英国专利法第27条专利证书背书“特许使用权”[13]和学者提到的当然许可创设于第24条还有不同。所以,争议仍旧存在。
2.2 再探英国当然许可创设内涵
上述分析将争议范围缩小在当然许可创设于1919法第24条还是27条。1919年法是1907年法的进化,通过分析1907年法第24和27条可以说明一二。第24和27条同位于1907年法强[14]制许可和撤销一章,第24条位于本章第一条为原则性规定,第27条为英国以外实施专利的撤销(Revocation of patent worked outside of united kingdom)。《中华民国专利法草案》(1940—1944年)筹议文件说明,英国专利法第27条是对滥用专利权的救济方法,其中专利局长可以命令将专利证书背书“特许使用权”。德国学者在1924年文章中指出1919年法引入新的条款缩小1907年法第27条,任何人可以声称垄断权已经被滥用,请求专利局官员提供附有“当然许可”字样的许可证书。另一名域外学者指出当然许可使英国制造商迫使外国专利权人同意他们在药品和食品上使用其专利。专利实务手册46.06该法规定“可以在专利上背书并应专利权人的自愿要求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查员的命令下强制性地登记,理由是该专利下的垄断权被滥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自愿或强制背书都是一样的。域外和我国的研究文献以及专利实务手册均说明当然许可与1907年第27条呼应,且所涉内容均指向专利权滥用,这种规定符合时代背景。19世纪域外专利法律制度大多规定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②,如未实施又没有合理理由时,将面临专利被撤销的风险,也即专利权并不是专利权人的绝对权利,自愿的当然许可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当然许可字样出现在1919年第27条,但从内容上分析是在专利权滥用的约束下的当然许可。
2.3 理清当然许可制度的历史脉络
受到约束的强制许可,可称之为强制的当然许可③,曾经出现在一些国家专利法中,因药品健康等问题需要由政府干预专利技术实施时适用,除英国外,还有澳大利亚、瑞士、印度等[15]也曾经规定。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88条规定合理的公共需求没有满足时可授予药品专利的当然许可,以保证能够以多种来源维持合理的藥品价格[16]。印度曾在1989年7月讨论Trips协议(第31条)时提交在食品、药品、农业化学物质领域给予当然许可的提案[17],并未通过。1970年当然许可也于2002年因违反Trips协议31(a)(b)而被废止。英国2014—2017年未发生一例强制的当然许可[18],而当然许可仍在广泛适用。
英国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显示,1907年法后的专利立法为1939年战时修订和1949年《专利法》。从印度1947年独立前的专利立法主要仿效1919年法,推理英国1919年法案后影响深远的是1949年法。专利权人自愿声明的当然许可出现在1949年法第35—36条。自愿的当然许可也有早于英国出现在德国的可能,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没有显示德国1936年专利法,现行德国专利法没有强制的的当然许可规定,第23条当然许可规定也没有英国规定的详尽,于是推测自愿的当然许可是1919年第27条进化为英国1949年法专利自愿背书一章,后来被1977年《专利法》(简称1977年法)吸收并逐步完善,后经修订沿用至今,在欧洲单一专利法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专利附件、前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国家以及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等多个国家专利法中仿效并进化。
3 分析英国当然许可的正当性
马克思说:“法律关系应当从它们根植于的物质的生活状况加以解释”。虽然自愿的当然许可产生于1949年,但是源自于1919年强制的当然许可,本应当考察1919年前的物质状况,但是此前全世界经历一战,19世纪下半年专利存废大战也造成专利制度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因此本文从对英国专利制度有重大影响的1852年专利法的内容出发,结合1852—1919年的物质状况分析被自愿的当然许可所接受的专利费用优惠、行政审查授权、专利行政权介入调控、扩大实施专利权的方式等的正当性。
3.1 改善专利费用重苛
1852年在美国的新兴竞争下英国被迫进行专利法案改革,为应对昂贵的专利申请费用,本次改革改变专利费用缴纳方式,从曾经一次性缴纳,转变为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分期缴纳,后来再次降低费用标准,从1852年首期费用?25变化为1883年?4,年费逐次增加以总计达?150[19]。后来的专利存废大战实际上推迟了此次专利法案预期的社会效果,专利申请仍是富人们的特权。1860年英格兰的专利费达到100~120英镑(585美元),约为当年人均收入的四倍。1892年英国一位法官认为,(就费用而言)没有什么比发生专利争议更可怕的[20]。因此在专利被撤销和请求当然许可的博弈中,专利费用优惠成为增加请求当然许可的利器。
3.2 专利行政审查制度的确定
1852年英国专利制度改革中,建立了对专利信息印刷和出版的制度,1883年英国《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法》规范描述说明书的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逐步明确,被许可人可接触的专利技术增加和侵权风险降低。简化专利申请(早期申请人必须亲自到伦敦办公室申请要求提供实物,1902年进行新颖性审查,1907年法允许通过邮局申请。开始由专利局长决定授予专利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21],改变了人们看待专利财产权的方式,即从王室特权的产物转变为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22],专利权以行政授权的客观性替代了君主赐权的主观性,增加了专利授权的透明度,从而在专利法律上以提供产权的方式鼓励新技术的发展,通过披露说明书鼓励技术的扩散,各杂志开始以索引号出版说明书,不过专利数量少出版间隔时间不固定,导致重复出版情况严重[23]或者文件缺失,需要权威途径公告专利信息并扩大专利技术的辐射面,当然许可以行政命令被许可人,甚至可以扩大到任何英国申请人。
3.3 专利行政权介入调控
英国受益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期间发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权分离的产权状态,物品交易活跃,英国出口贸易发达,第二次工业革命重心在美国,英国专利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开始滞后于美国[24]。在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影响下,议会以政府干预的方式积极促使在本国实施专利技术。而19世纪下半期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专利存废大论战,荷兰废除专利法,瑞典延迟专利立法进程,德国拒绝颁发新专利,英国1972年要求所有专利强制实施的改革法案在上议院通过,最后又被撤回[25],该制度为英国制造商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专利提供了启示,在专利法修改中加以运用。
3.4 扩大实施专利权的方式
专利存废论战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贸易保护主义中逐渐销声匿迹,其积极效果是将经济学家、律师、工程师、政府部门等拉入专利思想大解放的论战中,发明创造和交易市场活跃,专利私权观念开始产生。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后,自然科学理论引导生产实践,改变了蒸汽变革时工匠技艺经验主导而热力学为配角的模式[26],发明创造主体开始成为独立的阶层,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发明家,由于产权的分离,发明家希望保留专利权以图专利权的回报,发明家依据当然许可虽然只能获得许可权,但是相比于专利被撤销总是愿意选择当然许可,保留专利权。
4 对比英国当然许可的制度内涵
来源于社会物质所需的当然许可,从制定之日起就具有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继承性,1919年强制的的当然许可在二战后英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进化,自愿的当然许可脱离出来,最后在1977年法中与强制许可合并为一章。
4.1 强制的当然许可规定(1919年)
强制的的当然许可是强制实施专利权,英国专利法第27条规定了6种滥用专卖权的情况,未在本国大规模生产、未能满足国内需求、妨害公众利益者、受到不当损害者等,关于救济的方法有6种:①专利局长可以命令将专利背书“特许使用权”字样,并适用专利法关于背书专利的规定;②专利局长可以命令给予申请人特许使用权;③专利权人缺乏资金不能大规模制造时,专利局长以命令对愿意并能提供该项资金的申请人或其他人给予特许使用权;④有前述滥用专卖权,因购买租用、专卖或使用专利物品、使用专利方法而受到不当损害者的情况时,专利局长可以命令对呈请人及其顾客给予特许使用权;⑤在行使以上4种方法而未达到救济目的的,可以在命令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或以后命令撤销专利权;⑥专利局长认为不必行使以上5种方法的职权,即可达到目的时,可以命令拒绝申请[27]。强制的的当然许可定位于未实施专利而造成专利被撤销的替代措施,扩大英国专利局官员的权利授予专利权人许可权,每个英国人都有权申请专利许可,获取使用费和专利费是实际费用的一半,作为专利权人的激励措施。
4.2 发展中的当然许可规定(1949年)
1949年法自愿背书一章第35条背书专利当然许可和第36条撤销背书,包括三个方面[28]:第一,专利授权后可以向专利局申请当然许可,需要做出不排除任何人的声明,专利局登记公告并以在相关报纸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有兴趣的第三人可申请签订合同,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享受专利年费减半的优惠,背书前已经获得的普通许可自动转变为当然许可和自动适用于对应的主专利或者附属专利。第二,专利权人应当就当然许可期间发生专利权侵犯行为提起诉讼,如果专利权人拒绝或者忽视被许可人制止侵权的请求,两个月后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将专利权人列为被告,除非专利权人主动参与诉讼否则不承担责任;侵权人如果接受当然许可,不得给予禁令并且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当然许可使用费的2倍。第三,专利权人随时可以申请撤回,撤回条件是没有发生许可或者所有被许可人同意;当申请人被声明条件排除时可申请撤回背书,专利局应当听取专利权人意见后作出决定;撤回前补交减少的年费,逾期未补,专利权将被视为放弃;撤回事项应当公告,对应的主专利或者附属专利同时撤回。还有满足未实施条件下任何人可以申请强制的的当然许可。1949年当然许可承继了专利费用优惠、专利背书供任何人利用、政府干预专利权实施等1919年强制的当然许可的内容,并完善登记公告机制、相互依附专利技术利用机制、被许可人诉权保障、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衔接机制、禁止禁令和赔偿限额的侵权诉讼机制、撤回机制等。
4.3 完善中的当然许可(1977年)及后续规定
1977年法保留大部分1949年法第35—36条的规定,将专利背书一章名称修改为当然许可和强制许可;删除相互依附专利技术的自动适用;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可利用当然许可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需要单独声明;专利法中不再规定公布的具体事项。随后修改内容较少,检索1977年法合并版本显示的各个修正版本后发现,除2004年修订时规定如年费终止日在登记日后可享受半数应交年费外,其他未见明显修改当然许可。实务上明显的变化是为提高当然许可声明量而于2009年上线的当然许可数据库。
4.4 对比小结
可见1949年法吸收1919年法的同时又增加新的当然许可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保障当然许可实施的程序性内容,另一类为激励利用当然许可的措施。无论是作为只有独占许可享有诉权的例外授予当然许可被许可人以激励被许可人;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审判中证明其权利受到了被告的侵害通常是会颁发最终禁令[29]的背景下,禁止禁令和赔偿限额可以激励侵权人同意声明当然许可;这些措施都可以提升当然许可的社会实效。1977年颁发专利法时,当然许可的主要变动是删除依附专利的自动适用、公布载体、声明文件,这是立法技术上成熟使然,当然许可的实体内容变化表现为将当然许可与强制许可合并为一章,与单独一章相比,沾染了强制性的基调。
5 分析英国当然许可制度的功能进化
英国当然许可制度后来虽为多个国家所借鉴并不断进化,但纵观各国开放许可制度,大多数都是对英国当然许可制度内涵的本国化和具体化,实质性的突破微乎其微,开放许可制度内涵延展性不强,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特别是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专利数量的增多和侵权方式多样化,当然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强调三方主体利益平衡、扩大信息公开传播辐射面、促进技术市场正向竞争。
5.1 强调三方主体利益平衡
英国法在对待专利方面确实采取了高度的工具论态度,也许是因为发明太重要,不能控制在发明家手里不放[30],应当将虚拟占有转化为市场上的商品存量,满足消费性社会的物质需求。当然许可是行使专利处分权的制度安排,早期专利局以决定或命令的方式介入强制的当然许可事宜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自愿的当然许可开始重视专利权人的自治意思,专利局重心转变为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提供条件以提高专利实施率,专利权人不再受到专利权被撤销危机的强迫而申请当然许可,当然许可开始以权威平台链接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旨在对接市场供需双方,建立专利交易信息披露機制,降低专利许可的成本。因此,当然许可应当秉承平衡专利私权和社会公益的态度,制度设计时应贯穿三方主体间的限制和激励、权利和义务机制,寻求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和专利行政部门利益平衡[31],以免顾此失彼。
5.2 扩大信息传播辐射面
英国1852年专利法规定专利说明书按照技术分类的方式在专利公报上[32]公开,后来1949专利法要求当然许可公告在专利公报和相关报纸上,然而由于传播条件所限,当然许可信息不能做到广而告之。1997年以后英国当然许可数量远低于德国,2005年底英国金融时报编辑接收委托评估英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实施时认为英国当然许可声明总量不高是因为当然许可的知晓度不高,并建议英国知识产权局建立当然许可数据库。2009年英国知识产权局上线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当然许可数据库,与其他专利检索数据库分离,成效明显。2009年后声明比例明显提高[33]。电子政府开放数据库,不仅能保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还可以保障国内外公众获取当然许可信息的安全稳定性,扩大了当然许可信息实际的辐射范围。
5.3 促进技术市场正向竞争
为了能够凭借技术的正外部效益,获得多个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监督和管理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商业行为,从而保障当然许可技术在市场的正向积极竞争。虽然当然许可采用普通许可模式,与已经被实践所放弃的发明奖励和为社会公众拥有专利权的政府资助专利技术一样,都具有人人可用的表象,面临造成公地悲剧的风险,但是专利权利观念产生并确立后,当然许可为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保留了禁止他人恶意实施专利和获取使用费的权利,也即保留了可以对抗损害公地的不当行为并将其驱逐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裁决,能够维护公地的持续性发展。
6 英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在二三百年的专利制度发展进程中,充斥着各种“进化型”国内专利法[34],如上述分析证实当然许可虽是一个微小的制度但也表现出进化的特征,中国在建构本国专利开放许可时享有后发优势,可从英国当然许可制度内涵和功能进化中吸取经验。
6.1 贯穿各类激励机制
当然许可采取激励手段宏观调整各方利益,从法律制度设计到行政服务措施等。1977年法第60条规定未经许可的五种行为属于侵犯专利,为禁止权,专利权人没有实施专利的义务。当然许可为鼓励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年费优惠、行政职权介入保障使用费和建立在线数据库以扩大当然许可的实际抵达区域等;被许可人享有诉权作为普通许可诉权例外,激励被许可人利用当然许可;优化当然许可程序以减少声明程序给当事人增加的负重,弱化当然许可的社会实效。我国专利权为禁止权,专利权属没有赋予持有者实施专利的当然权利[35],为提高当然许可的实施率,应当将激励机制贯穿于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在我国原有专利信息公开系统中增设开放许可数据库,并辅以无效数据库和链接专利检索分析数据库,以免功能单一造成专利数据效用低。不过,我国专利法律传统与英国不同,借鉴英国当然许可激励机制时要考量和协调中国专利制度和专利政策的各个方面,如英国当然许可制度创设时有着较大激励作用的年费优惠,在我国目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远低于50%专利年费政策影响下,有理由怀疑年费优惠是否能够激励开放许可。禁止禁令在中国没有明确的适用基础,中国专利侵权判决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而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第11条永久性禁令目的是防止侵权的继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Rich法官进一步称专利法规定禁令救济以避免未来的侵权行为对市场产生用金钱难以完全弥补的影响[36],侵权救济理论不同。而且,如今专利侵权行为不限于直接实施禁止行为,还有间接行为和等同行为,普遍性适用的禁止禁令不加区分地调控复杂的侵权形式有违背公正公平之嫌。不过,禁止禁令确有激励被控侵权人实行开放许可和降低诉讼率的优势,制定开放许可制度时需要衡量多重利益。
6.2 行政职权适当干预
从1919年专利局决定当然许可,1949年修改为专利局登记公告并解决纠纷,1977年继续简化声明手续和更加尊重专利私权,专利行政强度逐渐减弱,但始终参与其中,虽然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理纠纷和确定许可条件的行政职权,但专利实务手册中第46条中审查员(Comptroller)可以确定进出口、许可费标准或者损害赔偿费的案例。使用费无法落实和纠纷解决机制复杂,将抑制专利权人声明的积极性。在我国公示的三份专利法修改稿中,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纠纷的职能逐渐弱化,不利于当然许可纠纷的快速解决。而当然许可声明的许可内容过于复杂,如专利实务手册46.18案例所示关于声明中要求的进口权实际上是无数个(国家),审查员认为他没有权力要求申请人在此阶段限制在特定的国家。我国专利行政权力初探开放许可,虽然专利系统有介入商品市场中专利权纠纷的经验,但是我国市场规模大且变动剧烈,赋予专利行政职权审查声明内容可能有一定困难,慎重考量多重因素。
6.3 直观的术语明确制度内涵
考虑到已经形成的专利法模式限制了能够对之提出的问题[37],我国期望构建尊重专利权人自愿声明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因此,应当采用区别于英国二元当然许可制度的称呼,以避免受二元当然许可制度的影响误解我国将扩大强制许可范围,而忽视了我国制定开放许可的真正用意。所幸,英文语境下还有open license(直译为开放许可),和Offer of license(直译为许可要约)等称呼,我国选择开放许可,可能出于考虑著作权领域的开放许可内涵,而许可要约为专利处分权与许诺销售(Trips第28条称呼为offering of sale)为专利权能属性,相似的称呼有混淆的可能。欧洲专利局介绍2019年初公布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时用语为“introduction of an open patent license system”,不同于欧专局当然許可术语“licences of right”,可能是考虑到大量的混乱是运用那些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所致[38],以不同的用语表示我国期望的制度内容。然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开放许可和强制许可并未特别许可一章,再次造成开放许可与强制许可衔接的错觉,所以,构建开放许可制度时需要明确内涵避免混淆。
注释:
①说明:梳理开放(当然)许可的研究现状,学者们大多称英国当然许可称呼,所以本文除英国当然许可外,以开放许可为称呼。
②我国 1985《专利法》第 51 条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后在1992年修订时删除.
③说明:专利实务手册48.04说明46-47条为自愿的当然许可以及48-54条强制许可和当然规定,于是本文将当然许可分为自愿的当然许可和强制的当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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