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08-04 20:28李林启宋燕
河南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李林启 宋燕

摘要: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价值波动性、变现难等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对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高效运用,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与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机构放贷的顾虑,对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意义。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尚有诸多不足之处。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在的问题,应扩大基金来源,对内建立垂直基金库,对外吸纳社会资金;优化基金运营,建立市场化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外部风险监督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11-03

1 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扩大和研发产品的投入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这些企业缺乏固定资产向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目前他们可以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获得贷款。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的不确定性,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而风险是金融机构衡量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因素,风险相对较高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无疑会打击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旨在为金融机构分担贷款风险,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贷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或者由地方财政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企业融资难有重要意义。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结合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各地区出台相应的政策,目前已形成了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是帮助促进知识转化为科技生产力的积极尝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还有待检验,在学术研究中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新领域[1]。学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质押模式、价值评估、风险防范等问题上[2],对风险补偿基金关注不够,研究也不深入,只是在探讨相关问题的时候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是当前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难题,使知识产权尽快向知识资本转化,进而促进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保持良性健康发展。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在的问题

2.1 基金来源单一,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支出

国外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全额拨款,直接管理的模式。顾名思义,此种模式下,风险补偿基金悉数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发放,并设立附属政府机关的专门机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会员互助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以互助担保组织的形式,会员需要缴纳会费和一次性保证金。三是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与社会合资模式。该模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金是由政府,基金机构和社会组织构成[3]。我国目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拨款模式,该种模式下,风险补偿基金池是一种封闭式的状态,完全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若经济下行,政府财政收入缩减,势必会影响资金池的供给。一旦出现补偿基金供给不足的问题,会切实的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利益,提高参与主体的风险,难以保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机制的良性发展。

2.2 基金运营、监管模式有待优化

目前在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政府全权管理和市场化管理两种模式。市场化管理一般是由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具体日常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则是由政府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的专业性强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开展企业贷款、贷后跟踪、办理基金补偿以及贷款损失核销等具体工作,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地区主要有沈阳市、珠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长沙市等,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产生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对委托机构的管理上缺乏监督。而政府全权管理模式与市场化管理模式不同,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由政府直接负责,不吸納专业基金管理人参与其中,采取此种模式的代表地区主要有上海浦东新区、鞍山市、浙江余杭市余杭区、惠州市等,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对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上缺乏专业性。

2.3 基金缺乏可持续性,风险控制体系存在弊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主要是围绕风险补偿基金发挥作用。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如果把“基金”比作“风筝”,那么“风险防控体系”就好比“风筝线”。风险防控体系一旦崩溃,风险补偿基金便会陷入瘫痪,风险补偿基金的短期补偿、长期引导功能就无法实现[4]。为了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是直面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的漏洞。这些漏洞主要突显在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不明晰,对基金的管理不到位,以及基金在不同银行之间的动态调整不够灵活,对基金的利用程度不高,在对合作银行的绩效考核不够全面,对帮扶企业的筛选上针对性不强,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和外部风险监督体系等。

3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对策

风险补偿基金是风险补偿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离开基金的支撑,风险补偿机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逾期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官方发布的文件所规定的比例或者由以上主体依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由于对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若没有政府投放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担保和补贴,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冒风险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改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对内建立垂直基金库,对外吸纳社会资金

为解决基金来源单一、对国家财政拨款依赖性强的难题,对内可以建立从中央到基层政府的垂直基金库,扩充基金池,对于有财政能力的乡镇、区级政府,可以吸纳部分财政投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池中。一方面,可以扩大风险补偿基金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提供最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各级政府财政的有效利用,发挥财政收入对促进科技发展,建设创新性国家,提高民族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意义。对外可以运用市场化手段,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池中,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主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此外,亦可以借助网络,新闻媒体,宣传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将“知本”转化为“资本”,对打造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意义,鼓励和吸引社会人士的捐助或投资[5]。除此之外,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纳保险,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参与[6],分担风险补偿基金的损失,共享投资收益。

3.2 建立市场化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

针对运营、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应当注重整合市场化管理模式和政府全权管理模式的长处,形成应以市场化管理为主导,辅之以政府监管的模式。由政府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组成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基金的日常工作。如审查合作银行的申请条件,为合作银行办理基金补偿以及贷款损失核销等具体工作都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完成。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在直接管理基金工作中由于缺乏专业性,导致决策失误或者基金管理效率低下的难题。

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并不意味着要将政府淘汰出局,相反,政府机关是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要在大政方针上对基金的运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政府的具体工作是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跟进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一方面为专业基金管理人开展日常工作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政府机构也要监督合作银行的放贷情况,如果监测到企业丧失偿还贷款的能力,银行没有及时停止放贷,政府就要督促合作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7]。

3.3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外部风险监督

针对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的漏洞,可以通过加强内部防控和外部防控加以解决。内部防控可以从基金使用情况、基金动态调整、基金融资规模、基金管理方式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基金使用上控制风险。政府应成立基金监管部门,监督、核查基金使用情况;考核、跟踪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了解、反馈基金运行现状。其次,从基金调整上控制风险。应根据基金的考核情况,结合合作银行的贷款规模、发放进度、追偿资金拨付情况等,灵活调整不同合作银行之间基金投入比例,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再次,从融资规模上控制风险。基金管理部门可以从单笔贷款金额、每年累计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入手,适当调整和控制融资规模,降低风险补偿基金运营风险。最后,从资金管理上控制风险。一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防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造成不当管理。二是开展基金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外部防控可以从适用的企业和考核合作银行、建立淘汰機制方面着手。风险补偿基金应当适用于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不仅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还拥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同时应具备良好的企业资信。对合作银行应加强考核工作,建立淘汰机制。应当淘汰对贷款企业贷前审查不仔细,贷款发放不及时,贷后监管不到位,破产追偿不积极的合作银行[8]。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基金的使用风险,防止基金的不当亏损。

参考文献:

[1] 杨帆,李迪,赵旭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12).

[2] 周衍平,黄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的热点领域与拓展趋势分析——基于CNKI期刊数据库的可视化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3] 冯明,徐华君,赵玉.国外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镜鉴[J].中国农村金融,2015(3).

[4] 李莉.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J]. 2020(2).

[5] 李诗鸿.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力[N].经济日报,2015-05-24.

[6] 欧阳伶蜜.广西专利质押融资发展对策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2).

[7] 南星恒,田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路径[J]. 科技管理研究,2020(4).

[8] 杨喜孙.政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广西实践[J].武汉金融,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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