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丁晴
摘要: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不断加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已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监管措施、人员反洗钱意识不强、可疑交易甄别不到位等原因,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暗藏诸多洗钱风险。本文通过对辖内多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调研,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洗钱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 反洗钱 风险
一、基本情况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增长
截至2019年9月末,怀化市辖内总共31家保险机构,其中寿险16家、财险15家。曾开办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累计有23家,其中寿险12家、财险11家,陆续退出的有4家,现存的有19家,其中寿险9家,财险10家,2019年9月末银行代理保费收入均占总保费收入的31%。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
据现场调查显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类可分为:一是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分红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等。产品保险期间有1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和终身等,保障内容囊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资金保全增值和养老医疗等,能满足客户多样的保险理财需求。二是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投资型的家庭理财险和保障型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产品全面覆盖个人和企业的常规财产保障需求。三是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银行机构代理收取投保人所缴保费,支付保险金。四是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制度缺陷风险
当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反洗钱义务主要是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中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基本都是简单、笼统的要求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也都没有建立有关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上的职责和义务,协议中没有明确是否强制要求登记和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反洗钱内控制度也都未包含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条线操作规程,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也未见针对洗钱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二)操作风险
1.制度执行风险。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在反洗钱检查实务中发现一些代理银保业务机构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有意迎合客户,未严格执行规定,刻意规避身份证查证及留存步骤,比如将超过20万的投保单拆分成几个投保单,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基本信息,也未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2.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由于代理业务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都是通过检查保险机构进行的。在这样的运作机制下让银行工作人员认为保险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要责任方,进而放松对反洗钱工作的警惕性,所以未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融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经常发生忽略客户身份信息的填写和相关资料的留存的现象。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由于银保代理业务中保险公司人员不直接与客户接触,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无法有效了解,因而保险业机构认为客户身份识别的责任主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以他们也很少对银保代理业务进行审核。鉴于在落实谁是履行发洗钱义务人的认识上存在的差异,导致银保双方这种相互依赖、推诿责任心态的产生,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形如一纸空文。
(三)可疑交易漏报风险
目前,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基本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而银行机构的异常监测模型中涉及保险业务的异常行为监测指标又较少,银行工作人员对代理的保险产品可疑交易的特点也不了解,所以难以对有关可疑行为做出正确判断。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背景不能充分获取和了解,同时他们认为银行对这些客户的基本情况应该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双方彼此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共享机制。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未能结合客戶身份、职业、交易等信息综合分析,多数仅笼统的写了排除理由,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形式化严重,极易造成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
(四)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低的风险
据调查了解,我市将近7层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从未正式接受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办理中反洗钱专门培训,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销售技能等内容,对于反洗钱知识仅为附带性的培训。尽管银行机构开展过反洗钱相关业务培训,但培训内容中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产品洗钱风险防范方面的内容,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导致银行代理人员对保险业务中洗钱风险的防控不到位。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接纳与身份识别机制
首先,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机构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能力,结合银保代理产品的风险点,制定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持续识别措施。其次,在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容,详细注明代理银行对客户职业、国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的采集义务,确保在办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严格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信息。与此同时,保险机构还要扎实做好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作和强化委托代理风险控制机制
继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的合作是当前形势下,是保险机构增加业务量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为有效控制风险,必须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力度,共享风险防控关键性信息要素资源,满足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共享互通要求,填补资金合法性来源监测的真空地带和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采取主动、切实有效方式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报告机制,及时将有关风险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反洗钱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银保代理业务特点对相关人员针对性开展反洗钱专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特别是柜台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以及反洗钱工作水平。积极联系反洗钱专家传经授课,深化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以外塑于行、内化于心的方式,不断完善应对和防范洗钱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和报送
一是银行机构要加强对现有交易监测指标的评估,特别是要增加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测指标。二是要提高人工分析甄别能力,提升可疑交易质量,强化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后续控制措施管理,对上报可疑交易的客户应进行强化身份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吴崇攀,韩芳,玄立平,何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14(10).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