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模式下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0-08-03 02:05冯航
时代金融 2020年17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冯航

摘要:事物总是一个矛盾体。顺风车在给普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滴滴出行对于其平台内的顺风车的管理具有责任,分析滴滴出行平台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对于明晰滴滴平台责任、保护乘车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滴滴出行平台

一、滴滴出行平台的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处境,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侵害乘客难以找到适格的诉讼主体。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下,若滴滴出行平台被视为居间人(也有学者认为滴滴平台是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则承运合同关系是在乘客和司机之间成立。在这种模式下,私家车为节约出行成本在网络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寻求合乘者,由搭乘者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费用,平台进行监管,并收取部分利润提成。滴滴出行平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与其所收取居间费所占比例相等甚至略高于这个比例。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出行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乘客如实报告,若谎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滴滴出行平台不但不能获取报酬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出行平台应该有如实报告义务,但想要如实报告,就要求平台谨慎审查顺风车车辆和车主的相关信息。平台应该审查如下情况: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事网约车相关服务的资质,网约车顺风车车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车辆与实际运营的车辆是否一致等相关事项。若滴滴平台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并且因此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或违约事故,滴滴平台需要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与其所收取居间费的比例相等甚至更高的赔偿责任。

二、滴滴出行平台的侵权责任

(一)顺风车侵权问题概述

顺风车侵权包括身体侵权和交通事故侵权。在这里身体侵权是专指乘客遭受网约车司机的物理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强奸、殴打、抢劫。而交通事故侵权不同于身体侵权,交通事故侵权往往是无法预见和违背人的主观意愿的。这两种侵权主观恶性不同,自然惩罚力度不同。网约车安全问题,往往是乘客最重视的和社会密切关注和频繁讨论的问题。我们理想中的网络约车服务,应当是无论是在行程前、行程中还是行程后,都能充分关注每次行程中乘客的安全。然而新问题的出现往往难以预料,短短几年内,网约车服务暴露出了不少的令人深思的安全漏洞。比如,在网约车司机环节由于监管部门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的部分司机也成为了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因部分驾驶员品行不端引發的侵害乘客权益等问题。另外,网约车车辆把关不严,导致报废的车辆开始网约车运营,容易引发安全故障。

(二)乘客遭受驾驶员侵害滴滴出行平台的责任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与乘客间发生人身损害,基本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加害人承担。不久前的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将大众的视野强拉到网约车安全中。此次命案反映了滴滴平台管理出现了极大的漏洞。尽管平台设置了五道关卡:关卡一是实名验证注册即司机需要将自己真实身份传到平台进行审核;关卡二是虚拟中间联络电话号码即乘客拨打电话时司机手机不显示乘客的真实电话号码而是随机的虚拟号码;关卡三是首次订单时人脸识别;关卡四是行程分享;关卡五是一键报警,通过拨键报警。关卡一往往会显得力度不够,出现许多驾驶人和证件不相符的情况。此案件中犯罪分子瞒天过海借用他父亲的三证通过了审核。在这五个关卡中本文觉得首次订单时人脸识别是最鸡肋的关卡,司机完全可以逃避,最好的办法应当是每次接单前都必须人脸识别,这样才可以将注册车主和实际司机统一为一人。对于“一键报警”这个关卡,本文认为平台并没有很重视,乘客往往很难发现到平台上存在这个选项,而且紧急时候,乘客是很难主动按下“一键报警”的,所以平台应该想到更高级更加主动的报警系统。案件发生后,滴滴出行平台宣布下线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确实,部分司机对乘客的评论很容易暴露乘客的外貌等信息,有的司机只接那些被评价长得漂亮女性的乘客的单,这对于女乘客来说是极其危险的,部分司机可能就会预谋犯罪。另外除了上面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不一致以外,还存在注册车辆和实际运营车辆的不一致的问题。笔者约车时时常碰到不一致的车辆,线下的车辆不符往往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赔偿问题、车辆自身安全是否满足运营要求等。很显然在实际运营中滴滴出行平台并没有注重此问题,此案中顺风车车辆没有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条件包括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此案中很明显车辆没有紧急保险装置,假若有此类完备的装置犯罪嫌疑人也不敢也不会这样做,报警启发后警方也可以及时出警制止犯罪行为。很明显滴滴出行平台存在巨大的疏忽甚至是违法。《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限制了网约车运营车辆的标准,但是平台并没有良好地执行,公司发展速度过快,规模太大不是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理由,企业应该时刻都把企业的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不要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追逐点。关于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需要讨论研究滴滴平台的责任。滴滴平台的责任要看其与犯罪嫌疑的关系,尽管前文把滴滴出行平台视为居间人得出了一定的结论,但假如把滴滴出行平台视为雇佣人,若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作为雇主的滴滴公司将对于遇害空姐的死亡承担雇主责任。即滴滴公司对外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假若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且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那么滴滴公司是否就可以免责呢,本文认为不是。此时需要考查的是,滴滴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空姐遇难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从目前的情况看,已经开始有指证滴滴公司在提供顺风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引发或增大危险发生的可能。就这一点而言,滴滴公司恐怕难辞其咎。根据这一思路,最终滴滴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与其过错程度,以及此种过错和空姐遇难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决定。最新的信息是:对遇害空姐父亲将追究顺风车公司的责任一事,滴滴公司的赔付机制会在接下来赔偿遇害者家属。这里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中平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争议,但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滴滴平台难以逃脱责任,但滴滴出行平台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还不得为知,需要相关的立法完善确认。

三、结论

若把滴滴出行平台视为居间人,则若网约车平台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并且因此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或违约事故,网约车平台需要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与其所收取居间费的比例相等甚至更高的赔偿责任。出现侵权纠纷时滴滴出行平台若被视为雇主,驾驶员与滴滴出行平台为雇佣关系,则滴滴出行对外要承担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因此,如何认定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分析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尤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周友军.论中国侵权法上的雇主责任[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02):69-74.

[2]陈一新.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法律关系厘定[J].天津法学,2017,33(04):51-58.

[3]钱玉文,吴炯,张金华.论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解释与适用[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4(04):49-59.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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